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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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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妨害公务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角度分析,妨害公务罪中的“故意”应当包括间接故意。对于行为人“明知”公务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有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明知阻碍对象的特定身份;二是明知执行公务的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若行为人对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存在认识错误,理论上有四种观点:“法律认识错误说”无法妥善处理合理的认识错误问题;“事实认识错误说”会造成司法实践上的困难;“客观处罚条件说”与立法目的不符;“二分说”更具合理性。基于上述标准,对不具备妨害公务罪主观方面的具体情形进行类型化梳理,对于准确界定罪与非罪,进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具有现实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盗窃罪的主观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内容。认识因素包括对犯罪对象的属性、他人占有状态及其价值在较大或巨大以上的认识和明知。犯罪目的是盗窃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刑法学界对盗窃目的的认识和研究有一个发展过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得到立法上的肯定。犯罪动机不属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可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不能以事后故意来追认事前所为而成立犯罪。而只能根据事后产生的犯罪故意的内容另行论处。  相似文献   

3.
立足二元行为无价值,否定并无法益侵害可能伤害故意的行为无价值,其仅为道德非价。从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证成伤害故意和防卫意识并不存在异向排斥关系,而是属于逻辑位阶上的同向关系。伤害故意意志因素难以将认识因素作为辅助判断手段,同时,在防卫认识之下,其行为足以确证为正当防卫之成立,并无实质意义上犯罪故意成立之余地,形式意义上的伤害故意与防卫意识兼容成为可能。在目的、动机不要论的区分视角下,坚持正当防卫中防卫动机不要论,伤害故意仅可理解为犯罪动机,与目的行为的防卫意识可以并存;在法治国背景下,立足行为自由,防卫意识与伤害故意并存程度最深的防卫挑拨行为尚可证成正当防卫之成立。肯定二者兼容并不违背正当防卫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4.
持有型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对持有行为及其违法性有所认识;对持有物及其数量有所认识;对物品的性能、纯度等特征不需要认识;对持有行为的认识为确定性认识;对持有物的性质及其数量的认识为可能性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当收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认识内容时,可采取推定的方式予以认定,并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  相似文献   

5.
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被法律所允许,这里的法律是指一切法律规范。社会危害性的非规范性和不明确性决定了它不能成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违法性认识应当成为犯罪故意的必备要素,否定论者提出的否定违法性认识的理由都不足以成立。  相似文献   

6.
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由于理论基础不同,导致他们在犯罪责任论上的重大分歧。这种分歧主要体现在:对责任本质、责任能力、犯罪故意、过失和对事实、法律认识的错误等方面。两派在这些问题上的对立和斗争对我国刑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从刑事审判的角度看,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应同时具备,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能属于犯罪故意。如果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并不希望也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缺乏意志因素,不属于故意。反过来看,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以对行为及后果有认识为前提,如果缺乏认识因素,也就很难说得上意志因素。  相似文献   

8.
“明知”是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 ,对犯罪故意的成立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在犯罪故意中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都是不可或缺的。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里 ,认识因素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9.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首要条件 ,包括明知的概念和认定、认识的内容和对“会”的理解。明知的认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应成立推定明知 ,以有利于打击故意犯罪 ;其认识内容包括对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犯罪客体方面的事实情况和违法性的认识 ,但不包括行为主体的认识 ;对“会”的理解应有两种 ,一是必然 ,一是可能。  相似文献   

10.
在肯定违法性认识属于归责要件的前提下,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行体系定位并非毫无意义,其涉及阻却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我国应当被列为超法规的责任要素而非故意要素。一方面,故意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由于存在本质的不同,应归于不同层次;且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故意中与我国当前刑法第14条规定并不相符;另外,故意说对规范责任论的误解等都说明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故意中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虽然在四要件中难以寻求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所依存的责任要素,但在犯罪论体系修正呼声高涨的背景下,修正现有刑法体系实有必要;同时,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责任要素,不但不会导致放纵犯罪,相反还有利于预防犯罪机能的实现;此外,将其纳入到责任要素中,有助于对法定犯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解决。  相似文献   

