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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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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凌杰 《法学研究》1985,(1):16-16
LEXIS是美国四个较有成效的辅助法学研究的电子计算机系统之一。它是俄亥俄州的一些律师从1964年开始搞起来的,1969年首先供该州律师使用,如今使用者已遍布全美国。LEXIS 系统储存的资料有联邦和州的各种法规及其立法经过,联邦各级法院和州法院的案例、判决书、裁定。这些资料很详细,以判决文件为例,其中包括判决名称、判决日期、引证法条、判决意见及其作者,反对意见及其作者。此外还储存了欧洲国家的法律资料及重要条约,近年又与另一电子计算机系统连接,所以还可提供其他非法律资料。  相似文献   

2.
<正> 联邦德国有6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和社会法院。它们按照法律规定分别审理相应的诉讼案件。联邦德国的司法权由联邦和各州分掌。因此,每种法院又有联邦级与州级之分。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德国最高宪法法院,是独立于其它联邦宪法机构的联邦德国最高机构之一。该法院也是国家权力机关最重要的法律监督机构,其任务是用法律手段调解国家的  相似文献   

3.
访美见闻     
前不久,我随上海司法代表团出访美国,在参加了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西雅图分所开业仪式后,访问了美国的部分城市,走访了当地的法院、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以及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单位如银行、证券公司等。在法律制度方面,印象较深的是美国的立法不统一,全美五十个州,各州有各州的法律,加上联邦立法,共计有五十一种法律。与此相对应的是法院的层次多,有州地方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联邦地方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巡回法庭、联邦最高法院等。州法院审案适用本州的法律,牵涉州际、国际、适用联邦法律的案件由各级联邦法院审理…  相似文献   

4.
美国联邦法院人身保护是对州法院刑事被告提供的基本性申诉权利。伦奎斯特在人身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前首席大法官坚持人身保护的保守主义法律路线,严格把握人身保护判例系统中的穷尽州法救济原则,强调社会稳定在犯罪狂潮中举步维艰,必须积极发挥各州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地方性优势,防止联邦法院越俎代庖、顾此失彼。  相似文献   

5.
一、美国法院设置和人员情况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宪法和各种立法,法院也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独立系统,分别审理各自法律规范的案件等,涉及州与州之间的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联邦法院设三级:最高法院、巡回区上诉法院、地区法院(相当我国基层法院),此外,还有税务法院、权利申诉法院等专门法院。最高法院有9位大法官,每位大法官有4位助手,另外还有管记  相似文献   

6.
<正> 美国的法院制度包括通常的联邦法院制度和州法院制度。常规的联邦法院制度由1个联邦最高法院、12 个联邦上诉法院和90个联邦区域法院组成;州法院制度由上诉法院(每个州都至少有二个上诉法院,州的上 诉法院通常又称州最高法院)和初审法院组成,除了常规的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以外,每个州几乎都有一些处 理特殊案件的专门法庭,如遗嘱查验法庭、小额求偿法庭。本文特就美国的小额求偿法庭作一介绍。  相似文献   

7.
美国公共法律图书馆体系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公共法律图书馆是美国法制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以形成联邦、州、郡(县)、法院四级结构的公共法律图书馆体系。公共法律图书馆的职能是为政府部门、法律从业人员以及普通公众提供法律信息。它的存在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法律信息获取权、提高政府透明度起到了巨大作用。本文介绍并分析了美国公共法律图书馆体系的基本状况和主要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法律图书馆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8.
中国法中案例指导制度的知识资源主要源于英美法领域(尤其是美国法)的先例遵循制度,但是,美国法院的先例在实践中被遵循的情况却极为复杂。经过法律现实主义的洗礼,先例在美国法院裁判过程中的绝对地位虽被动摇,但主导地位仍在,这成为分析美国法院先例被遵循现状的一个前提。基于实证文献的考察,在审级维度上,高层级法院的先例在不同低层级法院的效力并不一样,低层级法院遵循先例的缘由主要也不是担心自己的判决在未来被推翻。在非审级维度上,联邦法院的先例在州法院及州法院的先例在联邦法院的被遵循情况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甚至很难称为"先例遵循"。这些运行实践的复杂性为思考中国裁判制度改革提供了实证的和技术的视角与借鉴。  相似文献   

9.
作者近期率专家代表团对澳大利亚进行了访问、交流,了解到澳大利亚法制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方面不少新情况、新动向,其中一些理念和做法对我们会有一些借鉴作用,现将有关情况简介如下:一、法院的司法行政制度澳大利亚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制度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相对独立,整个司法体制受英国影响至深。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基本上由司法部控制,但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一)关于法院人事工作。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法官都是由联邦总督或州总督任命的,但法官职位的控制、法官人选的提名及背景资料准备、书记官的管理等都是由联邦司法部或州司法部负责的…  相似文献   

10.
第十章 非本州的有限责任公司第 1 0 0 1条 非本州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的法律(一 )非本州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内部事务及其经理、成员及受让人的责任适用该非本州公司据以设立的州或其他法域的法律。(二 )非本州的有限责任公司据以设立的其他法域的法律与本州的法律不同不得成为拒绝授予该公司授权证书的理由。(三 )授权证书并不授予一个非本州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州不得从事的业务 ,或行使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州不得行使的权力。第 1 0 0 2条 授权证书的申请(一 )一个非本州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 [州务秘书 ]提交一份申请…  相似文献   

