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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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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释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一个实证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对在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判处徒刑的服刑罪犯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出狱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假释的创制和发展是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发展和进步的积极成果。假释制度不仅能在鼓励和促进服刑人员改过自新、救济长期自由刑量刑不当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也是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中介和桥梁。假释制度设置完善和卓有成效的运作,是刑法和刑事政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一个国家假释制度的运作状况,反映着这个国家刑法现代化的程度和水平。  相似文献   

2.
吕哲  张丽霞 《行政与法》2009,(3):103-105
假释是世界范围内被普遍规定在各国刑事立法中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是刑罚个别化原则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刑法假释制度存在着适用数量少、暗箱操作、执行机构和法院缺乏对犯罪人假释的积极性及对假释犯的监督考察不力等问题,使假释的执行流于形式.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主张设立假释委员会,实行假释前听证制度,建立假释再犯预测机制等,以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3.
教育刑理念的彰显与背离:近代中国假释制度考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的最后环节,行刑法律的运作直接关涉刑罚功能与目的能否实现。假释作为行刑制度之一,其运作效果是刑罚观念的集中体现。近代以来假释制度完成了由恩典到权利的制度转化,因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假释制度在清末刑事立法中虽然得以确立,却未能实践。其后的立法与司法虽对于假释制度有着较多的践行,但民众的法律情结却仍停留于报复惩戒,教育刑理念仍然未能深入人心,法律观念、法律文化的转型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4.
假释制度作为自由刑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制度。但是,我国的假释制度形式单一,适用条件单一,使得假释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诸多弊端,特别是对待老弱病残犯的假释问题上,由于老弱病残犯生理、心理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导致其假释率偏低。解决这一问题,本着现代刑事政策重视罪犯的改造,注重刑罚效益,罪犯回归社会的精神趋向,可以从健全法律制度,扩大假释的适用比例等方面综合考虑,逐步完善假释制度,保证刑罚执行的~-,y-与公正,促进刑事司法工作向科学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并对保护老弱病残犯的权利,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产生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5.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997年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来,准确理解和把握刑事立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精神,树立先进的刑事司法理念和科学的刑罚执行观,依法大胆地适用假释制度,年审理假释案件均占在押犯20%左右,年假释率平均高于减刑15.5个百分点,大大高于全国法院3%以内的假释比例。我院依法大胆运用假释的做法受到有关方面的肯定。  相似文献   

6.
谢芳 《法制与社会》2015,(5):260-261
老病残服刑人员作为刑罚执行对象中的特殊群体,对其区别对待不仅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更是刑罚人道主义的体现.由于我国的现实环境,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刑罚执行机关对于老病残服刑人员的管理、老病残服刑人员的刑罚的变更执行等方面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而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关,对老病残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监督作用.因此,从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入手,思考相应的监督对策,对于老病残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我国减刑、假释程序本应司法化,但实际上却呈行政化特征。当前我国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倡导的开庭审理模式及协商式司法模式均不能真正实现减刑、假释公正的目标。法国的减刑、假释程序在经历一系列制度改革后逐步实现了司法化,即由刑罚执行法官依照司法程序决定减刑、假释。法国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化之演进给我国的启示是:应设立专门负责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事项的刑罚执行法官,减刑、假释程序的司法化应以实体制度的改革为先决条件,并且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不能背离刑罚执行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激励改造,帮助罪犯实现再社会化方面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纵观近年来刑事立法及司法新规,均不同程度提出要扩大假释适用范围。但随着司法实务运行,目前假释的适用率仍然低下,①裁定不予假释的比例却呈增高趋势。造成上述困境主因是缺乏科学假释评估机制、可操作性法律监督和明确办案责任豁免机制。围绕上述三大主因,选取L市近年假释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9.
减刑和假释制度是我国1979年刑法典(以下简称原刑法)中规定的两个主要的刑罚执行制度,经过17年的实践证明,是两项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对于鼓励罪犯加速改造,实现刑罚预防犯罪之目的具有积极重要作用。但由于原刑法坚持“宁疏勿细”的立法观,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这种状况与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及刑法自身的科学性的要求极不适应、极不协调。1997年刑法典(以下简称新刑法),坚持“尽量明确”的立法观,在立法格局上对减刑和假释制度从内容到程序作了必要的修改、补充,使立法更加具体、规范,使司法更易操作、执行,使减…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普通减刑制度存在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功能的实现,有损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破坏我国整体的刑罚结构等缺陷。建议调整现行刑罚变更执行司法政策,大幅度提高假释适用比例,减少普通减刑的适用,建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变更执行模式。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订带来的法定刑变更势必会对刑罚的执行产生影响,修改前后法定刑的巨大差异甚至会导致"同罪异罚"之局面.考虑到量刑的价值依据是公正,行刑的价值依据在于矫正,如何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彰显刑罚的价值,并化解"刑变罚恒"之弊病,便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必须直面的问题.赦免制度无疑是最合适的救济路径,但因立法、司法等诸多因素所限,短期内尚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价值.比较而言,减刑、假释制度仍可谓我国当下最实用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12.
假释是一项具有缓解监狱人口压力、促使犯人积极改造等重要作用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但由于立法上、理论上和司法、行刑机关主观上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假释适用率低,限制了假释应有功能的发挥。为改变此现状,应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从立法上完善与假释相关的规定,机构上设置假释委员会,以更好地发挥假释的功能。  相似文献   

