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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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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为确保事实认定过程的客观及公正,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应以法定的证据方法为对象,严格遵循直接原则并保障当事人的在场权.此即证据法定的要求或意义所在。与此相应。民事诉讼法立法依证据调查方式之不同.确立了不同的证据类型。循此而言,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勘验笔录列为独立的证据类型有违证据调查之直接原则.不符合证据法定之要求,应当借鉴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立法通例。将勘验作为真正的独立证据调查方式予以规范.将勘验对象扩大适用于所有的物证。  相似文献   

2.
法医不可忽视现场勘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犯罪现场是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犯罪分子只要进行了犯罪活动就一定在现场上遗留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人,法医必须参与犯罪现场的勘验工作,从中获取有用的信息和物证,为侦察破案提供线索,为法庭审判提供证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法医工作者由于缺乏系统的现场勘查知识和技能,缺乏从犯罪现场寻找犯罪证据的意识,故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只注意对尸体的检验,而忽略了对现场的勘查。在实际工作中,法医工作者必须系统地了解和掌握现场勘查的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地运用。认真参加犯罪现场勘查,…  相似文献   

3.
法官职权调查证据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证据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查明案件的真实--虽然我们不能否认还有其他的目的存在,为了规范查清案件真实的过程,它要就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等设计一系列的规则.这其中,在诉讼证明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即证据收集阶段,人们首先面对的问题是:由谁来收集证据.按照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通行法理,当事人在审理对象的形成方面享有主导权,也就是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并为此请求主张相应的事实,再为该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这种法理在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得到了极端的体现.在那里,诉讼证据的提出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法官只对程序进行适当的控制和引导,完全不介入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而在大陆法系,各国在承认审理对象形成方面的当事人主义的同时,都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例外情形.这样一来,在当事人主义程序法理与法官职权调查证据之间,就难免产生一种紧张关系,大陆法系的职权证据调查制度正是在这种紧张关系中小心翼翼地发展着.  相似文献   

4.
占善刚 《法律科学》2010,28(1):137-142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为确保事实认定过程的客观及公正,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应以法定的证据方法为对象,严格遵循直接原则并保障当事人的在场权,此即证据法定的要求或意义所在。与此相应,其民诉立法乃依证据调查方式之不同,确立了不同的证据类型。我国现行民诉法尽管在制度设计上贯彻了证据法定的要求,但关于法定证据类型的确立并不科学,突出表现为误将勘验笔录与视听资料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予以规范,亟待修正。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6,(2):174-188
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应然范围应当仅包括五官感知类笔录,不应包括搜查、扣押类笔录与证据提取类笔录,其在证据属性上应当属于言词证据。国外在勘验、检查笔录证据能力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存在传闻证据模式与直接言词模式两类,我国宜选择传闻证据模式,但同时应当借鉴直接言词模式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勘验、检查笔录缺乏证据能力规则约束,勘验、检查人员出庭作证缺乏规制的问题,应当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予以建构。勘验、检查笔录原则上不具备证据能力,应当要求法庭审判时法官亲自进行勘验、检查或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勘验、检查笔录只有符合以"可信性之情况保障"与"必要性"为设置标准的例外情形时,才具备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6.
正犯罪现场勘验是侦查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法医学现场勘验自古至今在命案侦破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早在秦代,《封诊式》中就已经有法医现场勘验程序的记载~([1]),从近代到现代,司法体制的不断改革对法医学犯罪现场勘验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本文对法医学犯罪现场勘验的历史及发展进行了较系统的梳理,客观地分析了法医学犯罪现场勘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审判为中心前提下法医学现场勘验的发展路径,旨在对各界学者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7.
证明责任包括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前者的适用条件是辩论主义和法官阐明义务的行使,后者的适用条件是主要事实真伪不明。证据调查是指法院对证据的取得和审查。从证据调查和主观证明责任的关系方面来说,第一,法院依申请进行的证据调查增强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为当事人履行主观证明责任提供了保障。第二,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减轻了部分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第三,法院依职权对证据的调取和对证据的审查免除了部分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从证据调查和客观证明责任的关系来说,第一,法院通过依申请的证据调查和依职权的证据调查,积极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活动,以发现案件真实。第二,在对证据的审查过程中,综合运用多种证据调查方式,如推定、证明妨碍规则、司法知悉等等方式,减少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发生。  相似文献   

8.
一、直接和言词原则的涵义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是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规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查原则,指法官、陪审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审判庭上审查证据,检验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然后据以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始审判时,被告人、检察官以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二是直接采证原则,指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证据只有经过法官以直接采证方式获取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似文献   

9.
王颖 《中国公证》2004,(3):37-38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收集证据的方法有:由当事人提供;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  相似文献   

10.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地位都是平等的。只要是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纪律,法官都会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但是,如果当事人不遵守法庭纪律,滥用诉讼权利,干扰法庭的正常秩序,又不听法官的劝阻,法官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譬如对其进行罚款或将其拘留。 我院以前就处理过这样一位当事人,是个离婚案的被告。原告  相似文献   

