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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拥有、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它与公民本人的人格紧密联系而不能分离。它直接关系该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关系到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应受到信赖和尊敬的程度,影响着一个人的民事权利的取得。因此,肖像权是重要的人身权,保护肖像权是保护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侵害肖像权是侵害人身权的常见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完善保护公  相似文献   

2.
周晓田读者: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是公民可以通过物质载体再现的容貌、形象。所以法律上需要对公民肖像上的利益予以保护。肖像  相似文献   

3.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他方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的形象(照片、画像、录像、雕塑像及其他有载体的视感影像)所享有的专有权以及依法所具有的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利。肖像权的主体是公民本人,法人等社会组织不具有肖像权。肖像权的客体是特定公民的肖像,包括群像中的特定人物。肖像权具有以下内容:“肖像的专有权。公民拥有自己肖像的权利,任何人负有保护他人肖像的义务,不得侮辱性地损坏他人的肖像,不得未经本人同意而取得或使用他人肖像。2.肖像的处分权。肖像的专有权决定了肖像权只能由公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这一权利是公民…  相似文献   

4.
正7月18日,新华社记者与鹤岗市政府官员前往一家被举报的煤矿核查矿难,途遇路障。记者拍照留证时,同行的鹤岗市一名副市长强令记者删除自己的照片,并冒出"我有自己的肖像权,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的惊人之语。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此时副市长作为公众人  相似文献   

5.
邹仰松 《前沿》2007,(8):96-98
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一项人格权,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周密,致使公民的肖像权得不到完善的保护,而正当使用他人肖像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6.
正"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的对象。公务员首先是普通公民,其肖像权当然要受到法律保护,无论其是否在执行公务。然而,任何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公务员作为特殊的群体,法律对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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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馆不经本人同意留照片展示算不算侵犯肖像权?编辑同志:我是一名高中女学生,年前我与好友去照相馆照了一双像,取回了照片。但最近同学们又去照相,回来后都说在照相馆看到了我的照片。请回:不经本人同意展示我的照片,算不算侵犯我的肖像权?小燕小燕读者:来信所...  相似文献   

8.
道德法律化的目的是提升民众的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就目前"见危不救"行为时有发生且常导致本可避免的灾难而言,道德的约束力已明显不足,以法律手段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十分必要."见危不救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用刑罚的反向激发功能采强化与弘扬道德,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这种法律规制要求明确"见危不救罪"的构成要件,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以防止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相似文献   

9.
正东北某市一副市长在执行公务中以"我有肖像权"为由,强令记者删除与他有关的新闻照片。有人认为,肖像权是每一个公民,包括政府副市长在内所有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他人的尊重。但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在履行公职时,其肖像权等私权利应该让位于公权力,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副市长执行公务时的肖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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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与生活改善使人们不再满足于丰衣足食,转而更加关注人身权的不受侵害及内心世界的安静。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  相似文献   

11.
环境防卫权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在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别,因此不可以混同。环境防卫权基本构成要件有防卫的起因是环境侵权行为,防卫的主体是受环境污染等环境侵权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防卫的时间条件是危险状态仍然存在时即可实施防卫行为,防卫对象是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防卫限度上是主体行使权利时不得越出权利的控制边缘。公民的环境防卫权需要立法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12.
正一副市长在执行公务中以"我有肖像权"为由,强令记者删除与他有关的新闻照片。有人认为,肖像权是每一个公民,包括政府副市长都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他人的尊重。但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在履行公职时,其肖像权等私权利应该让位于公权利,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3.
只有有效同意,才能成为解释政治权威之合法性的根据或证成公民政治义务的理由。有效同意需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有效同意的条件也是有效同意之正当性的前提。有效同意不仅有其一般条件,而且还有针对一些特殊同意问题的特殊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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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对章某素有不满。章某于2003年10月因病去世,不久,李某将章某的一张大照片涂画后张贴在单位门口,并在照片上写上"此人是大坏蛋"的字样。章某的家人见后,很是痛心,找李某理论,称李某所为给章某亲属造成了精神痛苦,侵害了章某亲属的合法权益。李某称章某已经去世,其照片也没有实质意义,自己的行为没有侵犯章某亲属的合法权益。双方争执不下,章某的亲属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评析:本案涉及到侵害死者肖像权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章某亲属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死者章某的肖像权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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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上平等权的角度来看,我国公务员招录中"应届生"条款的设置是不符合平等原则的;而"工作经验"条款的设置,应当只限于少数对专业性和实践性要求很高的岗位,对于一般的岗位,则不应该将工作经验作为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准入门槛。公务员考试报名过程中的条件设置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如此才能够保障公民在公务员报名过程中的平等权,而不必要的报名条件则会构成对公民的就业歧视。  相似文献   

16.
斗拉 《前沿》2014,(19):95-96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当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权利遭受侵害时,为保护其权益,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充分说明,在民事侵权领域,凡涉及人身伤害案件都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试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促使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买卖”作为普通用语包括买和卖两个方面的含义,但对于刑法中“买卖”的含义要结合犯罪类型的本质以及刑法规范的目的予以确定,不同刑法条文中“买卖”的含义也不一定相同.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是一种经营行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买卖外汇”也必须被解释为是一种经营行为.非法买汇自用行为虽然破坏了国家对外汇的管理制度,但其没有营利的目的,不是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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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要赔偿 十几年前,中国的老百姓还没听说什么叫精神赔偿。1984年9月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是这样解释精神赔偿的。“损失既可以是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可以是给他造成的非财产损失,也称精神损失,如给债权人的信誉及其他的人身权造成的损失。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允许用金钱来赔偿精神损失,中国在立法上没有这种规定,在实践上也没有这种作法。” 199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四种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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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私权"必须为"公权"让位。特别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更不可强令记者删除与他有关的新闻照片。肖像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民事权利,但它却是一种典型的"私权",在很多情况下必须为"公权"让位:比如在涉及公共利益或引起公众关注的事件中,就应让位于公众知情权;还有在社会公共利益事件中,当事人不能主张自己的肖像权。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副市长是由同级人民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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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营利化的根源是:境外非政府组织进入内地的步伐过快与非政府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渐进性产生矛盾、"三不政策"容易滋长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营利之风、地方政府的简单化处理放纵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营利化行为、监管权力碎片化使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营利化失去政府约束、公众认知度较低为营利化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了生存空间。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去营利化"的主要对策是:建立"无缝隙"政府监管制度、发挥事前监督的作用、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资金管理、建立登记制和备案制并行的分类管理体制、完善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培养管理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专业人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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