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尹博文 《北方法学》2023,(6):148-157
现有政府数据治理架构倾向于政府中心主义,难以满足现实需要,数据的高流通性和复合价值特征要求治理模式向公私合作制转型。研究发现,构建公私合作型政府数据治理模式面临着政府数据的涉密性与公私合作的公开性、政府角色定位与职责的复合、公主体与私主体间的利益博弈这三重冲突。为此,在总体规划上,应将实现数据善治作为根本追求,坚持物有所值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延循PFI路径展开治理;在规范设计上,应重构风险分担机制,完善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规范和激励性规制,构建多元有效的救济制度,提升数据治理效率、优化治理效果。  相似文献   

2.
刘品新 《法学家》2023,(2):89-107+193-194
作为企业合规的特殊场域,数据刑事合规指的是数据企业等经营主体针对数据处理各环节可能涉及犯罪的风险点,进行犯罪预防、识别和应对,以追求获得刑事利益的一种专门活动。在我国力推大合规建设的背景下,此类实践对于促进智能社会共治、发展新兴数据产业和提升司法办案效果具有突出的价值。而鉴于我国数据犯罪治理存在着“口袋罪名”“沾边管辖”“动态标线”等现实特点,数据刑事合规只能践行相对性定律,即指向数据处理行为的罪名群、追求合理性的结果。基于这一社会规律,各数据经营主体应当确立同数据业务形态相契合的三色方略,包括数据处理要远离刑事究责的红线、警惕行政处罚的黄线(区)以及畅行于民事、行政上无责等绿区。  相似文献   

3.
卷烟走私扰乱国内正常烟草市场,冲击国家税收,侵害民众权益,危害性极大。贩运环节是卷烟走私的关键一环,有效治理打击该环节,能够大幅压缩卷烟走私犯罪的活动空间。本文分析了入粤卷烟走私来源及卷烟走私犯罪新动态,并以卷烟走私贩运环节为切入点,梳理出打击卷烟走私贩运环节存在关键数据缺失、大数据应用不够、预警决策机制缺乏等问题,进而提出建设预警决策平台、深化大数据应用、政府高校企业协同攻关、聚焦类案研究等治理策略,综合化解卷烟走私贩运环节治理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政法学刊》2021,(4):13-20
犯罪治理是社会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大数据已使犯罪侦查和控制模式发生根本性变革,利用大数据实现犯罪治理现代化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海量化的大数据为犯罪治理提供信息支撑、为精准锁定犯罪目标创造有利条件、为预防犯罪和科学决策提供极大可能。大数据时代,犯罪治理模式转型面临犯罪思维智能化、犯罪手段智能化、数据孤岛、电子数据提取保全要求高以及公民隐私保护等困境。为此,需要将公安大数据纳入国家大数据整体发展战略、破解"数据孤岛"困境、构建新型公安大数据犯罪战略防控平台、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与固定工作,切实维护数据安全。  相似文献   

5.
在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移动支付洗钱犯罪的犯罪主体、犯罪方式、资金流转、身份识别和账户监控出现新变化.这些与移动互联网的即时性、快捷性,资金转移方式的多样性,数据流动的广泛性、信息分割现象的加剧存在关联.应以网络犯罪场、犯罪经济学理论为指导,分析移动支付洗钱犯罪的潜在犯罪主体、背景条件和现有治理制度的形成机理,主张弱化洗钱犯罪背景条件,提高犯罪主体的成本与风险,以优化治理效果.  相似文献   

6.
当前,运用数据思维打防非法集资犯罪的机制主要包括数据驱动构建非法集资犯罪预防体系、数据建模引领非法集资犯罪情报导侦工作、数据分析支撑立体化追赃挽损机制三个方面。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是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主要犯罪之一,其犯罪模式多样、犯罪类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相较于普通非法集资,具有使用现金交易、资金流向的调查难;案件发案滞后、相关证据获取难;追赃挽损任务重、涉稳风险较大等特点。鉴于此,有必要针对以上特点,深化数据思维在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打防工作中的运用,创新侦查模式,构建多部门联动的养老非法集资防控体系,多管齐下打击和防范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  相似文献   

7.
数据的广泛使用在促进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数据的收集、使用、存储、管理和流转风险,并滋生有关刑事法律风险。为维护数字安全,实现数据价值,应构建以预防数据安全风险为核心的数据安全治理新范式,企业刑事合规正是其中的关键治理手段。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存在理念认识不够到位、专业监管能力不足、技术合规适用空白等问题。对此,可在维护数据安全为导向的新形势下,拓展和完善企业刑事合规,以开展企业数据合规为要,探索实现法律与技术合规二元共治,持续优化涉案企业数据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并落实企业数据合规刑行衔接。  相似文献   

