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本又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社会化和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日趋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必然结果,它将公法和私法的手段融这一体,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法律部门。商法与民法一样,属于私法范畴,奉行“政府不干预原则”,它不可能被改造成“经济法”,也不可能代替经济法。现实的经济制度和中国近现代民事立法的“民商合一”传统,决定了我国当前并无在民法之外另立商法部门的客观条件和法学基础。作者的结论是,民法基于其性质,是任何市场经济社会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也具有基本法的地位。这是一种关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的”二元价值观”。  相似文献   

2.
自民法,商法和经济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充分的运用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其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直备受讨论的.民法,商法与经济法都是社会主义体制中的重要法律,也给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本文主要针对民法,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做出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立法在不断的完善。民法与商法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有质的区别。二者在立法价值取向上有所不同,民法在立法上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商法在立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益优先。对于正确的认识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对于研究和熟练的掌握的民法和商法都有很大的裨益。  相似文献   

4.
民法和商法构成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私法的主要内容,但立法模式却迥然不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同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我国的民商立法,既要大胆借鉴西方国家民商立法的经验,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跳出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的窠臼,走新的路子:将商法“一分为二”,分别纳入民法和经济法,构建既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又符合当代民商立法发展趋向和我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5.
武晓琪 《法制与社会》2011,(11):22+37-22,37
经济法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两者都是调整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规范,在推动市场交易的良性运行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在立法背景、指导思想调整范围等方面的差异,两者在价值追求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本文立足于经济法和民法的价值,通过对价值体系内的各种要素进行比较分析,来阐述二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民法、商法、经济法产生于市场经济中,同时又对市场经济起着调整作用。契约自由、产权制度、竞争自由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基本原则,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这三种制度不是各自独立的,契约自由、产权制度与竞争自由之间虽然存在冲突,但在市场经济中相辅相成,相互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市场经济中,民法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依靠任意性规范;而经济法是由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组成,并规定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一方面,民商法保障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经济法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体现社会公平,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  相似文献   

7.
经济法之人性价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就经济法产生的逻辑及主要内容考察,经济法是“人性冲突与调适”的法律形式。就实践而言,经济法产生于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的深刻原因在于市场领域内人性的冲突;就立法而言,经济法产生于民法失灵,而民法失灵的真正根源在于民法注重人性解放的同时,对人性的反映也有一定的片面性。因此,经济法应当从厚重的“纯经济色彩”的层层包裹中破壳而出,复归人性之路。  相似文献   

8.
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赵万一  赵吟 《现代法学》2012,34(4):60-73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保障性法律,而商法则是市场运行法,特殊的功能成就其不可替代的独立地位。商法产生于市场经济并且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两者具有深刻的依存关系,以效益为契合点,通过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保障市场主体营利自由,进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实践的品格使其具有高度灵活性。现代市场经济立法主要表现为商事立法,没有健全的商法制度,就没有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的当今世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需要理性面对法律部门功能纯化、法律移植合理化和商事习惯法律化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于杨 《行政与法》2014,(12):85-88
当前,我国正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法的完善与发展对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与规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经济法与宪法、民法、商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协调关系后认为,只有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在相互协调中共同发展,才能实现经济法的与时俱进,才能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民法、商法、经济法的相互关系,是近年来倍受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问题。三个法律部门以市场的完善和协调发展为共同的立足点,相互之间存在许多共性和差异,充分认识其相同点和不同之处,对于健全我国经济法律制度,推动市场经济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赵万一 《法学论坛》2003,18(6):12-21
民法和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其区分依据除了要考虑法律的调整对象之外,立法价值取向的差异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民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是公平,立法上采取的是公平优先原则;而商法的最高价值取向则是效益,立法上采取的是效益优先原则。正确认识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无论对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民商合一与我国民商法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谷牧同志在全国经济法制交流会上,曾提出过民法和商法的立法任务。民法和商法都和商品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我国经济改革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民法得到发展与完善,同时也为商法的立法提供了客观依据,在大力加强民商立法的同时,有必要对民法和商法的相互关系等问题作出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作者具体分析了如何建立和完善构成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民法规范、商法规范和经济法规范,并指出目前应着重推进民法学、经济法学从意思自治原则、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市场经营主体、实现主体的形式及所有权理论的发展等方面深入研究,还要加强对市场竞争和竞争秩序、证券交易、房地产市场等热点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14.
科斯定理是关于交易费用的理论。它的提出为分析制度的经济意义铺平了道路。按照科斯定理,制度(包括法律制度)都是交易费用导致的必然结果。民法、商法、经济法体现了经济对法律不同层次的需求。完全竞争市场的状态并不存在,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介入经济生活重新分配法定权利这种方式,比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实现权利转移的方式,能够获得更高的社会经济效率。经济法正是规制国家介入经济生活进行法定权利分配的法律。有无法定权利分配是经济法区分于民商法的分水岭,也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  相似文献   

15.
商法和民法是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的重要的一类法律制度,效益和公平在法律层面是其最为重要的价值取向。两者之间既有一定区别又存在密切联系。两者之间的区别既在于其法律对象的不同,也在与其在立法过程中的价值取向的差异。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需要考虑到效益优先的原则,因而效益成为了商法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取向;而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在对资源进行再次分配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公平优先的原则,因而公平成为了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对商法和民法不同价值取向的正确认识,于我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商法的独立性是商法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发掘要通过与民法比较来实现.商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研究对象和方法,这使得商法成为与民法不同的法律部门.商主体独立于民事主体而存在,并通过立法加以确认,从而使商主体制度得以发挥其不同于民事主体制度的特殊作用.①  相似文献   

17.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商法理念的新制度,并以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18.
<正> 当前,我国法学界围绕着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焦点是:经济法是否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种观点,因而反映在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上就有两种不同的主张。比如,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同志,就主张把包括经济合同在内的许多经济关系都列入民法的调整范围;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同志,就主张制定包括经济合同法在内的各种经济法规。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会给立法工作带来混乱,同时也不利于经济审判  相似文献   

19.
试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基本假设差异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法学界有争议的问题。民法与经济法的不同在于其基本理论假设的差异。民法建议在“生活理性”假设上,经济法则建立于“经济理性人”的假设上;民法建立在经济社会是由各个经济主体组成的混合体的假设之上,经济法则建立于经济社会是由各个主体构成的有机体的假设之上;民法建立在市场万能和政府无能的假设之上,经济法则建立于市场和政府都不完备,但政府不完备性少于市场不完备性的假设之上  相似文献   

20.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客观上日益要求构筑与其相适应的完善的经济法体系,这需要多方面努力和措施。其中在经济法立法中切实贯彻立法的协调性原则即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基于此,本文拟对此作出简要分析。贯彻经济法立法的协调性原则,总体上要求在经济法立法过程中,通过立法主体②实施一系列的协调活动,采取各种协调措施,确保所有经济法立法内部及其相互之间在内容和形式上完整完备、协调一致,从而形成和谐统一的体系。强调贯彻经济法立法的协调性原则,有着其深厚的基础:(一)它是…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