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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九十九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这是个纯技术性规定,但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难题。首先,“以上”、“以下”主要出现在对量刑幅度的规定中,对于量刑幅度而言,刑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不合乎逻辑,有欠严谨。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故意伤害罪规定了三档量刑幅度,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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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时予以减轻;二是犯罪人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对于后一种情况,在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上予以限制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减轻处罚不是背离法定刑,而是以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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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字号的基本特征。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权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它同公民的姓名权一样,特定的名称代表特定的组织和个人。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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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思博 《公民与法(综合版)》2023,(3):36-39
<正>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将《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案分为四编十七章,共207条。其中第七章为“执行监督”,第九十六条至第九十九条为涉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条文。根据目前相关条文的内容,提出以下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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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概念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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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共犯罪分首从”条是清代处理共同犯罪的总则性律条,它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两点:一是“共犯罪分首从”,二是“以造意者为首”。这种将共同犯罪人区分为首犯与从犯的分类方法,既不同于西方法律的“正犯与共犯”之分,也不同于当代中国法律的“主犯与从犯”之分。清代的共同犯罪制度体现了乡土中国独特的法律追求,应当引起当代法学界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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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变更子女姓名案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因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单方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更改导致的纠纷案呈上升趋势。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婚姻法第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女子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本期所选登的这篇案例有其特殊性,作者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司法建议,但仍意扰未尽。实践中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是关系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其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因此,希望读者能就此发表各自的观点,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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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刑法学界解释犯罪的预备与未遂的界限时,常常将刑法条文所载“着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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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马班邮路”乡邮员、共产党员王顺友的感人事迹近日在全国播发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为什么一名普通乡邮员的事迹会引起人们强烈的共鸣?透过王顺友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人们看到了他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1985年,王顺友从父亲手中接过缰绳后,在“马班邮路”上整整走了20年。20年来,他在雪域高原跋涉了26万公里,相当于21趟二万五千里长征、相当于绕地球赤道6圈。王顺友走过的这条邮路不是普通的路。他所走的“马班邮路”,是一条充满荆棘的坎坷之路。这段邮路,要经过当地老百姓谈之色变的“九十九道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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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第九十九条明文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依法把好补侦这一关,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这对于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人民法院退回人民检查院补充侦查的案件,退几次才算合法呢?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行其事,步调不统一,需要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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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议案落实满意度票决制是值得推广的,但推广的前提即在于:有必要使人大代表议案落实满意度的票决制规范化。笔者认为,代表议案落实满意度票决制,虽法律没有明确而又具体的相关规定,但却基本是符合宪法、法律的授权范畴的。如我国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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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刑诉法条文,运用“立即”一词有十余处。如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第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第七十条:“……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第七十二条:“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第六十八条:“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等等。上述条文,虽运用“立即”一词,但均没有明确其具体时限。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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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限防卫权问题的再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刑法学界人士较多认为是规定了“无限防卫权”,且对这一规定的利弊颇有争议。本文在对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一些相关问题进行考证之后,从根本上否定了新刑法规定了无限防卫权,认为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仍然是受该条第二款规定所制约的有限防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