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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其所承载的信息资源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利用,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21世纪的今天,网络已逐渐运用到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网络空间摆脱了传统社会的束缚,人们有根据自由的意愿选择自己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自由,有充分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别人的行为、压制别人的表达自由。表达自由在网络时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新的表现方式以及新的实现途径,其在推进民主社会进程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突出,对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本文着重明确网络表达自由的概念、内涵及其价值,使其在公众和社会中的积极面得到最大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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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表达自由的涵义、形式、特点、价值、功能乃至实现都离不开对表达自由度的把握与运用。文中试从表达自由的经度和纬度两个方向对其自由度进行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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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介及美国宪法的精神1984年,美国人詹森(Johnson)参加反对里根当局的示威游行,在大街上游行并高呼政治口号。当示威者来到市政厅门前,詹森接过一面美国国旗,使之浸上汽油并开始焚烧,游行结束后被警察逮捕。几名目击者在审判中证实,他们受到冒犯,但没有人受到人身伤害或威胁。此后,詹森因焚烧国旗而违反了德克萨斯州的不准侮辱国旗的法律,一审被判罪名成立,但德州的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定罪,认为惩罚损坏国旗的州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不可侵犯的规定,最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4的表决维持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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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民法三大基石之一,对促进社会进步起着积极的作用。19世纪末,在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及格式合同大量使用的背景之下,以个人本位思想为基础的契约自由原则,已滞后于社会的进步,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已成为必要。本文试从一般性和典型性两个方面来分析限制契约自由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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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当事人意志的尊重,也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但是纯粹的、完全的合同自由已经不存在了,合同自由原则受到了来自公法上和私法上的多重限制,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利益平衡。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反映在很多方面,例如合同法其他原则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合同法上格式合同制度、强制缔约制度等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等等。我国合同法既没有明确表示合同自由原则,也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受到限制,因此我国合同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在将来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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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财产权自由的公法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护不动产财产权自由行使是私法的重要内容与任务。但是,为了避免不动产所有权人绝对行使其权利而妨碍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的发展,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使,公法对不动产财产权自由给予适度的限制是必要与必须的。公法对不动产财产权行使自由的限制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国家通过规划法、建筑法、文化古迹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租赁法、税法等对土地使用、房屋建筑、不动产交易、租赁进行管制,以期调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冲突与矛盾,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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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实质正义的追求以及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法律和司法在合同的缔结、合同的存续、合同的终止等方面对合同自由进行了诸多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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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及其限制——兼论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其去中心化、信息化和开放性、自由性等特征,为人类意志的自由表达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通畅渠道。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已经成为普通公民一种重要的表达方式。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多元化的公共话语平台,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畅所欲言,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另一方面,互联网带来的表达方式的新特点,超越了传统的信息传播范围,迫使政府改变对传播方式的管理思路和手段。我们必须看到,没有边界的自由是对法制的破坏。人们在充分享受互联网表达自由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和互联网行业管理规范。对政府而言,对互联网表达自由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政府应当在充分保障互联网表达自由的原则下,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寻求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三者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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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的逻辑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各国宪法之通例 ,“公共利益”和“法律保留”分别构成了限制基本权利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对于公共利益和基本权利的关系 ,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即“外在限制说”和“内在限制说”。“内在限制说”的危险性较之“外在限制说”为小 ,但其可能提供的权利保障范围也小于“外在限制说”。而且 ,“内在限制说”有着为严谨的法学学理所不能容纳的逻辑问题。故而 ,可以采纳的学说仍然是“外在限制说” ,但是必须通过确定一定理念与规则去消除其危险性 ,也就是对“公共利益”作出严格的限制 ,对“权利的限制”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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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广泛适用于各国立法。但遗嘱自由有其弊端,把握自由的"度"至关重要。本文对我国遗嘱自由及对其的限制加以阐述,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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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的限制:德国基本权利限制模式的内在机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与其它国家宪法的概括规定方式不同,德国《基本法》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放在各项基本权利条款中进行差异性处理,这种差异性处理通过对法律保留的不同规定而达成。作为重要补充,《基本法》又在基本权利一章的结尾处对各基本权利条款中涉及的法律保留本身作了一般性限制。这样的限定模式,与其说是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如说是对限制的限制。在此意义上,德国《基本法》在基本权利规范的理性设计与保障人权目标实现之间的关联上,提供了一种立法经验示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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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形成是指由立法来确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这与一般的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由自然形成不同.基本权利形成与基本权利限制不同,基本权利限制是立法来干预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此时,保护范围已经先于立法而产生.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该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基本权利本身还是为了保护基本权利之外的其他法益.基本权利形成的原因在于,有些基本权利无法自然存在,其行使或者有效行使高度依赖国家和法律,比如自由权中的财产权、社会权、参政权和程序权,等等.但问题在于,立法者在形成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也要受到基本权利的限制,因此,基本权利形成本身也存在界限,这些界限包括形式上的界限和实质上的界限,前者比如法律保留,后者比如比例原则、基本权利的核心与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如果立法违反这些界限来形成基本权利将导致立法违宪的后果.我国宪法中的公有制并非一种基本权利,而是一种制度.该制度也需要立法的形成,但立法在形成的时候不得违反该制度的核心,即公有制必须针对生产资料,而不能针对生活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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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本文主要阐释了离婚自由的内涵,论证了对离婚自由进行必要限制的正当性,并对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如何限制离婚自由、如何完善我国的婚姻立法提出了具体而又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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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一个亲属契约,可自由地结合也可自由地分离。国家为保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婚姻生活的当事人利益,设置了高效率、低成本的协议离婚制度。但是,不可否认,过于自由的协议离婚对子女、家庭以及整个国家的稳定都是极其不利的。由此,本文提出:对协议离婚进行必要的限制,最大限度保护家庭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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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衡遗嘱人意愿与其近亲属利益、否定歧视妇女的传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等考虑,均有必要找到遗嘱自由的"恰当底线"。在域外继承法中,无论大陆法或英美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措施对遗嘱自由进行一定限制。我国现行《继承法》却对遗嘱处分无所限制,仅必留份除外。该种过度信赖遗嘱人自治的立法,与财产继承法自身承担的职责不符。改革开放以来,遗产分配争议明显增多,与现行遗嘱继承立法不足有直接关系。我国遗嘱继承立法宜借鉴域外继承法经验,对遗嘱处分实施适当的限制,引入结婚导致婚前所立遗嘱无效、特留份制,限制遗嘱处分婚姻居所等,以保护被继承人近亲属的应得继承份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