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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2月8日上午9时许,某市建筑公司职工宋金明从商店购买一台“飞飞”牌“14吋黑白电视机,价345元。他把电视机绑在自行车后架上,便骑车来到某医院门口,将自行车连同电视机一并寄存于设在医院门口的自行车寄存处。管理人员陈玉英当即向宋金明加收2角钱寄存费(一辆自行车收3分),并付给4张寄存收据。宋急于进医院看病,自行车未上锁就离开了。10时30分左右,宋从医院出来,手持寄存收据向陈玉英领取自行车,不料,自行车与电视机不翼而飞。这时,陈玉英才想起,几分钟之前被一男青年取走了。事发后,宋金明向公安部门报了案,数月未破,又多方索赔无着,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玉英赔偿自行车和电视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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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河南省郑州市的人大代表,现在遇到了有关破产案件中的两个问题,恳请您在百忙中给予解答,以利于依法施政和依法议政。一、破产程序终结或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之后,若发现有个别财产未被纳入破产程序参加清算的债权,其财产请求权应由谁来行使?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若不按破产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亦未进行清算,在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1年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和强制执行?河南省郑州市人大代表康建新康建新代表:破产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都构成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