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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否代理刑事申诉的问题,我国刑诉法和《律师暂行条例》均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律师代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只能以一般代理人而不是以律师身份代理申诉;只能根据利害关系人所掌握的有限证据材料,以代写申诉书的方式提供有限的法律帮助。因此,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的工作就显得无力,无法充分发挥律师代理的优势作用。我国法学界和律师界一致认为,律师代理申诉特别是刑事申诉确有必要,对于申诉权人行使申诉权提供法律帮助,严格申诉渠道,敦促和协助司法机关纠正错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律师代理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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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是指律师接受刑事申诉人的委托,以申诉人的名义代理其行使申诉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律师能否代理刑事申诉的问题,我国现行刑诉法和《律师暂行条例》均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只能以一般代理人而不是以律师身份代理申诉;只能根据利害关系人所掌握的有限证据材料,以代写申诉书的方式提供有限的法律帮助。因此,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的工作就显得无能为力。有鉴于此,我国法学界和律师界一致认为,律师代理申诉,特别是刑事申诉确有必要,对于申诉权人行使申诉权提供法律帮助,严格申诉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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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可否代理申诉案件?有些人给予否定回答。他们认为,律师代理申诉缺乏法律依据。其实,律师代理申诉与代理上诉一样,不应存在可否代理的争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新、老《民事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律师可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行政诉讼法》也有这个规定,而这三大诉讼法都把申诉(审判监督程序)作为诉讼的一个阶段。律师既然可以担任整个诉讼代理人,那么,当然可以受托担任诉讼中某一阶段的代理,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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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与检察机关办案业务密切相关的修订内容——律师全面介入刑事诉讼
1、律师介入侦查时间的变化
现行刑事诉讼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而新《律师法》第5条将“后”字取消了,这意味着新的刑诉法可能会对律师介入的时间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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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笔者发现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刑事申诉代理的案件甚少,有的律师办了几年案,只办过一、二起刑事申诉案,有的甚至还没办过这类案件。究其原因:一是刑事申诉的案源较少;二是难度太大;三是有一定风险;四是“两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前法无明确规定。因此,律师在开展刑事申诉代理业务时往往会产生一些疑虑或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c新颁布实施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c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要想真正地做到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社会提供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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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类型律师最基本的业务活动是其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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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活动的原则是什么?目前一般认为是《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这一原则对于任何司法机关的工作都是适用的.无疑,也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遵守的.作为律师活动的原则,应反映律师业务的特点,笔者认为把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职责,作为我国律师活动的原则,更符合实际. 律师只有通过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谈得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和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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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私自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律师不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一、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93条已明确界定,律师显然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因为律师的业务活动不直接受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制约,律师不具行政司法机关的代言人,也不代表任何机关发号施令。对于律师的性质,《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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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业务范围做了五项规定,通常简称为:法律顾问、民事代理、刑事辩护、非诉讼事件代理、解答法律咨询和代书。上述业务可以归为两大类,即诉讼类法律事务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恢复律师制度九年来,律师业务以刑事辩护为突破口,逐步拓展,现在,律师办理诉讼类法律事务的地位和作用已经为社会所认识。同时,人们也开始注意到律师的社会职能不仅仅局限在诉讼范围之内,法庭以外也有需要律师提供帮助的法律事务。因而,委托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公民和法人逐年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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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简称,它既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程序,也是我国刑事诉讼诸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之一。它所涉及的内容不仅复杂、广泛,而且具体审理程序亦因案而变化。自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十三年来,在积累了不少司法实践经验的同时,也对该特殊程序提出了急待解决的难题。这些难题单靠我国刑事诉讼法现行规定的三条(即:第148条至150条)内容是远远不够的,理应修改与完善。笔者意在本文中就申诉主体、申诉理由、申诉期限、申诉管辖、申诉的查处、有理申诉的法律效力、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刑事再审的审理方式,以及律师参与刑事再审的审理方面的修改与完善,作如下探讨,以供立法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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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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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案件(包括经济案件,下同)的审判越来越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能否提供对已有利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是直接影响到其胜诉与否的关键所在。因此,作为代理人,律师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代理效果,在代理案件的全过程中,就必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本文拟就律师在民事代理中调查取证工作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一、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及其完善《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个入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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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根据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演绎出侦查中受委托律师有权调查的结论。他们认为,如果此期间受聘请的律师无权调查,则其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就成无缘之水、无本之木而无法切实实现,并且他们还以(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有关条款删节作为上述观点的佐证。因高检第一次颁发的《规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侦查期间,律师不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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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立法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律师界纷纷推出风险代理的业务。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ContingentFee)或附条件收费。我国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中没有关于律师收费的规定,1997年国家计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无涉及胜诉酬金及风险代理机制的条款规定。从我国目前律师收费的实践来看,胜诉酬金制度或曰风险代理制度的实行已相当普遍,由于胜诉酬金制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