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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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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学和反垄断法理论的发展为反垄断法在自然垄断行业的适用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但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后,由于缺乏明文规定,使得自然垄断行业的行业监管机构与新近成立的反垄断机构的权利界限不甚明晰,这可能引起在对具体垄断行为判断与管辖上的分歧与冲突。相应的,科学配置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的权限,将有助于保障《反垄断法》顺利实行。按照比较法的路径,同时基于对我国经济总量大,监管业务复杂等现实情况的分析,笔者认为不舍弃行业监管机构,建立由统一的反垄断机构主导的合作管辖机制,应是配置相关机构权利的要点。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的现象极为严重,公用企业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执法关注的重点。《反垄断法》出台后出于种种原因,并未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及权力配置予以厘清,导致了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各行业监管机构间的权力冲突愈趋频繁、激烈。因此,我们必须对上述两类机构之间的反垄断权限进行划分。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间的权限划分一般有三种模式,而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分权的模式是目前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模式。  相似文献   

3.
如何处理《反垄断法》与行业性规制立法、反垄断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是《反垄断法》起草中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参照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及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理解《反垄断法》和行业立法在反垄断规制问题上的“一般法”和“特殊法”关系的基本原则,及合理配置反垄断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管辖权的具体思路,并在上述分析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构建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体制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部法律的执行体制是否健全、合理,是否能发挥其相应的作用,是判定该部法律能否成为真正有效的法律的依据.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执法体制及相关内容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反垄断行政执法体制,应该考虑一些重要因素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着重处理好各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执法机关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同时还要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  相似文献   

5.
目次一、当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权力配置格局二、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权力配置之国际经验考察三、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权力配置之模式选择四、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主辅型权力配置机制之建立一、当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权力配置格局准确把握当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权力配置格局,是我们对本论题展开探讨的起点。(一)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权力配置现状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政府对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煤气、自来水、石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性行业采取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方式,并由行政部门直接经营管理,排斥了市场竞争机制功能的发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对垄断性行业  相似文献   

6.
论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关系问题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一个重要难题,在<反垄断法>实施之际,对于这个难题我们无法回避.笔者认为,论述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关系,实际上应该协调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反垄断法与规制行业的关系;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自然垄断行业所处领域是最为典型的市场失灵领域,因此政府监管成为必要。对垄断行业的监管主要表现为市场进入监管和价格监管,并且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所以,在现阶段,垄断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执法各有存在的依据和优势,当务之急是解决如何实现垄断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的协调问题。对此,可从明确反垄断法在垄断行业的适用原则和适用除外,合理划分垄断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权以及加强对垄断行业监管机构反竞争行为的法律监督和救济等方面入手进行。  相似文献   

