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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传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4):25-29
随着《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颁布与实施,对个人信息予以私法保护的必要性渐被认可,个人信息主体的意思表示对于收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通过信息特性划分个人信息类型的基础上,分别设定相应的授权方式,采取公法与私法并重的综合性保护模式,对实现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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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占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是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农户合理用地的重要规范。但目前试点地区制度呈现公法要素多、私法要素少的配置模式,引发村集体宅基地私权保护效果不彰、市场机制失灵、村民委员会决策代替私法自治等问题。优化有偿使用制度,应合理配比公法与私法要素,以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私权权能为核心,确定制度要素,将收费定价置于市场机制;同时,以比例原则适配公法规范,包括基于公共利益目标确定公权力的介入标准,采用行政指导为介入方式,搭建地区宅基地地价平台,为宅基地市场提供公共物品,实现对不同超占情形的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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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同时具有与个人人格相勾连的独立价值和社会属性,处理个人信息既需要尊重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也不能妨碍个人信息公共价值的实现。为实现两种价值的平衡,《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以同意为原则,以无须同意为例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体系,并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系列权利囊括其中,构成了相对完善的个人信息法律保障机制。但在具体规则建构时,由于个人信息保护兼具私法属性和公法属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受民法理论影响较多,因此,同意规则在私法领域相对完善,在公法领域则有所不足。这些缺陷,有赖于嗣后法律解释和后续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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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系法院系统多元性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分权原则和公、私法区分原则.只有分权原则可以实现政治体的权力平衡,但不能发展出独立的公法法院;只有公、私法的区分原则不能够实现政治体的权力平衡,也不能够发展出独立的公法法院;两个原则都具备才能既实现政治体的权力平衡,又能够发展出独立的公法法院.普通法系(以英美为主)具备分权原则,却不具备公、私法区分原则,因此没有独立的公法法院;苏联既无分权原则,又无公、私法区分原则,因此也无独立的公法法院;当代中国已有公、私法的区分,但无分权原则,因此也没有发展出独立的公法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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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失地农民的给付行政时,应重点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生存考虑原则、发展原则以及自强与补充相结合原则;以公法方式或私法方式来实现失地农民给付行政的各项内容;遵循申请、告知、说明理由、听证等行政程序;将以司法外救济途径为主、司法救济途径为辅的救济机制作为失地农民给付行政顺利实施的最后一道屏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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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学刊》2021,(6)
我国《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采取权益保护模式,这与该法对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规定有所不同,由此衍生保护力度不足、体系衔接不畅、分类保护导致路径冲突等系列问题,并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停留于纸面。对此,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应当采取权利保护模式,这既是因为个人信息本身即可成为独立的权利客体,也是因为权利保护模式符合我国实际需要。因此,我国在修订《民法典》时,应当明确赋予自然人以个人信息权,并在已有的权利束之外增加诸如信息保有权、信息知情权、信息被遗忘权等其他具体权利;强化信息自决,让个人信息主体自己占有和控制个人信息;在救济方式上完善人格权请求权,并以侵权责任作为救济个人信息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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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结晶,是从地方民族生活中提炼出来的,有属于自己的文化空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社会文化发展历史,包含着特有的民族精神。从文化意识的角度来审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认同的主要依据。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法律保护,常见的模式为公法模式和私法模式。鉴于两者都存在着利弊,采用公法为主、私法辅助的模式更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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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码数据从应急防控转入常态化应用场景,政府应用数据之权限不明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困难。为了勾勒出公权力应用数据的行为准则,并借此进一步明晰个人信息的法益范畴,借助"比例原则"这一已从传统公法领域中逐渐拓展到数据法领域的准则,结合数据活动的特性对"比例原则"进行精修填补。分析认为,政府应以比例原则所指向的数据行为准则妥善进行数据内控,并赋予公民与法益受损程度相适之救济途径,以此构建健康码数据常态化应用之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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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作为一种整合性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了分属不同领域的民间文化事项。我国现行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以公法为主,公法对保护即将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精神财富,体现的是一种智力成果,这种精神财富的传承从根本上要依靠私权主体自发的行为来完成,很难纳入政府公法行为的强制行为中。所以,利用私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对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发展同样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拟从知识产权法领域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并试图构建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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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港内金融创新不同于传统内地金融市场的金融产品、业务创新,它同时带有国际性、开放性特征。金融私法强调金融市场所有的交易主体地位平等,着力融入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的金融私法制度利益衡量体系。在自由贸易港金融创新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制度利益取向将更加倾向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知情权、隐私权。从金融私法的规则逻辑出发构建自由贸易港金融消费者的制度利益保护体系,即在自由贸易港金融消费者制度利益保护体系完善的基础上,跳出传统金融管制的思维范式,强调自由贸易港金融创新需要更多转向包容性监管,激发金融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通过法律制度引导与市场内生自律机制的合力保障金融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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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创建警务实战训练模式——谈警务实战意识训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警务实战训练中大多采用以构建两个方面的能力为主要训练内容的训练模式:一是以构建民警的单警实战能力为主的训练模式,即强调民警个体以徒手攻防、技术装备等方式,在有效控制执法对象的同时有效保障自身安全的单警能力训练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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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基金会目前已成为中国慈善领域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依照现行法推论,大学教育基金会是依托大学依法设立、从事教育公益事业的以非公募基金会为主的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法人,接受登记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的双重领导。故而,大学教育基金会当然享有私法领域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因其产生的动因根植于中国社会多元化发展的背景,公共特质更显突出,这使得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法律属性具有了双重性:当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行为涉及到公法因素时,理应纳入公法领域.遵循公法原则.由此产生的争议也应纳入行政救济范围.除此之外的民事活动,则归由私法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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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兴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5):5-18
大数据侦查是大数据与侦查的结合,大数据是大数据侦查区别于传统侦查的关键变量和本源性因素。因此,从数据逻辑切入对大数据侦查的立法规制是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内在要求和基本路径。数据保护原则是数据保护领域的黄金法则,具有控制大数据侦查权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积极作用。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框架下,数据保护原则的子原则——目的限制原则、数据质量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数据保留限制原则以及数据安全原则是大数据侦查立法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及相关部门立法应根据相关原则蕴含的法律精神完善大数据侦查有关的立法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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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合规不仅是一种具有创新性的企业数据治理模式,而且还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与规范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企业数据合规的主要功能在于应对数据处理中的多维法律风险。构建企业数据合规体系,需要树立合法合规、告知同意、正当目的、最小必要等数据处理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企业在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使用、数据流转等环节的流程及其内容;设立数据合规专门机构并建立健全数据合规日常管理机制与风险应对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