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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2008年8月,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接一工程项目,雇用吕某等人去该工程项目工作。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整个工程施工共支付吕某等人劳动报酬8万元,待工程款付清后予以支付,”后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承建这一工程项目过程中,因撤退部分施工人员,致使工程延期交付,发包单位一直未支付工程款。2009年6月,吕某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就支付劳动报酬所附的条件,并依法判决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8万元。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辩称,欠款属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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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车主彭某将一辆摩托车借给郑某使用。2009年8月22日下午,郑某驾驶该摩托车由博白县双旺镇农贸市场往龙潭开发区方向行驶,行至某宾馆门口时,由于郑某疏忽大意,与前方许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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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案件:郑某是福建某物业公司电梯操作工。2003年4月21日,福州某电梯工程公司维修人员到物业公司例行电梯维修保养,维修时要求物业公司派员帮忙,物业公司工程部负责人指派郑某协助电梯工程公司维修人员作业。在作业中,因电梯故障,郑某头部被电梯底座撞伤,当即被送往福建省立医院急救中心住院治疗。在此期间,物业公司与电梯工程公司就郑某医疗费等问题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郑某的医疗费等由双方共同承担,其比例按三七分摊,并支付了郑某部分医疗费。待郑某出院后,要求物业公司和电梯工程公司承担有关费用和伤残补偿金时,物业公司和电梯工程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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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14,(8)
正小保:我丈夫于2006年7月入职某医药销售公司,2011年8月应聘到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他在医药销售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全额为我丈夫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部分社保基金。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分4次为我丈夫补缴了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的工伤保险费。2013年8月25日我丈夫在工作岗位加班时突发疾病身亡。2013年10月16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对我丈夫因工身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我丈夫之死为工伤。然而,当药业有限公司人力部人员协助我提出按工伤待遇申请支付工亡赔偿金时,区社保中心请示是否支付,市社保中心以该药业有限公司欠费为由批复:"此类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由用工单位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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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张某系某水泥厂职工。2009年2月23日,原告张某与另一同事搭乘被告郑某驾驶的车为该厂押运货物到贺州市,不慎发生车祸,导致原告张某受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伤残程度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与水泥厂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该厂支付所有的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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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郑某原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1年7月20日,该公司经理指派郑某、李某等三名员工出差到江西赣州承接一个工程项目。在出差旅途中,郑某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郑某死亡算不算工伤?【分析】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如果仅从字面意思狭义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指职工从事具体工作任务的空间和时间,如厂房、车间等,如此理解,本案中郑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工程项目所在地,不包括出差途中。但是,这样理解显然有失公正,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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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5,(3)
妻子有无义务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编辑同志:2003年5月,我将一辆卡车以55000元卖给郑某。当时郑某给我付了35000元,尚有20000元承诺2005年1月底偿还。此后,郑某用这辆卡车运送货物,所获收益均用于家庭生活。不幸的是,郑某于2004年12月的一天发生交通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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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加快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工作,要求全省想方设法,抓紧抓好。为搞好清欠工作,省政府建立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一系列加快清欠工作的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合同法》中,首次规定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旨在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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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郑某等94人分别于1997年3月至2001年5月间被富黎华酒店所聘,并分配在餐饮部、客房部、工程部等部门工作。自2001年1月份起,富黎华酒店因经营管理等原因,连续拖欠郑某等94人的工资。虽然,在2001年3月、4月、5月富黎华酒店曾向其中部分员工发放月生活费100元,但仍拖欠郑某等94人工资共计231561.80元。郑某等人多次与富黎华酒店协商要求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但富黎华酒店认为造成酒店亏损,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后果,郑某等94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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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何某是荔城区西洙村人,曾经受雇于郑某(垃圾处理承包者)拖运垃圾。2005年3月28日,莆田市鸿泰针织制衣厂临时需要汽车驾驶员,郑某的儿子得知后就介绍何某前去帮忙开了一趟车。2005年4月2日,制衣厂请杨某(鸿泰针织制衣厂法定代表人的表弟)去请何某开车,何某提出报酬问题,杨某要其到制衣厂商谈。协商回来后,何某告知郑某,称他被制衣厂雇为驾驶员,月工资850元,包吃住。当天,何某向郑某辞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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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9年10月,郑某被某钢铁企业录用,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郑某负责指导一线生产工作,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工资待遇与企业管理人员相同。郑某工作后,企业为郑某提供了半年的培训,然后按劳动合同约定安排其到一线工作,但一直没有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备。郑某找到企业负责人,但企业负责人答复说郑某是按管理人员对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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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利用项目初审权,郑某先后帮助6家企业完善项目上报资料,并收取其中3家给予的报酬,其收取的报酬如何定性?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还是利用个人专长、为企业提供服务收取的劳动报酬?案情回放2011年至2014年,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对六家企业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过程中,为六家企业荻取国家项目补助资金提供帮助和支持,收受六家企业负责人给予的钱财共计66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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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8月3日,乌市某车管所将一辆帕萨特车的所有人由翟某转移登记为郑某。翟某得知后,以其对车辆转移登记行为不知情为由,要求车管所将车辆所有权手续重新变更为其本人。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