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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不是公共秩序与民间借贷秩序,也不是公民的财产权利,而只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是指催收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合法本息或合法债务,而不是指催收超出合法本息或合法债务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赌债、毒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属于本罪的债务.对于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催收法律不予...  相似文献   

2.
徐杰 《人民司法》2022,(16):81-84
作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要素,高利放贷与非法债务在发挥重要的出入罪评价作用的同时,分歧渐显。针对高利放贷的判断,不宜再以传统的年利率36%为界分红线,从法益保护以及刑民协调的角度出发,应当主动衔接当前民事法的规定,以4倍的1年期LPR为识别利率标准;非法债务区别于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综合刑民考察结果,其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且排除请求权的债务。具体适用时需注意:非法债务存在债因,无债因的虚假债务不属于非法债务;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或者虽有违反但仍然有效的债务不应被评价为非法债务;非法债务限于不得要求返还或涉案钱款应由国家予以没收、追缴等排除催收方请求权的无效债务。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适用存在不当扩张倾向.催收手段的认定形式化,非法债务的范围缺乏限制,危害后果的认定偏重于侵害个人法益的判断而忽视扰乱公共秩序的考量.催收非法债务在违法性上与催收合法债务并无实质区别,非法债务在违法层次上的区分使得不同非法债务的催收存在危害性差异,催收手段的违法程度之别...  相似文献   

4.
刘仁文 《法学杂志》2023,(1):158-172+2
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入刑是加害人视角与被害人视角互动平衡的结果,其刑事不法涉及两个要素的叠加:一是催收手段之不法性,二是非法债务之反社会性。当前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逐步由物质性法益向以维护人格尊严为核心的精神性法益延伸,催收非法债务罪保护的法益应当是非法债务中债务人的私生活安宁,当不法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达到严重扰乱债务人私生活安宁的程度即可成立本罪。基于反向检验的视角,私生活安宁法益说与“以刑制罪”原理的解释结论亦相契合。司法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面临口袋化风险,有必要根据法益的违法性评价和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合理限缩本罪的适用范围。“非法债务”的界定形式上应符合“规范违反性”,实质上应具备较强的“反社会性”。本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催收行为的频率、次数、持续时间及造成的后果等。  相似文献   

5.
徐凌波 《中外法学》2023,(3):707-724
行使债权可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是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一般违法性的提示要素,其评价的是财产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财产转移、变动过程。只有当行为人对被害人拥有合法债权时,以非法手段引起的财产转移过程才被认为合乎民事实体财产秩序,进而否定非法性。实践中认为行使虚假债权、非法债权的行为也能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该观点将导致刑法财产犯罪体系内部的价值判断矛盾,进而产生处罚漏洞,应当予以纠偏。在《刑法》新增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背景下,应将催收非法债务罪理解为财产犯罪的减轻构成。在此基础上,区分虚假债权与非法债权的意义在于,催收前者仍应以抢劫、敲诈勒索罪等重罪进行处罚,只有催收后者才能成立催收非法债务罪。催收非法债务所获得的收益来自于被害人合法财产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应当优先返还给被害人。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法对“催收”行为的规定规范化不足而泛化有余,加之“催收”概念本身内涵不清外延不明,如何对其进行刑法教义学层面的讨论尤显必要。催收非法债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打击金融犯罪,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与公民人身权利。在此前提下,应明确“催收”行为与作为生活用语的催收行为在对象、行为性质、规范意义及强制性等方面均不相同。“催收”行为的实质内涵是暴力胁迫等行为给他人人身或心理精神造成强制性,“催收”行为形式上有暴力胁迫型、侵犯自由型与软暴力型三种,对于这三种“催收”行为的理解要联系本罪的立法目的,更要紧密联系本罪的侵犯法益予以实质可罚性的判断,避免对“催收”行为入罪的扩大化。  相似文献   

