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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什么是专利制度中的先用权?
答: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该行为人享有的这种权利一般称为"先用权",该行为人一般被称作先用人.先用权是一种抗辩权,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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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权制度为专利权效力对在先使用人的例外,是专利法对先申请人与先发明人的利益平衡。对于先用权的范围,我国仅规定为"原有范围",而未有具体规定。本文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逐一判别每一种情形是否应有先用权存在,以期能明确先用权的范围。 相似文献
3.
专利先用权对于实行一发明一专利和先申请原则的专利制度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补充作用,它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先用人的利益,实现相对的公平,而且更能够保障投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的稳定性,防止盲目投资,维护社会经济安全。本文从专利先用权的概念、性质和取得条件出发,重点探讨先用权具体适用的条件及限制,以明确先用权在专利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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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先用权是在单一性原则和先申请原则的情况下,为弥补先申请制的不足,权衡多方利益而产生的.它是与专利权并存的一种独立权利,在对专利权限制同时,平衡了先用权人、专利权人、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全面阐述我国专利先用权制度现状的情况下,试图提出完善构想,也为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提出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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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通过的《商标法》第三修正案,使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更加完善。该修正案规定的商标先用权,有利于保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合法利益,遏制日益严重的商标抢注现象。该项权利是我国商标法首次设定,因此就商标先用权所涉及到的理论与适用问题有必要进行研究。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其他国家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成功经验,运用逻辑推演、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等方法对商标先用权的法律性质、理论基础、适用条件、利弊缺失等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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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3年8月新通过的《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商标先用权规则,该规则首次在我国商标法中得到确立;新修改的商标法不仅认可了现阶段未注册商标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而且通过该规则的设立,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注册权人和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人之间的利益。由于新法第59条第3款规定比较抽象,如何理解和适用商标先用权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商标先用权是一种正当使用的行为,但在我国商标注册确权制度下,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满足相关要件,商标先用权的行使也会受到诸如使用范围等因素的限制,该条规定的先用权中的商标可延伸到其他商业标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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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权是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的交叉点,它承载着三重相竞争的利益:先用权人继续实施发明的利益、专利权人获得有限的排他权以收回科研投入成本和获取利润的利益、传播发明和鼓励创新的公共利益。我国专利法应当对先用权获取要件、先用权范围和先用权的转让等规定进行修改,以实现这三种利益的平衡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效率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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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判定专利技术先用权成立要件之一的“必要准备”,其成立的条件一直存在着争议,焦点在于“必要准备”成立是否需要全部完成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然而该款在逻辑上却存在着漏洞,导致在实务中容易引起先用权的滥用.在此,从“必要准备”成立的条件与“必要准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讨论,并提出对第15条第二款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