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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伪造变造货币犯罪之立法规定主要见于台湾地区刑法第195、197 条之伪造、变造通货、币券罪及减损通用货币罪。伪造变造货币犯罪的行为客体为通用之货币; 其行为方式表现为伪造、变造及减损份量之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之处罚,似有必要区分伪造与变造行为的不同社会危害性,改变规定相同法定刑之立法例:而对于通用之外国货币,似有必要给予其与本币相同之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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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作为内生于政府规制的保障手段,在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过程中,其适用范围在理论上有限度但在实践中可能是模糊的。通过建立和推演行政处罚的博弈模型可以导出,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具有不正当的可期待利益这一特征性要素。以此要素为标准,执法者可以明确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外延并就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属于该外延作出判断,进而实现行政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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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丈夫气死的妻子”一安的审判长,现就安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以下评判: 一、从客观方面看:安某与陈某发生纠纷后,安某上班去了,陈某一跺脚坐在地上哭,邻居将陈抬至屋内,不一会陈发生休克,经医院抢救,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胸腺淋巴体质”病发死亡。此病症发展到一定程度,可因惊吓、轻击、情绪、激动、生气等诱因导致休克死亡。可见,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胸腺淋巴体质”。此前,安某并不知道陈某患有如此“小气”的病症。这一结论是陈某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才明了的事实。这已充分说明,陈某是由于本身生理上存在特殊条件才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安某、陈某夫妻间的吵打纠纷,其结果只会对夫妻感情造成影响。安某的行为打陈某一耳光,只能够使陈某脸部痛苦,并不会损害陈某身体健康及生命。安某的行为,并非因过失而导致陈某死亡的行为,也非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也就谈不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陈某之死与安某之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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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9条和第14条的立法在对票据的更改和变造的规定相对比较粗糙、保守,票据更改行为、票据变造行为的法律调整与规范不尽合理。鉴于《票据法》立法较早,而中国市场经济又在不断发展,故对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立法完善建议颇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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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修(九)》颁布之前,《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应该看到,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行为属于上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只会造成间接侵害.而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属于下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造成直接侵害.然而,立法者仅仅将上游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忽略了对下游行为的规制.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很多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只能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填补这一缺陷,从严打击目前日趋频繁的冒名入学、冒名替考、冒名购票等失信、背信行为,《刑修(九)》在扩大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犯罪对象的基础上,增设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作为《刑法》第280条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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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拼凑半真半假货币的行为定性问题,学界普遍存在争议,而该问题的明晰在刑法价值导向方面以及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于拼凑货币中半真货币的与原真币同一性的比较,可推知该行为满足变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变造货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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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某供称其与陈某共同预谋,共同入室实施了盗窃行为。陈某供称其仅在门口实施了望风行为,具体窃取财物系王某一人实施。赃物也归王某一人支配。现另有从被害人大门外侧提取的王某、陈某指纹各一枚。证人季某证实曾看见陈某、王某从被害人门前走过。侦查人员在对陈某、王某共同的住处进行搜查时,从王某的房间查获了盗窃赃物,从陈某的房间查获了10克冰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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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假币(本文指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不包括假外币)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猖獗。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变造人民币或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不构成犯罪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对不构成犯罪的小额假币那些主体有权没收,没收应当遵守什么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以致在实践中造成一定混乱,假币纠纷不断发生,有的金融机构和大型商场因没收程序不当等原因而败诉。去年发布的《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没收假币的主体、程序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一、关于有假币没收权的主体《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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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行政处罚的撤销裁判袁曙宏对行政处罚的撤销裁判,是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行政处罚违法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的一种裁判方法。它既可表现为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行政处罚行为全部违法,或者整个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与合法并存但二者不可以分离);也可表现为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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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制售假药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罚能够准确适用,实现司法公正,应当反思制售假药行为相关处罚的立法规范。假药罪变为行为犯,意味着只要有行为就要入罪。制售假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天壤之别,即便其行为全部入罪,也不应该一律适用刑罚,而应当区分情节分别适用行政处罚与刑罚。假药罪变为行为犯后,其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完全重合,一般违法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空间,与犯罪行为的立法界限消失,所对应的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不清。立法没有区分制售假药之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自有其根据,通过定量研究在司法中寻求界分或许更为妥当。依循《刑法》第37条之规定,设定制售假药之"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符合该标准的独立适用行政处罚;反之,并合适用刑罚与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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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是指对既存文书证明事项的本质部分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包括有形变造和无形变造.伪造与变造的区别在于所制作出来的东西与以前文书是否具备同一性.我国刑法中的变造应解读为在于是否对文书的本质部分作了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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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票据犯罪的认定(一)关于伪造、变造票据犯罪问题刑法没有将伪造、变造票据行为独立规定为伪造、变造票据罪,而是在第177条中将其纳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刑法中的金融票证,除了票据,还包括银行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卡、信用证等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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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恶意将与其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卷入诉讼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第一,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了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了重要证据,并以此作为其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支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人向其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第二,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民事诉讼,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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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司以判决变更”。此规定赋予人民法院对于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处罚拥有判决变更权,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不但要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要审查其是否显失公正。由此而提出了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问题,诸如何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如何判别和认定,以及有无衡量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标准等等。何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亦无明确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我们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不是指行政处罚一般的偏轻偏重,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特定相对人,给予的制裁存在明显的不适当性。其特征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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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7)
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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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本案,一是安某主观上有过失;二是安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本公诉认为安某已构成过失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从安某主观上看:1、安某无杀人的故意。安某与陈某结婚多年,虽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无大的利害冲突,感情尚好,故安某没有理由杀陈某。2、安某的行为致陈某死亡,并非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的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也不可能预见到会发生危害结果。3、安某主观上有过失。安某与陈某结婚多年,对陈某的脾气秉性及身体状况应该很了解,即安某对于身体患病、且极易生气上火的妻子采取了气、打的行为而引发其妻情绪激动,并可能导致病情加重,引起死亡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