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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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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志杰 《法人》2007,(8):40-41
案情简介1995年,深港贸易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林进想投资300万人民币,与其它几家公司共同组建了安徽临泉银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银泉公司),并委托黄浩明作为深港贸易公司在银泉公司的业务代理人。1999年12月,黄浩明与范明鑫签订了一份股权债权转让协议书。他们双方约定:甲方以人民币100万元收购乙方在银泉开发公司的200万元股权,100万元债权;协议签订后7日内由甲方办理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手续后7日内付给乙方人民币60万元,其余40万元在移交手续办清后,一个月内付清;如甲方未依约付款,该协议无效,乙方有权将已变更的股权登记变更回来。  相似文献   

2.
名为股权转让,但转让各方资金往来表现为借贷关系,存在以债务清偿为股权返还条件、转让后受让方未接手公司管理、表达了担保意思等不享有股东权利特征的,应当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权人仅为名义股东,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股权让与担保人请求确认自己享有的股权的,应予支持。在清偿完被担保的债务前,股权让与担保人请求变更股权登记至其名下的,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处理股权让与担保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审查相关合同的具体约定,准确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意参照质押担保的法律要件准确认定股权让与担保,是否移交公司经营权并非必要要件;注意在涉及移交公司经营权的案件中,综合考虑担保权人的投资和经营贡献、市场行情等因素,运用利益平衡原则妥善处理因经营损益、股权价值变动等引发的纠纷。  相似文献   

3.
正基本案情华某某,男,中共党员,A省某厅副厅长。梁某某,A省光明公司董事长。2007年至2012年,在华某某的关照和支持下,光明公司先后获得项目扶持资金3000万元。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华某某的关照,2007年10月,梁某某提出将其持有的光明公司0.3%的股权转让给华某某,华某某表示同意并以其亲戚薄某的名义与梁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价款为150万元。但华某某和薄某均未支付股价款,由梁某某代付了150万元股价款。后光明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华某某所持光明公司0.3%股权明确为50万股,并获得每10股送10股的配股优惠,增长为100万股。2011年11月,光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2012年11月,华某某通过薄某将持有的100万股光明公司股票卖出,获取  相似文献   

4.
【裁判摘要】 一、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旨在防范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三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5.
75%股权出让给浙江国投2002年1月15日,广东健力宝集团在三水市健力宝山庄举行了股权转让签约仪式,三水市政府正式将其持有健力宝集团75%的国有股权转让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投”),价格为3.38亿元人民币。原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经纬被新的资方挽留出任新董事会主席一职,但他目前还不愿给出答复。据操办此次股权转让的有关人士称,收购的幕后老  相似文献   

6.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原任某市发改委某处处长。2013年至2016年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甲公司在申请政府扶持资金中提供帮助,甲公司股东孙某提出送50万元表示感谢,李某要求将50万元换成甲公司每股1元的50万股权并由孙某代持,两人曾就代持事宜进行多次确认,至案发时该股权尚未分红但孙某曾按每股3元转让持有的部分股权。  相似文献   

7.
陈红 《中国律师》2006,(10):60-61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的程序将自己的股份转让与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投资者的行为。股权转让是一种法律性极强的市场行为,它一方面能够为股东提供退出公司的机制,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另一方面也能最大限度地反映财产的价值,加强对股权转让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行为是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或股份的行为,两者是市场经济出现,商品贸易发展的结果。其间存在较为密切联系,亦存在区别,在法律规范中,基于两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是不一样的。  相似文献   

9.
张永 《法制与社会》2010,(32):92-93
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新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做了许多不相同的规定,因此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非常重要。本文着重介绍了公司股权转让的概念、公司股权转让自由的原则、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及其原因以及对新公司有关规定的分析。  相似文献   

10.
本刊2002年第9期《监察顾问》栏刊登了读者肖山关于《魏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的来信。案例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信参与讨论,提出了各自的意见,这些意见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行为应定为贪污,理由是:魏某是某国有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的主体身份;魏某实施造假帐、假支付、内外勾结、隐蔽操作的手段,通过向王某“交代”、与王某“密谋”等行为,将集团公司的75万余元人民币转给王某,从而骗取了集团公司75万余元人民币,符合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勾结、伙同王某侵吞、骗取公共财产的客观要件;主观上,魏某“交代”王某将集团公司669,728元人民币留在王某的公司,以及在与王某“密谋”后,又汇给王某“补偿”费87,908.16元人民币,证明魏某主观上有侵吞、骗取公共财产的故意。另一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行为应定为侵占错误,理由是:魏某是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符合侵占错误的主体身份;客观上魏某利用担任总经理的便利,私自指使集团公司财务人员以“投资”、“补偿”为由,先后将75万余元人民币汇给王某,改变了该集团公司对此75万余元人民币的所有权,侵犯了该集团公司财物,其行为是以侵吞的手段将自己管理的集团公司财物非法占有;魏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团公司75  相似文献   