7.
一、非法放贷罪的概念和构成 非法放贷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对其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明显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非法放贷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8.
民间借贷本有着其帮助借款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等之用,但由于此前民间借贷缺乏刑法规制,导致民间借贷乱象丛生,由此衍生出来的"高利贷""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非法放贷行为严重危害着社会,为此有必要启用刑法加以规制。关于非法放贷行为入罪,存在着各种抵触声音,但反对者的观点并不能站住脚。文章认为非法放贷可以入罪,但入罪之罪名为何则又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孙中亮等5人非法经营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中亮等5人于2009年5月至2012年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2区229号楼以北京飙捷商务调查中心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协议进行非法讨债活动,协议金额人民币15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后被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中亮等5人从事非法讨债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将择日官判。  相似文献   

10.
张焕文与妻子、岳父三人成立私家侦探公司进行讨债业务,与478余人签订委托调查协议,有偿为他人讨要债务,以调查中心名义非法讨要约定债务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6600余万元。  相似文献   

11.
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的放贷条件偏严格且取得贷款需要一定的时间,金融机构无法完全满足民营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需求,导致民间借贷特别是网络民间借贷现象的出现和盛行。时下,司法实践中发生了一些行为人借助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在线上非法放贷后再恶意讨债的案例。例如,何某诱使借款人在网络平台上签订虚高金额的借贷协议,以收取利息、服务费为借口,先要求借款人在网络平台上发起第一笔约占借款总额45%的借款.  相似文献   

12.
赵文力,男,37岁,捕前系农业银行某分行信贷科长。1996年5月初因非法放贷数额较大,给该行造成2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而被某检察机关依法逮捕,以非法放贷罪于1996年5月中旬被起诉至人民法院。1995年7月初,赵文力凭借信贷科长的职务便利,在未对其胞弟赵文伟进  相似文献   

13.
王晖 《法庭内外》2007,(12):38-39
虽然“讨债公司”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但打着“调查”的旗号.实际上却替人讨债的现象仍然存在。这反映出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对这种非法讨债活动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相似文献   

14.
刘妍 《法庭内外》2010,(4):63-63
因成立市场调查公司进行讨债业务.与400余人签订委托调查协议,总计涉债务标的金额高达6600余万元。日前.张焕文、于长海、郭波、杜洪才、杜鹃5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审。  相似文献   

15.
《法庭内外》2010,(11):10-12
2008年底,北京市高级法院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联合发布《查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如果发现私家侦探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或者侮辱等方法,构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则数罪并罚;采取监听、非法侵入住宅或者使用跟踪器、骚扰方法,不能直接认定犯罪的,则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行为人针对债务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催收行为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使用从网贷公司获取的债务人手机通讯录信息,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恐吓债务人以及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同时,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妥善分层处理涉案人员。  相似文献   

17.
97刑法增设非法行医罪,对于规范国家医疗卫生秩序、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刑法对非法行医罪只作了抽象性的规定而缺乏可操作性,司法机关在对该罪的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的难度,同时,理论上对非法行医罪的界定也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探讨了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分歧,并对非法行医达到"情节严重"的界定和非法行医罪中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认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8.
葛丽明 《法制与社会》2012,(28):273-274
非法狩猎罪是打击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重要罪名之一,本文对于非法狩猎罪空白罪状的表述以及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用的工具进行界定.探讨了非法狩猎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差别,同时对于非法狩猎罪与致人伤残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进行辨析,明确各罪之间的界限.最后,论述了非法狩猎罪的停止形态与情节犯问题.  相似文献   

19.
一、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虽然并不必然表示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但可以表示其认可该债务的存在。属于当事人对民事债务关系的自认,人民法院可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二、国有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应当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债权人向改制后的企业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应当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变更的认可。三、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相似文献   

20.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于1997年新增设的罪名,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该罪的理解存在着诸如对于非法行医罪中主体的认定、非法行医罪行医行为等问题多种不同观点。同时,伴随我国医疗服务业迅速发展,如何有效对其进行规制,迫切需要学者给予理性回答。本文通过相关案例介绍及对争议焦点分析,探寻非法行医罪主体、"行医行为"、救助行为等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望能为日后非法行医罪实践难题的解决提供帮助,促进医疗行为有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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