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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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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5年6月28日,某公司经理陈某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和客户家某签订大采购销合同,款到交货。当晚,陈某私自把合同价格0.84元/市斤改成1.68元/市斤,并增加了其他条款。次日,宋某特20160市斤大术装好,付出16900元货款时,陈共拿出篡改后的合同,以货款未付够为由不让拉货,宋某受骗后向陈某索要货款未果,便拿回10000元货款藏匿,陈某见状,指使同伙抢回10000元现金。对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1)陈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用篡改合同的手段,骗取现金16…  相似文献   

2.
根据案情介绍,我认为方为义同志文中所述的对此案定性的几种意见都值得商榷。我的看法是:对吉布吉尔的行为既不能以敲榨勒索,或过失杀人定性,也不能认为他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按照刑法学犯罪构成的理论来分析,我认为吉布吉尔的行为,定抢劫(未遂)罪比较适当。  相似文献   

3.
李雪君 《法制与经济》2013,(6):54-55,57
在刑法分则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有补充性的兜底性质的罪名。因为该罪具有开放性的犯罪构成,是故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把握,既不能肆意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解释。文章以从本罪口袋罪倾向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等方式,以期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拟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该罪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有必要时该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本罪.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拟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该罪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有必要时该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本罪.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拟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该罪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有必要时该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本罪。  相似文献   

7.
一、基本案情高某系某县无业人员,拥有两台欧曼自卸车,但没有任何运输手续。2008年12月17日17时许,高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一辆高某的欧曼自卸车,装满30余吨石灰石由A县石场开往水泥厂。途中,当车辆行驶至省道某处时.该车中桥损坏不能行驶。李某立即通知车主高某,高某带修理工张某等人赶到。为修车方便,高某于17日23时许将车上30余吨石灰石卸在公路上,在省道上形成一个长约10米高约1米多宽5米多的一个长堆.将省道8.6米占了一大半。为了警示过往车辆.高某在石堆的北侧大约30米处摆放了石块。2008年12月18日晨6时40分许.高某等人将车开离维修现场。10分钟后,由某村开往A县的客车与一台由A县开出的自卸货车,为躲避高某所卸的石灰石而正面相撞.两辆车均超速行驶,造成客车司机曲某、车主周某、自卸车司机郭某等15人死亡,1人重伤、18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该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相关证据情况分析如下: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曲某违反交通标线规定和车辆行驶速度规定造成的;次要原因是由于高某未经许可非法占道引起的;次要原因还包括郭某违反车辆行驶速度规定。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所依据的法条:曲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38条和第42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高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之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  相似文献   

8.
刑法理论上将对于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做了抽象地或者概括性规定的情形称之为开放式的犯罪构成,对这种开放式的犯罪构成如果不按照一定规则加以严格解释,则有可能与罪刑法定所要求的明确性原则相背离.本文通过一起刑事案件,对此情形进行了评析,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9.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罪状缺乏对行为本身自然性质的描述常常作为兜底性条款而被滥用。实际上,危险犯与实害犯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行为犯与结果犯是从犯罪既遂要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他危险方法在危险性上应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单一客体,且是单法益犯,存在犯罪未遂的停止形态,其作为入罪要件和既遂要件的定量要素分别是由具体危险行为所产生的抽象危险状态和具体危险状态。由于加重犯与基本犯同属一个犯罪构成,且与基本犯侵犯的是同一个法益,所以我国《刑法》第115条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情节加重犯。  相似文献   

10.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是,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体、客观、主体、主观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交通肇事行为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理论瓶颈,本文将重点对此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现行立法进行评析,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1.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应当围绕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为核心展开,放弃使用"不特定"的概念,同时否认单纯的财产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以其他危险方法"是独立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应当从性质与程度两个角度进行限定,要求行为本身不仅在客观上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内在危险,而且同时具备导致该结果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有必要采纳"未遂犯-既遂犯"的模式来解读《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从第114条的立法意图来看,应当承认具体危险犯存在未遂与中止的形态,且其与第115条第1款的侵害犯的未遂与中止并不重合。  相似文献   

12.
马作彪 《人民司法》2011,(18):19-22
【裁判要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刑法上所言的故意或者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之时对危害结果的心态,不能把明知醉酒驾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同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相似文献   

1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显示出口袋罪的特征。产生这一结果固然有罪名本身的因素,但根本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刑事政策的不合理解读,二是对于社会效果内容的片面阐释,三是无视罪名的确定性内容。其实质是忽视了政策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过分关注结果的危害性而淡化了行为规范内容和主观心态。只有在司法中切实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不致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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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20疫情防控意见》将确诊或疑似病人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格主体,对构成本罪的确诊病人既处罚危险犯,也处罚结果犯;对疑似病人只处罚结果犯,且并不违背疑罪从无的刑事法理念。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应主要以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为根据,并结合疫情爆发的特殊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并强调可成立过失犯罪。同时,对严格责任的适用,以及战疫用重典的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予以浅析。  相似文献   

16.
被执行人吴某暴力抗拆一案中,吴某一家为钉子户.周围住户均拆迁安置完毕,其家距离一化工厂仅数十米远.在法院对其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吴某伙同其妻张某将事先准备的液化气罐及汽油搬至其家三楼的一房间里.欲以点燃液化气及汽油的方式阻止执法人员强行拆迁。当执法人员到吴某家中要强制拆除吴某的房屋时.吴某一家人均锁在存放液化气及汽油的三楼房间内。并由吴某的子女挡住房门,后由张某将液化气罐搬至窗户边,并打开阀门放出液化气,  相似文献   

17.
近几年来,酒驾、超速等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同时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18.
危险驾驶罪是以采取措施避免具体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实施的犯罪,一般情况下,该罪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不同,两罪不发生竞合。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相当严重,采取避让措施对阻止实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义或意义很小时,该危险驾驶行为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同的客观危害性;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对该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时,危险驾驶行为人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只有上述两方面同时具备,两罪才发生竞合,才能将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9.
[基本案情]2012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号为沪CRX312的小型面包车,集中于凌晨3时至7时间,通过反复在G1501沪嘉收费站嘉定城区发卡口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卡,并驾车逆向行驶、穿越撬开的隔离墩、穿越隔离栏缺口等方式,非正常离开高速公路路网,从而骗取高速公路通行卡及逃避正常交卡付费,后又将套取的通行卡兜售给沿线行驶路程较远的大卡车司机,帮助其减少通行费的缴付,自己从中获利.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上述行为1000余次,其行为严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危害相关路段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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