8.
自中央在平台经济领域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来,我国的执法部门与立法部门一直以强化反垄断法的路径予以回应。但欧盟2022年10月12日颁布的《数字市场法》为平台反垄断提供了行业规制的新路径。此刻我国面临着是否要在平台经济领域引入行业规制的重大抉择。反垄断法擅长处理策略性市场失灵,行业规制适宜解决结构性市场失灵。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现状表明该领域缺乏稳定的结构性市场失灵,平台多以策略性市场进入障碍来促成垄断。鉴此,近期不宜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立即引入行业规制,但可继续强化反垄断法来实现平台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9.
电信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近年欧美各国对电信行业的改革,各国反垄断法都将电信行业等昔日所谓的自然垄断行业纳入其规制范围,并对电信业实行适度管制。我国电信行业垄断的现状令人堪忧,对电信业实行改革、引入竞争,放松管制是当务之急,同时应建立和健全电信竞争法律制度,对电信行业可实行适度管制,建立反垄断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10.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几个重大关系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桂清 《政法论丛》2007,29(3):55-60
在我国,反垄断法是一较为新型的法律部门,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和复杂性,其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面临一些错综复杂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其中,如何处理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反垄断机构与产业监管机构的关系、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的关系、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关系,应是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11.
专利联盟反垄断规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专利联盟(Patent Poo1)是指由多个专利拥有者,为了能够彼此之间相互分享专利权利或者统一对外进行专利许可而形成的一个正式或者非正式的战略联盟组织.在现代高科技产业竞争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中,专利联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包卫霞 《法制与社会》2012,(34):285-286
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适用是循序渐进的,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水平的变化,根本上决定了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是否适用以及适用的范围。当前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大体上已经处于垄断与竞争并存的阶段,区别于传统的自然垄断,因此一般适用于反垄断法。此时,在自然垄断行业,如何协调好反垄断法规制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3.
纵观我国的《反垄断法》,它从两个方面对反垄断规制对象进行了确立,即经济性垄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但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因值得反思,行政垄断的反垄断规制应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陈兵 《法学》2020,(2):103-128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线上线下的市场要素和市场力量不断集聚,超级平台从市场要素发展为要素与市场的联合体。在互联网市场动态竞争的场景下,现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目标、逻辑及方法正面临巨大挑战。建议引入多元利益动态平衡机制,更新反垄断法规制理念,关注互联网市场生态竞争系统的健康运行,主张对超级平台施行"强监管、早监管、长监管"的规制模式,探索建立审慎科学的"预防+事中事后+持续"的规制逻辑,革新SSNIP和CLA,结合SSNDQ和SSNIC,强调非价格因素和用户体验在超级平台反垄断法适用时的实际价值和作用。与此同时,激励超级平台自身建立和完善开放型生态竞争系统,积极主动参与由政府主导的反垄断合作规制项目,培育和提升超级平台的自治能力和社会责任。在此过程中,应总体抱持对超级平台包容审慎的规制态度,既要持续激励超级平台的竞争动能与效能,也要防治超级平台走向竞争固化所带来的弊病,最终实现互联网市场上开放型生态竞争系统的稳定运行。作为新兴科技产业与新兴经济业态的典型代表,超级平台还需特别关注竞争规制与产业促进之间的互动,以增进整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5.
张帆 《法制与经济》2008,(20):95-96,99
伴随着知识全球化以及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专利联营已经成为新时期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商业模式。专利联营不仅可以带来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也存在限制竞争的隐患。因此,本文从对专利联营的基本概念予以阐述的基础上,从其促进竞争和限制竞争两方面入手,以反垄断法的角度对专利联营所带来的竞争效果的影响加以分析研究,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16.
专利联营之反垄断规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平 《现代法学》2007,29(3):97-104
由于“专利灌丛”问题,产业发展越来越受控于很多分散的、独立的专利权。专利联营解决了这一问题,它整合了互补技术,降低了交易成本,排除了专利间实施的交互限制,避免了昂贵的法律诉讼。但由于专利联营固有的“联合”特点,使其必然对联合体之外的市场主体构成限制竞争,具有“垄断”的先天嫌疑,而由于专利联营政策越来越被拥有较多专利权的跨国企业控制,特别是信息领域技术标准制定中诞生的专利联营,已经凸现出滥用市场支配力、防碍技术创新的趋势。因此,有必要制定专利联营的反垄断规则。  相似文献   

17.
18.
张帆 《法制与经济》2008,(18):31-32,35
伴随着知识全球化以及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专利联营已经成为新时期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商业模式。专利联营不仅可以带来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也存在限制竞争的隐患。因此,本文从对专利联营的基本概念予以阐述的基础上,从其促进竞争和限制竞争两方面入手,以反垄断法的角度对专利联营所带来的竞争效果的影响加以分析研究,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19.
伴随着知识全球化以及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专利联营已经成为新时期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商业模式。专利联营不仅可以带来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也存在限制竞争的隐患。因此,本文从对专利联营的基本概念予以阐述的基础上,从其促进竞争和限制竞争两方面入手,以反垄断法的角度对专利联营所带来的竞争效果的影响加以分析研究,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20.
黎珊珊 《法制与经济》2013,(7):38-39,41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但一旦被滥用,则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后果,构成垄断行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是分别归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經营者集中,因此反垄断行为认定通常遵循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中,合理分析原则的应用范围较本身违法原则更广,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①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颁布和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指南或规章,并以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为基础,采取或遵循一种分类规制的原则思路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作出细化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极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研究制订专门的、确定性较高的执法指南或者规则,并将分类规制的思路和方法引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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