11.
我处最近碰到这样一起案例:A公司持有B上市公司1000万股流通股(标的股权),现在A公司与C信托公司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在B公司的标的股权的收益权以1亿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A公司在一年后再以1.1亿元的价格向C公司回购标的股权的收益权。同时.  相似文献   

1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本案情1994年4月3日,海珊制衣公司与海进出口公司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海珊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东分别持有司95%和5%的股份。王某担任公司的定代表人。2002年9月17日,海珊制衣司和海珊进出口公司与王某签订股转让合同,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王,股权转让价款为400万元。2003年411日,工商机关经审查核准了双方的东变更登记申请。但王某仅向海珊制公司和海珊进出口公司支付50万元。03年7月22日,王某以海珊制衣公司海珊进出口公司虚假出资、股权转让议显示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合同内容,将原定的股权转让价款0万元变更为1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  相似文献   

13.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我国公司与企业也逐渐进入规模扩大化、数量增加化、整合频繁化阶段。在两种基本公司形式的对比当中,有限责任公司数量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股份有限公司,整合的频繁程度也比股份有限公司高。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注册资金少、设立程序简单等特点,这是它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区别,也是它备受中小投资者青睐的原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行为也随之变得越来越频繁,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纠纷的案例也逐渐增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内部其他股东相互熟悉,而对企业其他外部的其他投资人相对陌生,这使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对于内外不同投资者实行不同的标准,增加了股权转让的复杂程度。加之我国相关法律不够健全,更增加了股权转让案件处理难度。本文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含义及形式进行介绍,并对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4.
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资合性质,《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其可以通过章程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就其股份转让通过章程作出限制,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种种争论。本文通过国外立法对比研究,结合分析公司的人合资合性、章程的自治性及我国公司法分类的实际,提出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章程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都无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应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形作不同解释。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定的限制应认定为无效;但对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规定是有合理性的。从司法实践角度看,这样的理解有利于统一法院处理该类型案件的适用标准,避免因不同解释各地法院对同一种类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相似文献   

15.
王京 《人民司法》2023,(20):76-78
<正>【裁判要旨】转让股东虽未举证证明被执行公司的资产足以清偿该执行依据所涉的债务,但举证证明了案涉债务产生于其转让股权之后,即被执行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在其转让股权以后,因此不能认定转让股东系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不应追加该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相似文献   

16.
王莉 《中国审判》2020,(7):76-79
彭辉股权转让纠纷案实践中存在裁判不一的困境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公司”)的原登记股东为彭辉、陈云川、孙长江、肖茂雄。2015年7月20日,彭辉、陈云川、孙长江、肖茂雄、嘉茂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彭辉将其持有的嘉茂公司42%的股权以40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陈云川、孙长江和肖茂雄。  相似文献   

17.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除受股权转让合同影响之外,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以及工商变更登记都可能成为股权转让出现瑕疵的因素。对于不符合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应当区分受让人的善意和恶意;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这种股权仅能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主张,不能对抗第三人;工商变更登记使股权转让产生了对抗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效力,但对股权转让的实质效力并无影响。  相似文献   

18.
中国深圳某科技公司(简称深圳科技)、中国台湾某科技公司分别系香港某高科技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台湾某科技公司在台湾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了8个M商标,深圳科技在中国大陆也注册了2个类别的M商标。深圳科技自2001年取得注册商标证书以来从未在中国市场上使用过。2009年,美国某科技公司(简称美国科技)开发的某高科技产品在投放全球市场之前,对香港某高科技集团公司已在中国大陆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10个M商标进行购买,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法律手续上的瑕疵,导致中国大陆的商标未能成功转让。  相似文献   

19.
车虎 《法人》2006,(10):96-97
案情简介2003年7月7日,北京中和博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博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是十万元,作为股东之一的郝守祝担任执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6月,通过股权转让刘宇明成为公司的股东,郝守祝与刘宇明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五十万元。郝守祝继续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主持中和博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05年7月,郝守祝与刘宇明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出现分歧。刘  相似文献   

20.
蒋作平  江毅  谭浩 《检察风云》2006,(20):23-25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周益明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锒铛入狱,但针对明星电力国有股权转让引发的案件侦查并没有结束。顶着“福布斯最年轻富豪”光环的周益明,在入主明星电力时净资产实际为负数,那么他是如何取得明星电力价值3.8亿元控股权的?第一步,中介机构疯狂造假,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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