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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师能否代理刑事申诉的问题,我国刑诉法和《律师暂行条例》均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律师代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只能以一般代理人而不是以律师身份代理申诉;只能根据利害关系人所掌握的有限证据材料,以代写申诉书的方式提供有限的法律帮助。因此,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的工作就显得无力,无法充分发挥律师代理的优势作用。我国法学界和律师界一致认为,律师代理申诉特别是刑事申诉确有必要,对于申诉权人行使申诉权提供法律帮助,严格申诉渠道,敦促和协助司法机关纠正错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律师代理刑…  相似文献   

2.
<正> 近年来,随着律师业务的不断扩大,要求法律对律师代理刑事申诉问题做出肯定规定的呼声愈来愈高。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律师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律师应该接受委托,代理刑事申诉。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是国京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为一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里所说的公民,当然包括刑事申诉人在内。  相似文献   

3.
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是指律师接受刑事申诉人的委托,以申诉人的名义代理其行使申诉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律师能否代理刑事申诉的问题,我国现行刑诉法和《律师暂行条例》均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只能以一般代理人而不是以律师身份代理申诉;只能根据利害关系人所掌握的有限证据材料,以代写申诉书的方式提供有限的法律帮助。因此,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的工作就显得无能为力。有鉴于此,我国法学界和律师界一致认为,律师代理申诉,特别是刑事申诉确有必要,对于申诉权人行使申诉权提供法律帮助,严格申诉渠道,…  相似文献   

4.
(一)律师可否代理申诉案件?有些人给予否定回答。他们认为,律师代理申诉缺乏法律依据。其实,律师代理申诉与代理上诉一样,不应存在可否代理的争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新、老《民事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律师可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行政诉讼法》也有这个规定,而这三大诉讼法都把申诉(审判监督程序)作为诉讼的一个阶段。律师既然可以担任整个诉讼代理人,那么,当然可以受托担任诉讼中某一阶段的代理,申  相似文献   

5.
从前,囿于《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粗疏,律师代理民事申诉一直没有正常开展.如今,鉴于《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律师代理民事申诉程序定会与日俱增.笔者不惴浅陋,试就律师代理民事申诉的若干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首先,当事人申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才予以再审.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认真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五种情况之一.(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在一审、二审中没有提出或者虽然提出但没有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且新的证据对于原裁判所认定的事实,  相似文献   

6.
郭培英 《内蒙古检察》2007,(6):33-33,36-38
一、律师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与检察机关办案业务密切相关的修订内容——律师全面介入刑事诉讼 1、律师介入侦查时间的变化 现行刑事诉讼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而新《律师法》第5条将“后”字取消了,这意味着新的刑诉法可能会对律师介入的时间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7.
律师执业条件是《律师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律师队伍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与《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相比,《律师法》在第二章对律师执业条件进行了专章规定。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各国关于律师职业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的做法,也体现了中国现阶段的现实国情,其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来看,《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条件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以下仅从立法技术和有关条文的具体规定角度探讨我国《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条件的完善问题。律师法第二章的立法技术《律师暂行条例》第9条、第12条对律师资格的管…  相似文献   

8.
从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笔者发现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刑事申诉代理的案件甚少,有的律师办了几年案,只办过一、二起刑事申诉案,有的甚至还没办过这类案件。究其原因:一是刑事申诉的案源较少;二是难度太大;三是有一定风险;四是“两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前法无明确规定。因此,律师在开展刑事申诉代理业务时往往会产生一些疑虑或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c新颁布实施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c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要想真正地做到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社会提供良…  相似文献   

9.
一、律师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类型律师最基本的业务活动是其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  相似文献   

10.
律师活动的原则是什么?目前一般认为是《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这一原则对于任何司法机关的工作都是适用的.无疑,也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遵守的.作为律师活动的原则,应反映律师业务的特点,笔者认为把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职责,作为我国律师活动的原则,更符合实际. 律师只有通过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谈得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和公  相似文献   

11.
律师私自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律师不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一、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93条已明确界定,律师显然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因为律师的业务活动不直接受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制约,律师不具行政司法机关的代言人,也不代表任何机关发号施令。对于律师的性质,《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  相似文献   

12.
《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业务范围做了五项规定,通常简称为:法律顾问、民事代理、刑事辩护、非诉讼事件代理、解答法律咨询和代书。上述业务可以归为两大类,即诉讼类法律事务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恢复律师制度九年来,律师业务以刑事辩护为突破口,逐步拓展,现在,律师办理诉讼类法律事务的地位和作用已经为社会所认识。同时,人们也开始注意到律师的社会职能不仅仅局限在诉讼范围之内,法庭以外也有需要律师提供帮助的法律事务。因而,委托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公民和法人逐年增加。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86,(1)
普及法律常识是一项伟大的社会工程。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对此,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应当通过全部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这明确地指明了律师工作的特点:他们是通过全部(而不是部分)业务活动宣传法制的。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莫不与法制宣传有关。宣传法制是律师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从实  相似文献   

14.
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简称,它既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程序,也是我国刑事诉讼诸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之一。它所涉及的内容不仅复杂、广泛,而且具体审理程序亦因案而变化。自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十三年来,在积累了不少司法实践经验的同时,也对该特殊程序提出了急待解决的难题。这些难题单靠我国刑事诉讼法现行规定的三条(即:第148条至150条)内容是远远不够的,理应修改与完善。笔者意在本文中就申诉主体、申诉理由、申诉期限、申诉管辖、申诉的查处、有理申诉的法律效力、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刑事再审的审理方式,以及律师参与刑事再审的审理方面的修改与完善,作如下探讨,以供立法时参考。  相似文献   

15.
《中国司法》2007,(5):109-109
日前.《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省司法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出台。《细则》规定,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实行政府指导价。  相似文献   

16.
李浩 《法律科学》2012,(6):170-175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7.
《中国律师》杂志今年第三期刊载的(逃亡的律师何时踏上回家的路)一文读后,另有一番感慨。过去,报载的新闻皆为律师在代理案件中被当事人殴伤、致残、非法拘禁,被法官赶出法庭,被法院宣布为不受欢迎的律师等阻碍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事件,而司法机关把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作为“犯罪”追究的新鲜事在中国的国土上还是第一次听说。根据该文所述基本事实,对照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以及律师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冯律师的行为不但构不上任何犯罪,而且是依法执行律师职务的行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则应由行政主管部门给…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案件(包括经济案件,下同)的审判越来越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能否提供对已有利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是直接影响到其胜诉与否的关键所在。因此,作为代理人,律师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代理效果,在代理案件的全过程中,就必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本文拟就律师在民事代理中调查取证工作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一、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及其完善《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个入调查”;…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根据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演绎出侦查中受委托律师有权调查的结论。他们认为,如果此期间受聘请的律师无权调查,则其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就成无缘之水、无本之木而无法切实实现,并且他们还以(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有关条款删节作为上述观点的佐证。因高检第一次颁发的《规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侦查期间,律师不得…  相似文献   

20.
论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立法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英 《中国司法》2002,(9):41-43
目前律师界纷纷推出风险代理的业务。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ContingentFee)或附条件收费。我国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中没有关于律师收费的规定,1997年国家计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无涉及胜诉酬金及风险代理机制的条款规定。从我国目前律师收费的实践来看,胜诉酬金制度或曰风险代理制度的实行已相当普遍,由于胜诉酬金制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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