8.
信息革命下,网络信息技术全面介入犯罪治理活动,刑事侦查空间从物理场域跨入数字场域,引发刑事侦查活动思路由追溯性犯罪打击向预测性风险防控转化,进而形成传统刑事诉讼规则在评价具体侦查行为与侦查对象之间相关性时的理论和实践困境,尤其体现在令状控制失灵和无罪或罪轻数据证据难以收集两个方面。应对这些困境,需要在平衡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两项基本价值的框架下规制数据侦查行为,加强数字正当程序的理论供给,具体体现为建立被指控人获得合理的数据推论的权利、设立司法预审制度、以及对侦查程序中的具体相关性规则予以修正,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刑罚权运用过程中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予以重新矫正。  相似文献   

9.
数据已成为数据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和企业之间竞相争夺的战略资源。当前数据法律规范体系正处在理论构建阶段,数据法律规范严重滞后于数据产业的发展,并引发诸多的数据纠纷。理论上,依靠传统财产权路径,尤其是创设绝对权性质的数据财产权成为数据治理的主要选择,但此路径面临着诸多问题,新型数据财产权的构建仍前途未卜。数据治理合同路径更契合当前数据经济的发展,在实现数据流通与商业模式创新上更具灵活性,其本质是数据许可合同的规范问题,应成为数据治理的重要法律路径。我国数据治理合同路径应当构建以数据许可合同为一类典型合同作为数据时代的基础合同,并参照国外相关立法实现此类合同的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10.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调整刑事责任条款并新增民事公益诉讼条款,既强化了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更对检察机关融入反垄断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须秉持系统整体理念、关联协同理念、动态回应理念和谦抑平衡理念,融入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格局的刑法规制体系、检察监督体系和数据合规体系。刑法规制体系的建构重点在于明确垄断犯罪构成要件,适用准用刑法模式规定垄断禁止行为之罪;遵循行政优先原则,对核心卡特尔行为采取“双罚制”惩治;建立健全证据适用、行刑衔接等诉讼机制,加强对危害数据安全犯罪和涉平台经济垄断腐败犯罪等关联犯罪的打击。检察监督体系的建构关键在于大力实施平台经济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增设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引导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垄断监管职责;探索支持起诉机制,克服反垄断私益诉讼的不足,保障市场主体平等自主交易。数据合规体系的建构核心在于以协同共治原则、分级治理原则和奖惩结合原则为导向,将平台企业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种类型,发挥好“吹哨人”和惩戒机制作用,培育平台企业的合规竞争文化。  相似文献   

11.
大数据时代犯罪作案方式更加智能化,高科技犯罪危害结果更具破坏性,大数据技术手段在侦查工作模式中的运用已经成了时代的要求,侦查模式转变路径可以从加快培植大数据理念、规范侦查活动模式、夯实大数据侦查技术人才基础、突破侦查工作固有的思维模式、发扬传统侦查思维的优势和强化大数据侦查技术手段的运用等着手,有效实现大数据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最大效益。  相似文献   

12.
积极预防刑法观主导的数据犯罪刑事治理思路着眼于风险管控,以安全价值为优先考量、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为首要任务,主要表现为数据法益抽象化、行为入罪早期化、平台责任加重化。国家刑罚权的急剧扩张使得规制手段与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成比例,数据治理在立法和司法上均陷入过度犯罪化的窠臼,不仅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而且阻碍了数据要素的流动利用。贯彻数字经济“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的指导方针,刑法干预数据犯罪应恪守比例原则统辖下的刑法克制主义,从积极预防转向兼具预防性与有限性的消极预防,统筹兼顾数据要素开发利用与安全保障两大价值。数据犯罪刑事治理应以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免于遭受不当干涉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范围及强度为目标,从法益论、不法论、刑罚论三个层面贯彻消极预防刑法观:在确定数据犯罪相关罪名的保护法益时,秉持以保障个人自由为本位的数据法益观;在判断数据犯罪行为的可罚性时,贯彻基于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质危害原则;在对数据处理者施加刑事责任时,引入数据安全合规的刑法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13.
<正>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犯罪展现出网络空间化、快速迭代、链条产业化、虚拟跨地域性等特点,亦出现了传统犯罪借助网络演化,一些网络平台成为滋生违法犯罪新场景的现象。检察机关在准确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网络犯罪治理中还具有监督严格遵守法律和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本文以检察机关治理网络犯罪的经验为基础,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探索检察机关与平台企业联合共治网络犯罪的路径和方法,构建新型法律监督模型,以期对网络犯罪的治理模型建设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金融犯罪呈现出手段智多样化、智能化、隐蔽化等新型特点。而反观我国惩治金融犯罪的法律机制则呈现出立法理念落后、前瞻性不足、适应性不强,不能有效打击犯罪进而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等诸多缺陷。为此,有必要从全球化对金融犯罪的影响入手探讨完善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路径。  相似文献   