11.
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正在发生不法侵害,而对想象的"侵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假想防卫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认识错误,而且也不可能避免这种认识错误,因假想防卫致人死亡的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12.
《上海人大月刊》2003,(10):32-32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3起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依法作出维持一审法院判处故意杀人犯施某、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犯戚某、抢劫犯罗某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终审裁判,并依法核准了死刑判决。8月13日,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上述罪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13.
在多年的刑法教学实践中,笔者发现许多学生在学习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理论时,对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内容掌握得较好,但在运用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理论分析案例时常常出错,深究其原因,还是对这两方面的罪过心理理解得不够透彻的缘故。本文试从认识与意志两方面因素深刻探究这两种罪过心理的发生机制,以期供广大学员及教师同行们参考。  相似文献   

14.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对走私犯罪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使走私犯罪的规定更为系统。然而认识上的分歧导致司法运作不一,违背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本文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研究基准,就走私犯罪类罪司法实践中的间接故意问题进行分析,以求正确认定该类犯罪。  相似文献   

15.
结果加重犯理论存在争议,这些争议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理论上对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没有界定清楚。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有广义说、狭义说、折中说。通过对几种观点的比较,认为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基本犯罪的犯罪行为,因故意或过失发生了超过基本犯罪结果的加重结果,刑法因此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故意的基本犯+过失的加重结果;二是故意的基本犯+故意的加重结果。  相似文献   

16.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包庇行为只能是出自故意 ,而纵容行为则可出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确认识到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不可缺少的条件。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包庇、纵容犯罪的人 (包括犯罪组织及成员 )的违法犯罪活动 ,便构成本罪故意所必需的认识因素。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采取不区分构成要件故意与罪责故意的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的立场,不存在三阶层赖以存在的犯罪论体系之基础。《刑法》总则第14条第1款明文规定了"故意"的概念内涵,并且将"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成立"故意"的条件,这与不定义"故意"概念的德国刑法、日本刑法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与德国、日本刑法学理上给"故意"所下的定义存在较大的差距,也不同于规定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的俄罗斯刑法。认为我国刑法可以与三阶层体系完美契合的观点,明显忽视了我国刑法规定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这一规范障碍,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双重的形式故意概念不具有合理性,它会导致一些案件处理的复杂化。无论是出于逻辑自洽还是功能自足的考虑,我国采取中国特色的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不承认"故意的双重地位",都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8.
龚波  朱俊强 《求索》2012,(5):217-219
犯罪故意不仅有类型之分,而且有程度之分;我国刑法学界对此缺乏探讨,不利于此领域研究的深入发展。国外同仁的探讨中,英美法系的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理论相比,各有其特点,但大陆法系中的意大利学者的理论最为深入和明确,给了我们一些很好的启示,并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犯罪故意程度的结构要素由认识要素、情绪/情感要素、意志要素三部分组成。依据故意心理态度形成过程中的自觉性/独立性状况,犯罪故意程度可划分为主动故意、被动故意和被迫故意三个程度递减的层次,这种划分比较符合行为人实际的心理状况,具有可操作性,体现了罪责刑相统一的刑法精神,有利于我国刑法故意心理态度理论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一部分公务员也确实“先富了起来”,他们动辄上百万、千万元,而根据他们的收入水平来说,是不可能达到的,其来源问题成为我国反腐败工作中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本罪的构成要件展开提出了自己的现点:本罪的容体是公务人员的廉洁性;行为类型为不作为;主观故意不仅是直接故意,还包括间接故意;嫌疑人说明的时限应是判决下达之前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嫌疑人的说明是本罪的客观要件。  相似文献   

20.
近几年我国命案(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致人死亡8类案件)的发案率有上升的趋势,而故意杀人案件的发案率又居命案之首,因此,对故意杀人案件进行犯罪学研究对于控制命案发案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通过对故意杀人案件进行犯罪学统计分析,揭示了当前故意杀人犯罪的特点及规律,并尝试提出预防犯罪的对策与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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