11.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理论内涵直接言词原则为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所确认,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石。直接言词原则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二者合称为直接言词原则。所谓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案件的所有参与人包括法官、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必须亲自参加庭审过程。参加庭审的法官应亲自参加庭审调查,亲自听取当事人的言词辩论,直接参与证据的质证,并在主观和客观上都能实际参加法庭审判的全过程,因此该原则又称实际参与原则。判决只能由参加庭审的法官作出,未参加庭审的法官不得对该案作出裁判。所谓言词审理原则是指庭审过程中所有…  相似文献   

12.
一、直接开庭,限制法官庭前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庭前准备是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这无可辩驳。但是,从行政审判实践来看,审理前准备工作存在什么弊端呢?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突出"纠问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注重职权干预下的必然产物。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就主张方方面面、不厌其烦地要求当事人提供所有证据材料并进行实质性市查。通过审阅各种诉讼文书、证明材料,调查证人证言,使合议庭熟悉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应诉要求和理由,做到开庭审理前就明确诉讼争议的全部内容;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新的证据,或由法官依职权向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有时还会根据结案方式的需要,千方百计地动员原告在庭前准备时"撤诉"。这种实质性审查弊端颇多,这就意味着行政案件  相似文献   

13.
直接开庭中的证人出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运用得相当广泛的证据。直接开庭所倡导的审判公开,使证言的收集、质证和认证,从“幕后”走到“庭上”,将证人直接推上法庭,直接面对当事人和法官,当庭作出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陈述,并公开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和法庭的调查,这对于增大民事审判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特别是对于以证言定案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是不可或缺的程序和环节。  相似文献   

14.
植物物证检验及其在法庭科学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 ,检验案犯无意间带走或留在现场的植物叶片、果实、斑汁、花粉等植物物证 ,对确定嫌疑人与犯罪现场的关系 ,认定或排除嫌疑人常起到关键作用[1] 。本文作者就植物物证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及不同植物物证检验方法的应用作一综述 ,旨在使植物物证在法庭科学实践中得到充分利用 ,能为侦察破案和司法审判提供线索或证据。1 植物物证检验在法庭科学实践中的作用1 1 植物物证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 ,对从嫌疑人处提取的植物物证和从犯罪现场提取的植物物证 ,通过植物种类的鉴别和同一认定 ,认定嫌疑人 ,从而为审…  相似文献   

15.
作为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的“载体”,专家在诉讼中的职能越来越广泛.由于诉讼模式的差异,专家在诉讼解决专门性问题时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专家被视为当事人的证据方法;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专家充当法官的辅助人.在两大法系相互借鉴和融合中,专家兼具当事人证据方法和法官辅助人的角色.我国鉴定制度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鉴定人在诉讼中扮演着“专门性问题法官”的角色.我国应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做法,将鉴定人定位为法官的辅助人兼当事人的证据方法,从厘清鉴定启动权、鉴定实施权、鉴定意见审查权的性质及相互关系入手,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16.
在贯彻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申请原则上属于当事人的权限和责任。法官仅能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范围内进行取舍,裁量决定是否实施证据调查。法官不得在尚未实施证据调查之前预判证据的价值并加以排除,否则便侵害甚至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在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不合法或者有不能确定期间的障碍、不具备必要性时,法院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证据申请。此种裁判属于诉讼指挥上的裁定,法官可以随时撤销。出于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法官不得全部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其对证据申请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受到唯一证据规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17.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或其他法定机关为了解决纠纷,在尚未进行正式证据调查程序之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或经他方当事人同意,或就确定事物之状态有法律上利益并有必要时,暂不问应证事实重要与否,而预为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证据的程序。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院广泛的调查取证权,法官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破坏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合理角色地位,给程序公正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本文对我国目前的法院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及其不合理性进行了论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的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制度。  相似文献   

19.
我们说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都不是证据,而是证据资料。那么,证据资料同证据有什么区别呢?这种区别是多方面的。我们先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第一,证据存在于调查之先,证据资料产生于调查之后。勘验和鉴定都是调查证据的活动。以这两种调查为界限,证据都存在于调查之先。比如,尸体的状态形成于勘验之先;毒物的状态形成于鉴定之先等等。证据资料则产生于调查之后。比如,勘验笔录产生于勘验之后;鉴定结论产生于鉴定之后等。第二,证据形成于案件过程或有关过程,证据资料形成于诉讼过程。案件过程和诉讼过程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过程。以刑事来说:犯罪分子准备犯罪、实施犯罪以及犯罪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中法官为发现真实应依职权对有利及不利被告人的证据一并进行调查.将职权调查的范围片面限缩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项,不仅缺乏理论依据,且与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目的及法官中立性要求相悖,更会招致司法实践中的困难.法官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之所以备受责难,并非错在调查的范围本身,而应从落实法定起诉标准、司法克制及“疑利被告”原则等方面对其进行理性检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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