11.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建立在法官自由裁量的基础上,同时在美国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其适用更为复杂。本文以相关典型案例为出发点,从联邦法院以及个别州法院对于该原则的主张以及理由来探讨此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利弊及根据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法院制度采用双轨制,联邦与各州各有独立的法院制度。联邦有联邦的法院制度,各州有各州的法院制度。加利福尼亚(以下简称加州)州法院制度是美国州法院制度中一个比较典型的模式。本文根据作者访美期间对加州法院制度及其法官情况的考察作一些介绍。美国现有人口2亿9千万,加州人口2千9百万。  相似文献   

13.
一、案情简介本案的事实非常简单:一名父亲想把住宅的一半所有权赠与未成年的儿子。在父亲和儿子一起到基层法院去过户时,法院的工作人员作出临时处分,认为:由于受让人是未成年人,其取得住宅所有权会产生法律上的不利益,因而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本案中住宅所有权的让与人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不符合《德国民法典》第181条禁止自己代理的规定,所以,在转让住宅所有权时,还必须为未成年人设置一名保佐人。这名父亲不服基层法院的这份临时处分,以自己的名义并且以儿子的名义,向该基层法院提出异议,但基层法院对此不予以支持。两人遂向州法院提起上诉,州法院认为上诉不成立而予以驳回。两人又向巴伐利亚州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巴伐利亚州最高法院一方面准备驳回当事人的再抗  相似文献   

14.
孔令杰 《时代法学》2006,4(4):89-97
针对私法冲突,波斯纳(Richard A.Posner)提出了“比较管理优势说”(Comparative Regulatory Advan-tage Theory),分析一州在某类案件上的管理优势,主张适用符合比较管理优势标准的冲突法规范解决法律冲突。比较管理优势说以州为中心,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分析了州际私法冲突,主张通过州与州间的合作实现冲突法效率的最大化。但该理论亦存在很多的缺陷与不足。以比较管理优势说为起点,运用贸易理论上的绝对优势与相对优势模型,结合法院地法主义与适当的适用外国法的理念,我们可以看出冲突法在法律适用上应追求“自由贸易”。  相似文献   

15.
法院刑事损害赔偿是指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因错羁、错判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给予受害者(包括受害法人)一定的金钱赔偿和精神抚慰的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甜由于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为法院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证。我国行诉法、民诉法等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及其实施经验,也为法院刑事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法律上和实践中  相似文献   

16.
刘中华 《山东审判》2003,19(2):63-67
一、定性 笔者认为审判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几部诉讼法所确立的三种审判组织,即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审判庭。理由如下: (一) 该观点符合大多数国家有关司法习惯 国外法治发达国家先进而规范的法院组织体系,都是将法院人员严格区分为两部分:职业法官和一般公务人员。前者人数少业务精,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且具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特的品格,  相似文献   

17.
现代伊斯兰各国宪法均规定由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院组织来行使民事审判权.这两种法院是;现代民事法院和伊斯兰民事法院.它们分工实施在原则上、方法上甚至本质上都是对立的法律体系:一个是现代民事法律体系,它以人的理智为基础,可以随时势不断作出修正;另一个是伊斯兰民事法律体系,伊斯兰民法是伊斯兰法中最发达的部分,主要内容是婚姻家庭制度与继承制度中有关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伊斯兰国家民事审判组织因上述二元特征而在世界民事审判组织中呈现为一种独特的类型.但由于伊斯兰各国国情不同,使这种特殊类型的民事审判组织在各国表现出不同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伊斯兰宗教法院归属于统一的民事审判系统中.特点是,即使伊斯兰法院作为一种专门法院行使对涉及穆斯林人法(身分法律)或者物法(指财产法律或商事法律)的管辖权,它所作的民事判决仍可上诉到最高法院.以伊拉克为例.伊拉克实行统一的法院体制,在民事审判方面,最基层是治安法院和初审法  相似文献   

18.
<正> 1984年,美国一家法院在肯顿诉格里逊案中(一个可处死刑的案件),拒绝持废除死刑观点的人参加陪审团,提出了"死刑资格陪审"的问题。认为只有不强烈反对死刑的人,才有资格参加可处死刑案的陪审。法院采取这一行动的根据,是一九六八年威勒斯布恩诉伊里诺斯州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该裁决认为:在一个可处死刑的案件中,如果陪审员不愿意考虑州法律规定的所有刑  相似文献   

19.
今年4月,我随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团去德国参加“中德司法研讨会”,为期六天,现将所见所闻所阅的德国司法法律制度有关情况书之于后。德国实行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权”属“三权”之一,严格意义上的“司法”仅指法院。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检察院、司法部、警察局、监狱与法院有紧密的关系,故本文权将这些机关的有关情况也包括于内。一德国有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等五种法院。普通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它分四级:初级法院、州法院、州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刑事案件可按其性质由一个法院受理初…  相似文献   

20.
德国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司法机构,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之规定履行各自权力。一、审判制度 (一)德国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 德国主要设有六类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专利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此外还设置有纪律法院。1、宪法法院。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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