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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存在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给予规范的定位、不符合司法实践经验的缺陷,并对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包括:完善立法结构;修改现行《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废除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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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项遗嘱继承关系能否发生,取决于有关遗嘱的是否有效。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继承方式作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但并未规定共同遗嘱,学界对这一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论。目前,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正紧张进行,研究探讨共同遗嘱的若干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共同遗嘱的涵义及特征 共同遗嘱,又称联合遗嘱,或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这是一种特殊的遗嘱方式,多数情况下发生在夫妻之间。比如某对年老夫妻自书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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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遗嘱带来的问题 共同遗嘱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共同的财产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事务作出的共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法律行为.它仅以财产的共有性为依托,而不存在遗嘱人之间身份上的关系或身份上的限制.它一般是对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而不涉及到共同遗嘱人各自所有的其他财产.这种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少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法律行为.此类遗嘱往往包含夫妻个人财产的处分内容,因此它是集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为一体的一种混合遗嘱.此种情况在现实中较为多见.也比第一种共同遗嘱形式复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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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现行的法定财产制始于1958年,在5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定的财产增加额共同制一直为德国公众广泛认可和接受.但随着德国社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原有的各项规定或不足以应对或有失公允.为此,德国立法者于2009年进行了立法改革,针对夫妻财产共同制下"财产增加额均衡"的调整对象和计算方法等进行了修改;此外,德国各州法院也通过限制夫妻财产合同的有效性,强化了"财产增加额均衡"的适用范围.在德国立法者与司法者完善"财产增加额均衡"的过程中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无疑也给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改革提供了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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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坚持遗嘱的严格要式性,司法实务中一些法官为了维护遗嘱人真意,妥善处理纠纷,缓和或淡化了遗嘱的形式要求,并没有严格地依法办事。本文选取了近年我国的两例司法判例进行分析,借以说明遗嘱形式缓和之必要以及遗嘱形式缓和之合理的"度",同时探讨立法上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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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出发,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分标准,以及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原则。同时,通过对夫妻债务的基本概念的界定,提出夫妻共同债的认定和清偿的制度缺陷,并提出一些与之相对应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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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私营经济家庭财产关系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探讨了该类家庭中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的归属、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三大问题,提出了作者的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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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通常由夫妻间订立的共同遗嘱究竟应该如何认定,国外立法各树旗帜,我国继承法未作明确规定,而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都持肯定态度。其主要理由是夫妻间订立共同遗嘱有利于财产所有人意志的自由体现。笔者认为,共同遗嘱这种遗嘱形式不仅在理论上背离民法学原理,且在实践中弊多利少,隐患很大,故不宜提倡。民法学原理告诉我们,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主要条件之一,是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同的民事行为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方式要求各有不同。在合同行为中,双方意思表示不仅要真买,而且要求合意。而对遗嘱行为,法律所强调保护的,是遗嘱人单方真实意志的自由体现。道理很简单,因为遗嘱是财产所有人在生前对自己财产所作的预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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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 4 1条对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由于该法条不甚明晰的界定 ,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条产生误解。本文从对法条的理解出发 ,阐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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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所得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之归属探讨——兼谈对《婚姻家庭法》(1999年法学专家建议稿)的修改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夫妻一方婚姻期间所得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 ,应当归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精神 ,才能公平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借鉴外国立法、司法经验 ,对《婚姻家庭法》(1 999年法学专家建议稿 )进行修改 ,将夫妻一方婚内所得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领取退休金的预期利益等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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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法定夫妻个人财产范围予以了规定,但由于某些规定存在的漏洞与不足,使得实践中一些夫妻财产纠纷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因此本文拟对夫妻法定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问题予以探讨,以期对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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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夫妻共同债务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需要夫妻连带清偿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有多种类型,我国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经历了从目的判断到“名义论”推定的变更,以更好保护债权人权利。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规定存在模糊和简单之处,我们需要在立法申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内容,允许将债权人作为离婚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且明确建立夫妻分居制度,以更好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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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立足于我国涉外遗嘱继承中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了《法律适用法》第33条相关规定,并结合外国在涉外遗嘱继承中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对第33条中的遗嘱效力应进行进一步解释,对遗嘱能力应进行单独规定,并对第33条选择性的冲突规范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