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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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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向华  郭清梅 《法学研究》2006,28(6):89-101
行政处罚中罚款规制的可行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罚款数额设定方式的恰当选择和科学组合。每种设定方式各具优劣,而单独或组合使用这些方式既可能出现优势互补,也可能导致缺陷放大。从对上海市地方性法规罚款数额设定方式的实证研究来看,我国今后相关立法需要在准确评估各种设定方式优劣的基础上,注重不同调整领域罚款数额设定方式的恰当选择,相对节制单一方式的使用,彻底杜绝概括式设定方法,追求“社会正义、罚以当过、足以制裁”的规制目的和“便捷可行、灵活运用、适度裁量”的执行需求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当包括知识产权。首先,知识产权客体的“共享性”与“非唯一性”特征决定其既不能满足物权法上“占有”的要求,亦不具备“准占有”要求的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为真实权利人的“外在权利表征”。其次,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不会形成“权利真空状态”期间,且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可以避免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及因此造成的资源浪费。适用取得时效会使知识产权人与非权利人利益失衡,不利知识创新。建议将长期使用且被人熟知的老字号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取得商号权作为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3.
4.
混淆没收程序中的"违法所得"与作为罚款幅度确定依据的"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陷入违法所得认定泥淖的根源。事实上,前者是指实际因实施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而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因而应根据违法行为的类型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功能的不同,分别采实际收入说或利润说来认定。后者是指潜在所得,指理论上可从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中直接获得的利益或减少的损失,因而应采名义所得法来认定。  相似文献   

5.
竺效 《法学》2007,(3):6-15
在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已经封顶、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但尚未能被受理的情况下,探讨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尤显必要。生态损害是危害行为直接指向生态环境本身的一种损害,它不同于以生态环境为媒介而最终表现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的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可以以恢复费用法为评估基础,将生态损害具体类型化为防范性措施费用、清除措施费用、修复性措施费用、附带损失和象征性损害。应建立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以环境公民诉讼为借鉴的生态损害填补诉讼制度,赋予中央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生态损害填补诉讼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6.
为提高诉讼效率、统一执法尺度,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已逐步成为一个国际趋势。德国设立专门的联邦专利法院,由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专利效力案件,在解决法官对技术问题的司法认知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在考察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制度历史变迁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我国审判组织专门化的利弊,为将来的改革方案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的冲突在我国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的国情背景下有其必然性.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冲突的现状,并借鉴国外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经验,在我国建立统一的专门性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并集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上诉管辖权的法律机制,具有解决冲突的比较优势.对于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可能会遇到的专业倾向性偏差和法院法官人事安排的困难,应予以分析和关注.  相似文献   

8.
行政摊派作为一种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的行为,广泛存在于当今政府的社会管理中,具有明显的单方性、外部性、设定义务性以及无充分依据的特性。行政摊派违法之构成要件,主要表现为摊派主体的特定性、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摊派行为以及客体上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其违法性成立的理论基础还在于,行政摊派既不能从行政权的公益性和优先性中推出,也不能从行政执法裁量中推出,更不能从公权对抗私权的逻辑中推出。行政摊派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完全背离民主法治精神、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行为,只有对其违法性有充分认识,才能从观念上和行动上制止、杜绝该类行为的滋生蔓延。  相似文献   

9.
郑谦 《法制与社会》2011,(34):68-69
本文通过对荚美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应用来阐明其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可能性,然后再以著作权法为例讨论这项制度在我国具体应用的办法。本文的逻辑体系是通过我国与国外法律关于赔偿制度的对比,同时针对反对者的各种学说进行驳斥,得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可行性,最后通过对著作权法施行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定提出建议,以佐证理论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10.
行政裁量权收缩之要件分析——以危险防止型行政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社会中,政府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职责,但在特定的案件中,究竟何时履行、如何履行这一职责,政府享有一定的裁量权限。行政裁量收缩论是分析行政不作为乃至作为违法的重要理论,它既承认行政裁量的价值,又在一定情况下将行政裁量压缩至零。如果个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重大法益遭受迫切而具体的危险,而行政主体能够预见到危险,又拥有职权和义务能采取措施回避危险的出现,这时行政裁量必须收缩,否则即构成违法。  相似文献   

