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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民法制度,其对于物权法体系的构建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已无法满足现代交易活动的需要,为充分发挥该制度促进民事流转活动和保护交易安全的效用,扩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已成理论与实务界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的重心和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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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具有维护占有的公示作用,符合留置权的物权性质。运用留置权能充分发挥留置权的担保功能,保护交易安全。应设立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构成必须具备五种条件,按照这五种条件和海商法有关留置权的规定,海商法适用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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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5):100-105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现已得到各国民法的承认。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而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转让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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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在于占有与登记的公信力.分析以占有为表征方式的动产物权和以登记为表征且登记具有公信力的不动产物权以及证券化的债权皆为善意取得之客体.论述在中国<海商法>下船舶物权登记不具有公信力,不存在船舶物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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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两大法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然而,对于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在学界仍有仍一些争议。本文从当今世界有具代表性的国家善意取得制度的视野,站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角度,分析了将善意取得定位于原始取得的弊端,认为我国的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并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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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上的首次确立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对于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意义非凡。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也发现对善意取得的客体依然存在着不少认识上的问题,如根据其中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并不能将不应善意取得的物排除,而例外适用的规定也存在着缺漏。法谚有道不为立法而立法,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上的欠缺造成操作性上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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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制度,在《物权法》和《票据法》上都有体现。票据善意取得虽然源于物权善意取得,但二者有不同的适用领域,在立法宗旨、构成要件等方面也存在差异。明确二者的异同,可以避免两者的矛盾和冲突,对于指导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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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他人动产并对此无处分权的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时是善意的,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也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在罗马时期并未受到承认,但是在日耳曼时期,产生了以手护手的原则,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由来。现如今,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民法重要制度之一,对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有关赃物的善意取得仍有待探讨。本文从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意义出发,结合我国现状,尝试提出建立该制度的有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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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在于占有与登记的公信力。分析以占有为表征方式的动产物权和以登记为表征且登记具有公信力的不动产物权以及证券化的债权皆为善意取得之客体。论述在中国《海商法》下船舶物权登记不具有公信力,不存在船舶物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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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平衡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和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而创设,对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已在世界广大范围内得到共识,而不动产是否适用则未取得一致意见。我国在物权法中最终明确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统一了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对整个物权法的构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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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第106条确立的善意要件的证明责任规则,只能解释为主张善意取得的第三人负担证明责任。尽管善意要件的证明有一定难度,但通过间接证据的运用、经验则的援引以及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责任的加重,证明该要件是完全可能的。立法论上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需要结合诸如进攻者角色、盖然性衡量、证明接近之类的实质性因素,以及公示方式与交易习惯、诉讼程序的实际运作、法律政治考量之类的外部因素进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