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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新《婚姻法》较之修改前,其精神和原则可行且合理,更适应我国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要求。在新《婚姻法》的适用中,正确理解其立法精神和条文内容对司法实践尤为重要。本文拟就离婚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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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法学界就刑法修改问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本文拟联系有关建议就修改刑法应当妥善处理的几个关系发表一些浅见。 一、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基本关系看似简单,实则复杂。根据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刑事司法应当以刑事立法为依据,而且法官的裁量权越小越好;但成文刑法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法官具有相当自由的裁量权。如何在二者之间谋求平衡,使刑法精神公正地得以实现,确实是一个难题。本文不打算深入讨论这个问题,只是从刑法修改的角度说明:不要试图用刑事立法解决刑事司法中存在的一切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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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被提上日程已多有时日,许多司法实践部门、法律院校都针对相关问题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提交立法建议稿。本期特别策划约请部分专家、法官依据行政诉讼的基本理论,以司法实践为视角,对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从司法改革的角度对当前行政诉讼法亟待修改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和法律地位、证据规则、行政裁判的执行以及行政诉讼程序的完善等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甘文法官,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联系审判实践对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问题从几个层面加以论述:最高人民法院梁凤云法官,在对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包括撤销并重作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等判决方式加以分析、提出完善建议的同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例,认为行政诉讼法修改应当增加禁令判决,中间判决,舍弃、认诺判决等判决方式;江西高院徐英荣法官,在对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进程加以回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原则,对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确立概括式规定加否定式列举的立法模式;上海高院吴偕林法官,结合6个基层法院试行行政诉讼简便程序的试点调研,就行政诉讼简便程序的实践依据及具体运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撰文加以论述,相关内容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是一份不错的经验性素材。希望这组文章能对行政诉讼立法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关注相关立法的研究进展情况,也欢迎广大读者联系司法实践提出个人的真知灼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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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婚姻法》的修改立法工作,2000年12月18日— 20日,中国女法官协会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中心召开“婚姻法实务研讨会”。大 会由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原主持,研讨会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 民法室副主任孙礼海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李凡副庭长及来自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50多位法 官代表。与会代表结合审判实践工作中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自身审判工作经验, 对当前现行《婚姻法》修改和完善进行了广泛研讨,并对婚姻立法中的一些主要问题提出了 具有借鉴意义的真灼之见。一、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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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下称“新婚姻法”在总结1980年婚姻法实施20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婚姻家庭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的客观情况,在结婚、离婚的条件,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暴力和保障老年人权益等方面,对1980年的婚姻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补充,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切合实际,具有操作性和中国特色。本文就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谈谈自己的肤浅看法,以求教于同仁。一、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修改前后的异同婚姻是男女两性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形式。婚姻关系一旦成立,随之派生出夫妻人身、财产、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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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婚姻法的几处立法空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婚姻法虽然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若干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填补了不少立法上的空白,但是,一年多的司法实践表明,修改后的婚姻法仍然留下了一些法律空白点。这就需要我们继续努力,积极思考和探索,以便在未来民法实现法典化时,使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更加全面、科学和完善。本文仅就新婚姻法的几处立法空白谈一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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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婚外同居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兼评《婚姻法》第46条第2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修改后,至今已有四年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运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几乎成为有其名无其实的一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几乎看不到它的影子,这不能不让我们对这个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产生质疑。笔者拟从该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剖析,并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一、立法背景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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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 17 条第 4 项关于婚后继承或受赠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引发了立法、司法和社会生活中的诸多问题。从共同财产认定的法理基础、该条与《婚姻法》第 18 条第 3 项之间的法律困惑、法律在本土化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该条存在的法律漏洞以及与相关法律的冲突等角度进行分析,提出废除该条款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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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贤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6):17-21+52
正在修改中的《婚姻法》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对《婚姻法》修改的必要性,以及《婚姻法》草案试拟稿中涉及到的一些重要问题,如夫妻间的同居权利、夫妻间的贞操义务等,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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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问题之司法实务考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明标准是指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应当达到何种程 度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也就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 最低证明要求。可见证明标准问题是司法实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过去我们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活动中都很少有意识地去关注这个问题。但是,从司法过程来说,法官审案必须首先要查明事实,而事实是否查明必然就有一个评判标准和界限的问题。可见,无论我们关注与否以及关注的程度如何,证明标准问题都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于司法活动之中。笔者最近查阅了134个案件(其中刑事60件,民事 63件,行政 11件),对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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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案是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下,在总结二十年的《婚姻法》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目前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新情况修正的。它在继承了婚姻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同时,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其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修改和补充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次大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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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新《婚姻法》调整了离婚标准的立法体例 ,不仅使离婚标准更加明确、更加规范、更便于司法操作 ,而且极其鲜明地昭示了其尊重婚姻本质、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和社会根本利益的立法宗旨。笔者认为 ,修改后的离婚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完善了离婚标准的立法体例新《婚姻法》第 3 2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有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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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婚姻法》的几处修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 ,婚姻法在作相应修改后已经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婚姻法针对改革开放 2 0多年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的变化 ,继承和发展了 1 980年婚姻法 ,新增了若干具体制度、具体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婚姻立法的空白 ,丰富了婚姻立法的内容 ,使婚姻家庭制度更趋完善。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分则中新增了若干制度 ,如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制度 ,明确了双方共同所有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及其效力 ,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等等 ,为执法部门和司法审判机关提供了可操作的条款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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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冰宁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7,3(1):57-65
法官的裁判是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线,法律适用是法官在审判过程申最为重要的工作,也是维系司法公正的核心工作。法官如何适用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水平与能力,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与保证,而且直接关系到司法社会功能的发挥。“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因此,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也是法官最基本、最重要的能力,要求法官具有准确理解立法精神、立法原则,灵活运用法律,恰当处理实际问题的专业技能。在此遏程申,法官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了解法理,熟悉法律,切实以公正之能求得公正之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发(2005)4号《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申提出了,加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应着力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本文试图从民事审判的视角,论证法律解释内容及规则,以此对司法能力的建设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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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职业道德之基本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思考法官职业道德的问题是从三年前开始的。到真正想把它当成一个课题来研究是在去年。从开始筹划选题到约稿、组稿,方才发现很少有法官,学者涉足这一领域。在西方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法官制度非常完善,而法官职业道德或称法官行为准则是法官的必修课。法官一经被选举或任命,即一旦从事法官职业,就必须开始接受这一职业的特别训练,遵从这一职业的“行规”。诸如司法职业道德、法官审理案件的技巧、裁判文书写作训练等等都是法官接受培训时所应涉及的。 正是基于对司法实务研究重要性的认识,编辑部从今年开始将策划一些与此相关的选题。法官司法职业道德就是这其中的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蒋惠岭法官多年来从事司法审判学方面的研究,在继关注法官独立审判等问题之后,开始对司法职业道德进行研究。从本期起我们与蒋惠岭法官一起展开有关司法职业道德的讨论。希望有更多法官、律师以及法律专家、学者等对此感兴趣的人士参加进来。 本期的三篇文章分别有所侧重:第一篇是蒋惠岭法官的“司法职业道德之基本认识”。这是对这个问题的一个概括式的介绍,也可以看作是一块敲门砖。今后还会有蒋惠岭法官的对此问题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文章;第二篇是翻译的加拿大司法委员会制定的“司法职业道德基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