15.
在积极刑法观主导下,我国刑事法网向“严而不厉”的一元化制裁结构发展,轻微违法行为面临如何出罪的法治难题。基于法教义学的基本态度,在司法层面完善出罪体系更合理务实。实体出罪路径面临不法如何判断、“但书”条款如何适用、抽象危险犯如何认定以及实质解释如何操作等方面的困境。而程序出罪路径亦需在出罪依据的限制、程序供给的不足以及自由裁量的质疑等方面进行反思。虽然两种路径对应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并不具有可比性,但实体出罪路径受制于当前刑事立法的整体趋势与犯罪治理的总体方略,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有效缓和过度的犯罪化与刑罚化,程序出罪路径具有更加广阔的适用空间。因此,在刑法变革与治理转型背景下,刑事诉讼程序亦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刑事政策机能,积极回应社会变革的现实需求,构建与完善程序出罪体系,促进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6.
大数据时代,社会数字化转型使得个人信息的外延与内涵呈现多元化扩张的态势,在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出现了新问题。作为狭义的、纯正的网络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行为方式、犯罪对象及网络黑产的认定障碍,导致犯罪治理的效果不佳。前置性行政标准模糊、司法解释周延性不足、个人维权机制无力是削弱当前犯罪治理效果的主要原因。针对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的有组织化、集团化和产业化特征,传统的刑事对策不能应对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亟须严密法网,进一步类型化侵害行为,完善相关行政前置标准与司法认定规则。并建议引入刑事合规计划,更好地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和企业发展并行,实现法律规制与行业自律之间的积极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7.
本文将金融风险和被害人因素结合起来,借鉴被害人理论,社会学的风险社会理论,经济学的金融风险理论,结合收集到的关于金融犯罪被害的实事材料,通过分析金融风险转化为金融犯罪被害的三种模式对导致金融犯罪被害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探讨金融犯罪被害风险问题。具体分析金融风险与金融犯罪被害的关系,金融风险是在何种机制下转化成金融犯罪被害事实,这个转化过程是怎样发展演化的,找出由金融风险转化为金融犯罪被害的关键。在特定被害情境下,金融风险通过风险载体与加害人发生联系,并被加害人加以利用,进而使金融风险发展成金融犯罪的被害要因,由潜在的被害可能性向现实的被害结果转化。探索隐含于金融活动中的各种风险与金融犯罪被害之间的关系,为正确认识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也可为防范金融犯罪被害提供决策依据和指导建议。因此,探索金融领域的风险与金融犯罪被害之间的作用机制,消除金融风险的负面影响,进而减少金融犯罪被害问题是十分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正处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探索阶段。以疫情防控为视角探讨与大数据疫情预警机制相关的问题,对于提升政府应急管理能力极具紧迫性和现实性。本文在对大数据疫情预警机制价值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数据获取渠道的不同,将现阶段大数据疫情预警机制概括为三大类:即基于网络通讯及搜索引擎的预警机制、基于电子医疗信息的预警机制和基于物联网信息采集的预警机制。针对大数据疫情预警机制面临的现实困境,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师索 《犯罪研究》2011,(5):34-44
风险社会中,犯罪不应再被认为是社会病态现象,而应被视为日常风险产物。因此需要以犯罪接受并改变风险作为引导运行的视角来重新看待犯罪。犯罪运行需要犯罪风险源作为能量为其提供动力。犯罪风险源包括人造风险、发展性风险、人性风险以及激发性风险。犯罪运行的过程也必然要和风险发生各种关系。风险的感知、分配、放大与沟通都会使犯罪呈现不同形态。在风险社会中对犯罪进行治理需要从犯罪运行、犯罪风险源以及犯罪与风险的关系三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20.
李琪  姜俊鹏 《犯罪研究》2021,(1):95-102
从网络到现实,双层社会迅速形成,相关犯罪亦从现实社会迁移至网络社会。如何应对伴生的新型犯罪形态,关键在于能否全面、清晰认知双层社会的链接点——数据。数据犯罪随双层社会固化而持续扩张,立法、司法均提出各自的应对思路,但规制现状并不乐观。以数据犯罪为核心,分析该犯罪形态在立法与司法领域的表征,并结合其技术与社会的双重价值属性,针对受损法益展开分析,最终实现对相关罪名适用的逻辑化探索。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