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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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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继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2013年修正案重点针对劳动派遣用工制度中的"同工同酬"、"三性"界定等问题进行了完善,以促进现代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然而,仅就2013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来说,同样存在相关规定模糊、关键术语界定不清等方面的问题,亟待对其进行完善。由此,文章以劳务派遣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对其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劳务派遣制被滥用的缘由及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涂永前 《政法论坛》2013,(1):177-183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于近日出台,关涉如何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但该修正案尚未从根本上改善劳务派遣之同工同酬及其实施难题。虽法有明文,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该种规则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劳动者需向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主张同工同酬的权利,而不能向用工单位主张。故惟有在劳动合同相对性的框架内实现同工同酬才能使《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不沦为具文。再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尚未构建同工同酬条款得以实施的制度空间,建议将该法中作为"用工单位"的要派单位拟制为"用人单位",这样才能真正铲除劳务派遣遭滥用的土壤,而并非仅仅依靠界定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得以完成。  相似文献   

3.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重点对劳务派遣作了新的法律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用工比例、劳务派遣用工同工同酬、劳务派遣单位准入资质等制度做了规定。上述法律制度既是本次《修正案》的亮点,也是贯彻实施的难点和重点。本文通过《修正案》发布前后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对劳务派遣由有更为全面、准确地理解。  相似文献   

4.
<正>记者: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宋艳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立法主旨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主要涉及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内容;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问题;三是对劳务派遣适用的"三性"问题进行了明确;四是增加了法律责任;五是对过渡期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记者:新《劳动合同法》明确提出了同工同酬的概念,请给我们简要梳理一下。宋艳慧:用人单位能够通过使用劳  相似文献   

5.
王萌 《法制与社会》2011,(16):276-276
自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对于劳务派遣制度做出了更多的法律规范。使被派遣劳动者受到更好的保护,并明确了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等。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的作用仍有不足,比如许多规定规定并不具体。现实中"同工同酬"就很少实行。本文针对这些不足通过借鉴国外制度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议,使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6.
虽然劳动合同法设立专节规制劳务派遣,但法律规制并没有实现立法的预期目的,劳务派遣出现了“规制失灵”.劳务派遣规制失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内容本身的不足、城乡分割的用工体制以及部分企业二元用工机制的体制障碍,也有执法机制薄弱等方面的原因.因此,解决劳务派遣规制失灵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完善劳务派遣规制内容,明确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特别是确立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联合雇主”身份,科学设置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完善执法机制,加强劳务派遣日常监管,完善“同工同酬”实施机制,将“同工同酬”纳入反歧视法的框架;改革现行用工体制机制,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为劳务派遣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基于以上各种因素,劳务派遣的健康、规范发展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相似文献   

7.
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被业界统称为"三性",并有学者将其称为劳务派遣三大利器之一,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现行的劳务派遣规模将至少减少一半。"但现实并未按预想发展,劳务派遣反而呈现出一片被媒体称为"非正常繁荣"的景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在北京爆发了劳务派遣员工的抗议。立法的严格限制与实务的迅速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已经或将引发的社会矛盾,折射出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设计与客观经济规律之间的冲突。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劳务派遣的"三性",重构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劳务派遣制度。  相似文献   

8.
刘帅 《法制与社会》2011,(24):188-189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工形式,在我国各行各业迅速发展起来。劳务派遣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转移,有利于就业和社会稳定,在现实中已被广泛应用。但在实践中,劳务派遣有很多不足之处,不能正确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从劳务派遣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诸如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制度、严格区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完善同工同酬制度以及加强劳务派遣监督管理等健全和完善劳务派遣的措施,以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用工的积极功能,有效保护劳动者切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劳务派遣作为当下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具有适应社会需要、达到多方共赢的新特点.我国在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劳务派遣制度,并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关于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在2012年12月28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继而在2014年3月1日又颁布实施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此次修改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拟对现行劳务派遣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论分析,针对当前此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对完善我国特色劳务派遣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今年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此前这方面的立法主要局限于地方。这种变化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行业,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但该法实施中出现的借用劳务派遣规避企业责任的现象引人深思,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以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相似文献   

11.
今年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此前这方面的立法主要局限于地方。这种变化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行业,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但该法实施中出现的借用劳务派遣规避企业责任的现象引人深思,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以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相似文献   

12.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人力资源配置方式,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劳务派遣对于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增加就业渠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扩大化等问题,也影响了劳务派遣健康发展。由于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缺乏必要的监管,劳务派遣人员权益受损问题比较突出,严重背离了同工同酬原则,需要引起各方关注。  相似文献   

13.
田夫 《新法规月刊》2013,(6):152-158
“八二宪法”对检察院的宪法地位与性质进行了“双重界定”,即将检察院的宪法地位界定为检察机关,将检察院的性质界定为法律监督机关。学界对“双重界定”及其意义并无完整而清晰的认识,以致产生了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等在检察理论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影响深远的错误认识。因此,需要从理论与制度层面证成与厘清“双重界定”。这一工作的意义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厘清“检察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不同的概念功能,唯有如此,才能正确认识检察权的规范性来源,相应地,法律监督权概念既不存在于宪法文本中,又不源于对宪法的正确理解,因而是一个伪概念;第二,洞察“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意义支撑,唯有如此,才能透彻理解检察院享有独立宪法地位的原因。  相似文献   

14.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已引起政府、社会及广大劳动者的密切关注。我国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对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界定得不完善,造成一些企业肆意侵害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正视目前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以期完善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  相似文献   

15.
张溪 《法制与经济》2008,(20):4-4,7
劳务派遣制度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新的制度,它是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育和完善的产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本文结合实际,从法理学和经济分析法学方面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便于以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谢德成 《当代法学》2013,(1):119-125
劳务派遣概念不明,必然会模糊其与劳务外包、承揽之间的的区别,也无法对逆向派遣、转派遣做出法律上的判断。主体称谓不当,一定意义上混淆了劳动关系的归属。本文通过厘清几种法律关系,参考国外立法,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科学界定了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概念。同时,通过分析,对我国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定位、个别省份刚出台的劳务派遣登记备案制度提出了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17.
马娅娥 《法制与社会》2013,(30):266-267
逆向劳务派遣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假派遣。其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由此导致了劳动者权益缺失、雇主责任难落实、劳动力市场失衡等问题。因此,必须从加强岗位的限制、扩大同工同酬的概念范围、建立劳务派遣工会三个主要方面强化法律规制,最终遏制逆向劳务派遣的产生。  相似文献   

18.
余明勤 《中国法律》2014,(1):31-34,94-97
近年来,不少企业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有调查称部份企业的劳务派遣工比例已超过50%。在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工无疑处於最为弱势的地位,其薪酬福利、法律救济等权益较易受到侵害。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2012年首次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封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的同工同酬待遇等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中国关於劳务派遣方面的法律空白。2014年3月1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将开始实施,以追一步细化封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保护。本期特选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余明勤副司长的文章。解析相关法律法规封劳务派遣的具体规定,探讨立法、执法实践申需要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张猛  刘扬 《中国律师》2013,(12):47-48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生效。其中,第66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劳务派遣用工适用的岗位范围只能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并且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景彤 《中国律师》2013,(5):70-71
针对目前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劳务派遣使用量过大、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管理不规范、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实施了5年的《劳动合同法》迎来了首次修订,并将矛头直指劳务派遣制度。从修正案的内容来看,此次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劳务派遣回归到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位置上,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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