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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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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文书的三大效力之一。而实践中,公证机构在强制执行公证业务方面还开展不畅,业务范围比较窄,主要限于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对于其他的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范围的债权文书则很少涉及。一直以来各地法院和公证机构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签发执行证书的条件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这是困扰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发展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2.
邱秀仙 《法制与经济》2009,(8):75-76,78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整顿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地发展。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诉权不再发生。公证机关对于没有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它只限于《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范围。债权文书应符合法定条件和债务没超过履行期限。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3.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整顿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地发展。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诉权不再发生。公证机关对于没有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它只限于《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范围。债权文书应符合法定条件和债务没超过履行期限。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4.
赵雪松 《中国公证》2007,(12):39-41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但目前公证机构办理此项业务主要集中在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对于其它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条件的债权文书则鲜有涉及,笔者试图将这一问题与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强制执行改革相联系。从一个新的视角确立公证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相似文献   

5.
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4条以及《上海市公证条例》第30条明文规定:“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后,依当事人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即此时的公证债权文书相当于1份生效的法院文书,它把法院本应审查的程度降到了最低。现笔者拟从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和法院生效文书的区别、担保合同是否属于债权文书以及主合同与从合同间的相互效力关系3方面进行阐述。一、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认定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相似文献   

7.
所谓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指有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没有任何疑义的追偿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运用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所具有的一项特殊职能和重要业务。但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书时,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具备的条件和范围,并应当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  相似文献   

8.
当前民间金融风险已具普遍性,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及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又是民间债权人防范借贷风险的重要手段。探讨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及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风险防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张志明 《中国司法》2001,(10):58-60
所谓“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就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赋予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从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担保法》、《合同法》、《公证暂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等。然而由于我国尚未颁布《公证法》、《物权法》,对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无法可依,且由于这项业务与法院的执行业…  相似文献   

10.
强制执行公证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疆 《中国公证》2007,(3):37-39
(四)公证机构对担保合同是否可以赋于强制执行效力 这是公证执行范围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司法部1990年8月《关于可以出具对担保人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批复》规定“只要合同真实、合法,事实清楚,就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对担保人强制执行公证文书”。1996年最高法院公布了《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与仟村百货购物中心、仟村科工贸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认可公证机构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于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11.
强制执行公证书从完整意义上讲包括两种,一是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所制作的对上述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二是指当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公证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  相似文献   

12.
为了总结过去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积累的经验,指导新时期的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0年9月1日下发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探讨《联合通知》实施后公证实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海市公证处于2001年2月12日举行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的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如何把握公证实践中大量遇见的抵、质押合同的属性,即抵、质押合同应视为债权文书还是物权合同。如果当事人仅申请公证抵、质押合同等从合同,而作为主合…  相似文献   

13.
正众所周知,目前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本文所指强制执行公证,包含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两个公证程序),主要是依据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于2008年4月颁布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联合通知》与《指导意见》的下发执行,使得强制执行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部分得到解决。各公证机构以这两个文件作为拓展金融公证法律服务的指导,目前,强制执行公证已逐渐成为各个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随着公证研究的不断深入,金融领域债  相似文献   

14.
李红 《中国公证》2009,(9):52-53
一、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从<联合通知>规定的出证条件来看,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以下几个特点:  相似文献   

15.
人民法院在审查处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确有错误,包括审查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实体审查的对象原则上应限定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  相似文献   

16.
尤成海 《法制与社会》2013,(16):159-161
在民间借贷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如何保障债权安全和实现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公证法理与公证实践相结合,对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作用、条件、审查事项、合同效力、借款利息处理以及执行证书出具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地阐述,并提出拓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建议性意见,这将对预防民间借贷纠纷,保障出借人实现债权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17.
王道富 《中国公证》2009,(10):46-47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具备的条件、债权文书的范围以及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应审查的事项等作了明确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也规定了签发执行证书应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内出具。  相似文献   

18.
刘疆 《中国公证》2007,(2):39-42
第一个问题 关于赋于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争议的沿革 自1982年颁布《公证暂行条例》以来,法院和公证机构对赋于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以下简称“执行范围”)一直存在不同认识。这是困扰强制执行公证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19.
正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公证法》第3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会自动履行,除非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可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原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法院依公证机构出具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依法审查受理该种强制执行案件。  相似文献   

20.
【裁判要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与一般公证文书具有本质的区别,一般公证文书仅具有证据的效力,而前者由于公证机构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作出了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即使债务人之后对该债权文书有异议,其也不享有诉权,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债权人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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