13.
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假释,刑法理论界对其本质的认识经历了从恩典到权利的转变,广为肯定并接受了假释是受刑人的权利。但是我国刑事法律对假释的规定尚未走出恩典说的束缚,从而制约了假释的适用,更限制了假释功能的发挥。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刑事立法中以权利说为基础对假释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班军慧 《法制与社会》2011,(24):268-269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主要运用于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是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的重要权利,针对实践中减刑、假释的实施现状,探究了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权利保障不力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雪琳 《政法学刊》2007,24(4):39-42
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果,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如何改革和完善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在内的刑罚执行制度,无论对刑事立法还是对行刑实践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在对我国的现行的刑罚执行制度的缺陷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理论上的构想,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6.
减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目前最常用的一项法律奖惩措施,是刑罚目的得以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在改造罪犯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刑罚执行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和方法,但是当下司法实践遭遇了减刑被不当适用的境况,理论和实务界都为此进言献策,甚至有人建议取消减刑,以完善后的假释制度代之。笔者认为减刑还是应当保留,本文从减刑的理论基础和意义两方面来论证减刑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7.
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现代刑罚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世界各国无不采用。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假释制度日臻完善和规范,在罪犯改造、维持监管秩序、推进行刑社会化以及保障人权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就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现状进行一些客观的分析和探究,并就立足我国国情,加大假释制度贯彻与适用的力度谈几点浅见。  相似文献   

18.
黄梅 《法制与社会》2013,(26):130-131,140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制度模式,其核心在于改变传统刑事司法以惩罚为主的观念,把促进和解、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社区、受害人关心犯罪和罪犯,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作为依归,同时改变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受害人边缘化的地位。在监狱刑罚执行阶段,监狱应成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主体,在罪犯入监服刑改造初期为罪犯制定个别矫正方案的同时,为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罪犯制定恢复性司法方案。将罪犯"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取劳动报酬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认为"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其他减刑、假释条件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这涉及到对《监狱法》的修改,是对我国刑事奖励制度的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19.
论减刑、假释裁决权之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假释裁决权的合理配置对保证减刑、假释的正确适用,防止出现司法腐败极为重要。近年,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划归刑罚执行机关,这一主张如果被立法机关采纳将导致我国刑罚执行缺乏制约。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的诸项理由其实都难以成立:减刑、假释裁决权属司法权而非行政权,因而不应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减刑、假释裁决权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并非当今各国立法的共同趋势;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并非我国实践的客观要求;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还是刑罚执行机关行使与刑罚目的观无关,以教育刑主义比报应刑主义更符合历史潮流为由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是难以成立的。  相似文献   

20.
黄兴瑞 《中国司法》2011,(11):31-35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工作以及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制度既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减刑幅度,减刑的时间间隔等实体性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监督、裁决等程序性内容。《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减刑、假释制度中最受关注的是其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而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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