11.
法律中关于罚款数额的确定有定额罚款、倍比罚款、定额罚款与倍比罚款相结合三种方式。本文分析了设计不合理的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有违法所得的行为比没有的罚款要轻、用违法所得做倍比罚款标准难以认定数额、罚款跨度太大、罚款标准太低、个别罚款额度偏高、罚款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定额罚款与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等问题。提出了如何使定额罚款与倍比罚款有顺衔接、用货值金额取代违法所得作为基准计算罚款数额、罚款幅度控制在十倍之内、根据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为人的承受能力设定处罚标准、只有罚款数额较小时才可不设下限、如何使罚款数额与违法行为轻重相适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美国通用公司诉王晓辉、九翔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介绍和评析,就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判定标准、举证责任、侵权构成要件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论证,指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途径和原则。  相似文献   

13.
对危害人类罪的规定提出保留是我国政府不加入《罗马规约》的理由之一。我国政府认为危害人类罪构成应与武装冲突相联系,同时该罪具体罪行的规定已超出了国际习惯法的范围。但是通过对这两个理由的具体分析,可以发现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这些理由已经不够充分。本文认为中国要在国际刑法未来发展中掌握话语权则应尽早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协议》明确界定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 ;《世界人权公约》赋予知识产权的人权意义 ,揭示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关于专有权利保护与知识财产利益分享的均衡思想。在私权与人权的统一范畴中把握与认知知识产权法 ,有助于我们考察这一法律制度的价值理念和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存在过分依赖立法者理性认识能力、忽视司法过程的能动性和创造性、难以很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缺陷.从侵权构成的角度看,其缺陷的实质在于严格坚持侵权构成的限定性.为了克服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缺陷,从侵权构成的角度看,应当坚持侵权构成的非限定性.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坚持侵权构成的非限定性,应当对类型化的权利以外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做出适当限制,以防止法官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为此应当区别类型化的权利和类型化权利以外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对权利享有者和利益享有者配置不同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16.
1997年《刑法》第169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以国有资产为特定保护对象的具体犯罪。随着《公司法》和《刑法修正案(六)》的修订与出台,有关该罪的罪名设置、客体要件、客观行为等立法问题日益凸现。将1997年《刑法》第169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概括为“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罪”这样一个统一罪名较为科学;本罪的客体要件应为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及其利益,而不应也不能包括“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该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应包括新《公司法》、1997《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全部行为方式,而非仅仅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行为对象已经突破了“国有资产”的限定,从而扩展为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还包括债权、债务、担保等等;行为阶段只能发生在国有企业转制、国家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股份的转让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国有资产进入公司而成为公司资产之后,或者在公司的破产、清算等过程中。  相似文献   

17.
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了行政处理和司法救济相行运作的体制度.长期以来,两种保护方法在管辖问题上存在冲突,两者在相互衔接问题上也十分模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协调的理论与实践未臻完善.本文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各自的特点出发,提出应当突出和反映司法程序优先,并针对个案决定是否进行必要的行政前置程序,对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如何协调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方法.  相似文献   

18.
聂若愚 《法制与社会》2013,(15):246-247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施行了近二十年,该法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但是,该法制定之时,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很多问题没有显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诸多不正当竞争和破坏知识产权的行为充分暴露出来,并且出现很多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逐渐不适应于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本文以德国为例,论证中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竞争行为方面的缺陷及其完善.  相似文献   

19.
构成要件及其要素的变更并非均在实质上影响到犯罪成立的评价标准。这种变更存在实质变更与形式变更之别,判断构成要件及其要素的变更是实质性的还是形式上的,应当综合考虑刑法在保护法益方面的态度是否发生变化以及目的解释的要求。在形式变更的情况下,应当对规范内容进行实质解释。在实质变更的情况下,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形式解释或者实质解释。刑法有权解释不能变更构成要件及其要素,否则即属越权解释。  相似文献   

20.
在日本,禁止垄断法上的罚款制度除剥夺垄断行为不正当经济利益外,还具有行政制裁的性质.该制度适用于不正当交易限制和支配型私人垄断,并且仅限于与价格有关或可能影响价格的行为类型.根据不同的产业领域及经营者规模对垄断行为设定固定的、同一的罚款比率,起算点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公正交易委员会无任何自由裁量权.为了解决不正当交易限制行为隐蔽、难以取证的执法困境,日本于2005年引入并建立了完善的罚款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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