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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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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抽象计算方法是指在债务人不再履行原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赔偿合同价格与给付标的的市场价格的差额。其学理依据主要是,为实现债权人的期待利益,应当肯定其对于债务人的给付的金钱价值或金钱给付享有权利。抽象计算方法的适用以债务人方面成立违约责任、合同已被解除、债权人未从事替代交易或替代交易不宜作为计算的基础以及给付标的有市场价格为前提。市场价格的标准时原则上应为合同解除时,标准地应为履行地或其他合理的替代交易地。  相似文献   

2.
刘斌 《法制与社会》2013,(29):62-64
就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的关系而言,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相互排斥”的选择主义,与我国现行立法相悖;认为“合同解除与因合同消灭之损害赔偿并存的两立主义”,无法实现实质正义。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如债权人依法行使一般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无论是从违约责任制度的目的来看,还是根据民法解释学的一般规则,均应采‘lA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存的两立主义”,从而将期待利益纳入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3.
王洪亮 《法学》2012,(1):104-114
继续履行请求权是给付请求权的一个效力,即诉请执行力,故准确地讲,继续履行请求权不过就是债的强制履行力,而非违约责任,但其具有违约救济的效果。强制履行的规范基础在于契约严守原则,其不仅约束债务人,亦约束债权人,其目的在于增强债的约束力。自债务人角度而言,基于强制履行之规则,债务人必须给付其所负担的标的物,不能通过损害赔偿替代标的物的给付。自债权人角度而言,债权人必须先为强制履行之请求或补救履行之请求,然后才能提起解除或损害赔偿之请求。强制履行力亦有其边界,对此,不仅要在债的层面考虑排除强制履行的事由,还需在合同层面考虑排除强制履行之事由。如在合同情况下,考虑债权人是否积极行使履行请求权以及是否可以以其他交易予以替代等排除事由。  相似文献   

4.
在期待利益赔偿难以适用之时,为免债权人支出的费用被浪费,法律上当设法应对。信赖理论在费用赔偿的正当化说明、损害的界定及致害行为、因果关系的确认上均存有缺陷。反之,若保留赢利性推定理论的合理部分,而在费用抵偿的途径、费用抵偿的实现的理解上作相应调整,则可为费用补偿提供有力的支撑。在适用徒劳费用补偿请求权时,应注意理清其与期待利益赔偿请求权,以及完整利益损害、附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违约赔偿应以期待利益为基本标准,在期待利益无法证明或难以确定时,可采取信赖利益标准.美国法上的信赖利益与德国法上就“徒然支付的费用”的赔偿,其基础都在于债权人的信赖.信赖利益的赔偿也并没有改变违约赔偿的既有规则.富勒最大的贡献即在于将违约损害赔偿的全部基础与合同拘束力的来源统一为信赖.即使没有期待利益,信赖损失也可以基于信赖本身得到救济.我国《合同法》将来宜借鉴美国法,规定五种合同利益:返还利益、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归入利益与固有利益.只要不造成重复赔偿,当事人就可以同时请求两种或多种利益的赔偿,这不仅契合契约自由和信赖保护,也裨益法律的统一适用.  相似文献   

6.
李宝霞 《人民司法》2023,(16):80-83
<正>一、问题的提出在民法典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当继续履行合同费用过高时,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即创设了违约方可请求解除合同的规则。此后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此问题的不同观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约方可以在特殊情形下以司法方式请求解除合同,该规定似对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但其在具体适用中似“犹抱琵琶半遮面”,并未形成统一的司法实践。具体有以下问题:首先,如何区分法律上与事实上之“不能履行”?是否能够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二者是否具有相互替代关系?其次,“履行费用过高”应如何判断?当非违约方进行替代履行时,违约方是否应支付替代履行的费用?最后,“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合理期限具体应如何认定?同时,在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亦存在解除时间与违约责任认定不统一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赔偿范围作出任何规定。由于合同解除原因的多样性,导致在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并不能简化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或者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而是应当考虑不同的合同解除情形的特殊性,给予个别化的处理,而且基于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也应当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8.
依照在19世纪末制定的日本民法,关于合同不履行向来有如下规则:在债务能够履行的场合,债权人可以主张强制履行、请求赔偿损害或者解除合同。在债务不能履行的场合,如债务人有归责事由,则作为损害赔偿及合同解除问题;否则,则作为风险负担问题。这套规则的前提在于,不问债权的发生原因,而按统一的规则处理;履行可能与否依社会交易观念判断;依债务人是否具有归责事由而区别对待。最近日本的学说对此提出批判,强调对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应重视当初合同的内容。目前在日本法务省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正参照上述议论,审议日本民法(债权关系)的修改。  相似文献   

9.
违约损害赔偿大多表现为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但也允许守约方选择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后者的形式时仅仅赔偿守约方为缔约、履约而付出的成本,个别场合可有机会获得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前者的形式时赔偿范围受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因果关系、合理预见规则、与有过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的限制。在合同解除时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时常采取替代交易的救济方式,于此场合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为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并且大多要扣除成本,个别情况下才允许获赔成本、消除瑕疵所需费用,在积极的债权侵害的场合还有守约方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在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应为迟延赔偿,替代交易与之不匹配,金钱赔偿可能较为适当。在债务人恶意违约、守约方难以举证证明其履行利益的损失时,可以采取获利赔偿的方式,即将债务人因其违约而获得的利益作为向守约方赔偿的数额。  相似文献   

