摘 要: | 关于过失共犯的问题,在世界刑法学界早有争论。日本著名刑法学者冈田朝太郎博士、大场茂马博士、腾木勘三郎博士等都坚持过失共犯论。前苏联著名刑法学者特拉伊宁亦持此种见解,他说:“在所有的人的行为都是过失实施的情况下,就发生过失的共同犯罪问题”。我国本世纪初期的刑法学者也坚持过失共犯论,此种见解还曾影响到当时的刑事立法。如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35页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这说明,共同过失犯罪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不承认过失共犯,我国刑法学界也普遍坚持这一观点。这种状况很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过失犯罪的处理,往往造成不枉即纵的结果。比如,首长坐在汽车里命令司机超速行车,结果撞死了人,其责任显然不仅在于汽车司机。但司法实践中却只追究司机的责任,而不追究首长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为了正确解决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有必要重新研讨和建立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本文拟就共同过失犯罪的一般问题作些阐述,愿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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