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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11月,蔡某承包某自来水公司的楼顶修缮工程,双方协商约定每人30元计酬,蔡某找了徐某等6人一起干活,禁某与徐某等人商定每人以25元计酬。在劳动过程中,徐某等人的具体工作任务均由禁某安排和监督检查,自来水公司的财务科派人将每天上工的人数均记在蔡某名下。2004年12月底,禁某在公司领取酬金8100元,并按约定的每人25元支付了报酬。2005年1月。徐某在工作中不慎从架子上摔下,被送至医院抢救,花销医疗费5600余元。徐某、蔡某与公司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徐某诉至法院,以蔡某与某自来水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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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许某途经某专卖店门前时,被高空坠落的一块装修材料砸伤,在装饰公司拒赔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装饰公司履行赔偿责任。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装饰公司赔偿许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230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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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4岁的石晓阳是个独生子,在河南省西峡县东关中心小学六年级一班读书。石晓阳自幼骨架大,看上去倒像是一个中学生,在班里同学们都称他是“大哥大”。石晓阳天生腼腆,性格内向,与其他同学不太合群,倒是同学们都喜欢他,爱和他在一起玩耍。他不但学习好,而且有一副端庄的五官,国字脸上那对浓黑的眉毛横在黝红而微突的额头上,更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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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胡某的一只名贵犬丢失,被邓某拾得,邓某一边照料,一边登报寻找失主。一天邓某带狗上街,狗将林某咬伤,花去医药费1800元。此时,胡某也找到了邓某,林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胡某、邓某要求赔偿医药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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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春节过后,由于许多人都必须在相对集中的时间里回单位上班,新一轮"返工潮"自然在所难免。鉴于机票、车票、船票一票难求,很多人不得不选择拼车。但因为拼车出现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由此导致的赔偿纠纷也就无法避免。那么,究竟应当由谁担责呢?以下来自2013年的同期案例,或许会对你有所启示。有偿拼车,保险公司不能借口非法营运拒绝理赔【案例】2013年2月13日,韩小红搭乘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的同乡刘艳萍的小车回单位上班。按照此前的约定,韩小红必须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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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除夕。市民在家门口观看邻居燃放烟花时,被飞溅的花炮原料石子无辜砸到右眼,不仅花了一万余元医疗费,而且右眼受伤致盲,构成八级伤残。谁应为其伤残承担赔偿责任?是烟花的生产厂家,还是烟花的经销者,或是烟花燃放者,还是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7月3日,南京市中级法院通过微信平台公布了此案的终审结果,一审判定花炮生产厂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二审却判定厂家无责,但要承担上诉费,这又是为什么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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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退休后的闫阿姨饲养了一条雪娜瑞小狗。每天早晚散步时她都带着爱犬一起在小区内外遛玩。2012年11月中旬的一天傍晚,闫阿姨在小区内遛狗时,突然过来两只流浪猫与小狗打斗起来,闫阿姨急忙追赶爱犬想抱回,不慎被追来的一只流浪猫抓伤右手,经医院门诊打疫苗和伤口处理治疗等,共花费医疗费1600余元。小区内的人都知道刘奶奶常年自费给这几只流浪猫喂食。为此,闫阿姨认为,作为饲养人的刘奶奶应对流浪猫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刘奶奶则认为,自己是出于善意给流浪猫喂食,并非是猫的饲养人,更不是所有人、管理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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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前些年为自己投了一份人身保险.约定每年6月底前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他已经连续缴了好几年今年.他因为外出办事。保险费就没能按时缴纳7月中旬。他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有人说.他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有人说.都缴了这么多年的钱了.今年虽然晚缴了几天.保险公司还是应该赔偿的.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究竞应不应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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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2月28日下午,小飞在家附近和几名同伴玩耍时,顺着斜拉钢线攀爬上变压器围墙上时被变压器高压电击伤致残。因变压器的产权人为某村委,变压器的安装单位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某供电局,属于某电网公司的分公司。故小飞家属将上述三者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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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年1月3日,张某在某手机卖场购买某品牌手机后,获赠价值240元的MP3一部。后发现该MP3是次品,在向商场提出更换MP3的要求被拒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手机卖场依法赔偿24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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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冯某于2008年10月17日在被告江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开户存款,同时申领储蓄卡一张,冯某在储蓄卡申请书中申明遵守该卡章程(该章程规定:密码是确认交易的重要依据,凡是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防止泄露,因持卡人泄露密码造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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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9年9月4日晚8时,时任永福县某派出所副所长的刘某接到辖区居民唐某失窃的报案后,前往唐某家勘验盗窃现场。当刘某在楼顶勘察现场时,不小心碰到一条距离楼顶面约55厘米高的裸露高压电线而被电击坠楼,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刘某死亡后,永福县人民政府认定其为因公牺牲,按国家规定发给抚恤金12870元,由永福县公安局支付其父和女儿的生活费540元,并报销了抢救刘某医药费670.3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