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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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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香港回归祖国,内地与香港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本文试图通过研究世界各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以及我国内地与香港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和特点来探讨解决我国内地与香港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相似文献   

2.
王菁  张鑫 《河北法学》2012,30(9):163-165
随着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职务犯罪无论是主体上、行为上还是危害结果上都呈现出新的特点,过去个案合作的方式已经很难适应打击跨两地间的职务犯罪行为的需要.在总结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职务犯罪区际司法协助意义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内地与香港职务犯罪区际司法协助的主体机构和主要内容,以期望内地与香港之间在腐败等职务犯罪领域的司法协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相似文献   

3.
李汉昌 《法学论坛》2005,20(3):8-10
回归后的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与中国内地的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跨法域的民商事纠纷亟待解决。遗憾的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区际民事诉讼的规定。法院在处理跨区际的民事纠纷过程中出现了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纳入议程。区际民事诉讼应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独立成章,位于涉外民事诉讼之前,分为三节。分别规定一般原则、管辖和区际司法协助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正> 海峡两岸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解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问题首先必须树立“一国两制”的思想。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中国政府运用这一构想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实践已证明它是实现祖国统一的唯一有效途径,它也应该成为当前和今后海峡两岸开展司法协助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一原则,两岸间应有必要的协助、合作,但应区别于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确保这种协助途径无害并有助于国家的统一。其次,必须树立法域平等的思想。所谓平等,是指两岸法域在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原则,也是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协助活动中,这一原则至少应体现如下二点:其一、大陆与台湾地区有关民、商事、刑事法律在特定时间内处于平等地位,两地彼此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对方法律在本区域的域外效力;其二,在两地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上平等,其利益应同等保护。最后,必须树立互惠互利的思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跨法域诉讼的顺利进行。以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得益,在跨法域的民商事和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在送达司  相似文献   

5.
6.
温嘉明  梁凱恩  蔡佩瑤 《中国法律》2013,(5):39-44,96-102
随着内地与港澳对一国两制下司法协助新模式的积极探索和2008年以来两岸关系的历史性转折,内地和港、澳、台四地间的司法协助成效显著。尤其是近年来,两岸签署了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四地间经济、文化等交流日趋紧密,涉及司法协助的案件整体上增长势头明显,数量上远超国际司法协助案件。2012年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文书送达司法协助案件1515件,涉澳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案件81件,较2008年分别上升了38.5%和72.3%。2009年6月25日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后,当年人民法院办理的两岸司法协助案件数量即突破1000件,此后每年都在6000件以上。四地间司法协助工作的全面开展,既有利于区际司法合作的深入推进,也为四地的融合和经贸关系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动力。本期特选取温嘉明律师关于四地间司法协助制度的文章,梳理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和发展历程,研讨其取得的成就及尚存的不足。  相似文献   

7.
在香港、澳门回归以前,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具有非常特殊的性质,即既有国际司法协助的性质.也有区际司法协助的性质。这是因为,在港、澳回归前,香港、澳门分属英国和葡萄牙两国的管辖之下,进行司法协助,须与该两国缔结双方条约或经两国政府认可,因而具有国际司法协助的性质。但是香港、澳门终究是我国领上的一部分,因而内地与这两个地区的司法协助,属于一国之内司法协助的范畴.又具有区际性质。  相似文献   

8.
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构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台湾按照“一国两制”的方案实现和平统一也是大势所趋。但固中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各法域人们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有所不同,法律本身存在很大差异,且“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局面将长期存在,为了打击跨法域犯罪,必须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9.
本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内地及中国其它地区的刑事司法协助实际情况作本地性实证研究,并论述加速这方面发展的法制上、政治上及实质上的迫切性,认为可以化整为零,分别签订移交逃犯及犯罪得益、互相承认判决等各项协议,并尽快设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联络机关。  相似文献   

10.
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是:送达难的情况仍然存在、调查取证难更是突出、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的司法判决还须做艰苦的努力。文章着重对我国内地、港、澳三地调查取证制度作了比较,而后提出解决实施我国区际调查取证的建议和设想,包括调查取证的范围、途径、方式和适用的法律等。  相似文献   

11.
金秋 《法制与社会》2012,(23):128+150
伴随粤港澳地区联系的加强,如何解决区际刑事司法冲突,做好刑事司法协助工作也迫在眉睫.本文根据一件跨区的案件为例,分析粤港澳三地刑事司法协助应协助取证与协助执行,粤港澳三地司法部门应当加强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学习、借鉴.  相似文献   

12.
港、澳、珠三角地区的区际法律冲突及其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区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指19世纪40年代以后,在我国因为三地之间各自法律规定的不同,从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这种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与目前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律冲突,和其他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以及我国国内的其他法律冲突,都不尽相同的特点。“一国两制”原则和有利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原则是协调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区区际法律冲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而由各法域协商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典来进行协调,应该是目前我国协调解决港、澳、珠三角地区区际法律冲突的较切实可行、同时也是行之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13.
对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再认识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何智慧 《河北法学》2001,19(5):79-83
目前中国开展区际司法协助的最理想模式是各法域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区际司法协助协议。 结合港澳基本法的规定和实践对该模式的建立与运作加以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并 使之在今后的实践中逐步完善,以使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4.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下内地与港澳司法合作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司法合作,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下,构建与经济合作模式发展相协调的内地与港、澳的高效司法合作机制是当务之急。签订协议的模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就司法协助事宜进行协商,经双方达成共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合作中此种方式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15.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涉港澳台案件在我国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总量占绝大比例,但由于各地区的社会制度及所属法系不同,区际法律冲突不断显现。故探讨区际民商事审判中的公共秩序保留的司法运作问题在我国尤其具有特殊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对公共秩序保留概念的界定并不足以涵盖公共秩序概念本身的含义,因此,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合理的司法运作十分有必要,但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应注意对司法裁量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顺应现代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呈现出的限制适用趋势。同时,通过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听证程序、逐级上报备案与不予承认和执行案件的核准制度以及案例指导制度,实现将抽象的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区际民商事审判中的软着路。  相似文献   

16.
赵秉志 《法学杂志》2005,26(1):16-20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世界范围内合作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一个更为有效的法律机制。结合公约规定,我国应当对现行《刑法》中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应当引入控制下交付以及监视、特工行动等特殊手段;在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与区际合作方面,也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17.
我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为实现祖国统一而提出的“一国两制”的构想衍生出了我国现实而紧迫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区际司法协助介乎于国际司法协助和域内司法协助之间 ,但有别于二者。建构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须着眼我国的具体国情 ,采取务实的做法 ,以促进两岸四地间的民商事流转和国家的统一。  相似文献   

18.
从周正毅案管辖冲突看区际刑诉移管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移管作为移交逃犯制度的替代措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挥协调和缓解区际刑事司法管辖冲突的作用。以周正毅案为例,如果香港特区和内地有关方面能够达成诉讼移管的协议,香港方面就可以把周正毅在港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上海司法机关,让上海司法机关对其在香港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建立区际刑事诉讼移管制度不仅可以拓宽“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合作的领域,同时也有助于各法域间加深相互了解对方的司法制度,推动其他司法合作事项向纵深发展,从而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系统、务实和有效的刑事司法合作体系,以维护“两岸四地”司法合作关系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9.
一、一起区际司法协助案2007年3月18日下午,一名被中国内地警方以国际刑警红色通告通缉的女子自香港乘船抵达澳门港澳码头时,被澳门治安警出入境事务厅发现。当地司法警察局按照国际刑警组织的规定,在发现其行  相似文献   

20.
在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于2006年7月14日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3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公布了关于《安排》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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