10.
崔建远 《法学家》2023,(1):27-41+192
机会利益的损失,在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中十分常见,在采取客观的计算方法时容易确定,对其予以赔偿获得认可;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中是否存在并具有确定性,存有疑问,是否准予损害赔偿,见仁见智。机会利益的确定,在个案中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规则解决问题。既有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的设计目的及功能定位有待反思,不足以排除机会利益的损害赔偿。在缔约过失的场合,机会利益的损失是否超出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应当具体判断,不可一概而论。就受害人获得双份赔偿/偿付赔偿的问题,可以通过排除赔偿成本的措施予以消除。裁判者应当严格把握机会利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从而避免诉讼浪潮。至于机会利益损害赔偿中的公共政策问题,中国法及理论确实应妥善考量。在具体裁判中,机会利益的损失必须是真正和实质的、而非臆猜性的,此为机会利益损害赔偿的核心要件。在确定机会利益损失的作业中,概率平衡的方法、机会损失的方法以及“事件链”和“替代事件”的操作技术,值得中国法及理论借鉴。  相似文献   

11.
在利他契约 ,债权人在第三人未表示享有利益前可变更、撤销利益第三人约款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可寻求司法救济 ;同时 ,债权人有义务确保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债务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全面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否则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 ,债务人可就契约所生抗辩 ,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12.
占经济合同纠纷绝大部分的欠款纠纷中,债权人起诉时通常会提出由债务人赔偿其利息(往往以贷款利率计算)做为损失补偿的问题,那么,这种利息与债务人延期付款有无直接因果联系?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呢?《经济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赔偿贷款利息损失的请求不能维护》一文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人民法院不应维护债权人的这一请求.  相似文献   

13.
由于我国对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我国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赔偿数额上存在不少的问题,加强对损害赔偿的研究对我国意义重大。文章首先对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概念做简要的叙述,从合同的效力、违约行为、利益受损事实、期待利益的合理性和可预见性以及损失和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五个方面论述了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素,并简单介绍计算利益损害赔偿的公式以及常见的计算方法。最后,对我国的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4.
双务合同实为两个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成立,实为两个单务合同交换关系成立。合同守约方因相对方根本性违约而解除合同,是解除守约方为债务人之合同,并不解除受约方为债权人之合同,其宗旨是单方免除自己债务。主张合同解除既有溯及力地消灭全部合同关系,又可请求损害赔偿,逻辑矛盾不能否认。在法理上,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当事人应各自丧失因标的物之存在而发生之现有利益。在一般买卖,出卖人一次性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标的物意外风险可由一方承担,表现为所有人主义原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保留卖主分期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标的物意外风险应由双方承担,不表现为所有人主义原则,也不表现为交付主义原则。  相似文献   

15.
在违约损害赔偿中,期待利益的赔偿是最为常见的赔偿,它能使当事人获得完全的赔偿。期待利益的计算问题事关当事人可获得的赔偿数额,意义重大。本文提出了计算期待利益的基本公式,并针对合同中的供应方和接受方不同的违约情形分别提出了具体的计算公式。  相似文献   

16.
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人与自然人一样 ,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从两个角度进行探讨 ,即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角度来看 ,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对法人的一切人格权的侵害和部分身份权的侵害 ;从损害利益的角度来看 ,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应该是精神利益的赔偿  相似文献   

17.
论涉他契约——兼评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尹田 《法学研究》2001,(1):33-49
涉它契约之涉它 ,包括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两种情形。涉它契约系指使契约发生以上结果的特别合意 ,与其赖以产生的原因行为不可混同。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债权人同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在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时 ,债权人得请求对自己损害的赔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并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承担履行义务。第三人不履行时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 6 4、6 5条未赋予第三人任何法律地位 ,与德国法上的“经由被指令人而未交付”相同 ,因此不属涉它契约  相似文献   

18.
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一、引言 设甲与乙约定,为丙的利益由乙向丙为一定给付,这里便成立了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Contracts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ies),其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第三人.[1]第三人利益合同可作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依合同自由原则,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设立,当然可以发生作为一般合同应具有的效力,如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等.此外,该第三人利益合同还可以成为第三人保有其因此所受领给付的法律依据,使他虽不一定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在债务人履行后,却可以保有利益,拒绝返还,而不构成不当得利.[2]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则仅指,此中第三人可依该合同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即直接发生第三人享有独立债权效力的合同.本文下面的讨论也仅限于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  相似文献   

19.
加害给付,是合同法和侵权法交叉作用的边际问题。加害给付作为典型的违约性侵权行为,产生在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其一方面侵害了债权人依合同享有的期待利益,具有违约行为的特征;另一方面又属于法定义务的违反,损害了债权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成为合同法与侵权法重合调整的对象。  相似文献   

20.
因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法定解除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损害赔偿,但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莫衷一是,也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解约后损害赔偿范围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因此,研究研究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是否需要赔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故本文试图通过国外立法比较研究,评析各学派观点的利弊基础上,认为合同解除后需要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以维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督促当事人正确履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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