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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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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所谓的“能人”犯罪,能不能“网开一面”、“法外施恩”或“从宽外理”?论者观点不一。《法学》月刊独辟新园,倡议讨论,鼓励争鸣。这对于辨明是非,求得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解决,颇有必要,很有意义。然而,笔者认为,此一命题本身就欠科学,如不对有关概念的外延作出界定,讨论恐难深入。退而言之,即使命题能够成立,对犯罪的“能人”也不能网开一面、法外施恩。一、何谓“能人”?  相似文献   

2.
“能人”的命运搏金钱,以权谋私80万余元,在他负责的法人股发售帐目中,却不露一丝犯罪的痕迹。精致的“赌局”终于还是被检察官识破,落马的“能人”——  相似文献   

3.
1992年,上海《法学》月刊社曾开辟专栏讨论“能人犯罪是否可以从宽处理”的问题,引起广泛反响。抚今追昔,不能简单地将那场讨论视为“荒唐的闹剧”,而只能放在当时的特定历史背景下考虑。“能人犯罪”讨论的插曲,折射出我国法制建设发展过程中“平等”等法治原则的建立及贯彻是如何的不易。  相似文献   

4.
首先,对“能人”犯罪网开一面的做法是难以为人们接受的。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表明,任何人犯了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刑事司法上的具体表现。既然“能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就理所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不应当有任何疑问。否则便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反而不利于经济发展。因为经济的发展需要社会主义法制的引导与保障,这也是党中央提出“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的基本理由之所在。从刑事责任的目的来看,对犯  相似文献   

5.
当前,由于改革措施和市场经济政策先行于国家法律,立法滞后现象很突出。在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审理乡镇企业的“能人”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中问题较多争议较大。为此,笔者根据司法实践,试从刑法理论与现行市场经济政策的结合上,就当前如何运用法律和政策处理乡镇企业“能人”贪污、贿赂罪案的问题。论述个人几点见解,以求共识。 查处“能人”贪污贿赂罪案的主要难题 对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能人”罪案办不办,执法机关普遍认为要依法办,但实践中由于法律不完善,导致  相似文献   

6.
最近以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以邓小平同志重要讲话为指导,联系当前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实际,围绕“罪人兼能人”的经济犯罪案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特殊处理的司法对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很大反响。毫无疑义,这对于进一步贯彻邓小平同志“两手抓”的思想,深入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充分发挥司法机关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就“能人”犯罪要不要“特殊处理”,如何“特殊处理”试作探讨。  相似文献   

7.
免提“挂罪考察”杜之平能人犯罪该不该追究?该!不然,怎么体现“违法必究”的原则?但能人有能,绳之以法则其能无用,社会将蒙受一定的损失。那么,怎样才能发挥其用而又不坏法度呢?有人出了个点子,叫做“挂罪考察”。好绝妙的擦边球───既未逾法,又利用了能人。...  相似文献   

8.
时下,关于某些厂长、经理或供销员、业务员因经济犯罪问题被司法机关查处后,企业由于失去了相应的领导层或业务上的联系网,生产陷于困境,或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任务的科技人员因经济犯罪案发影响科研、工程进程的消息常见报端。类似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这就是所谓的“能人”经济犯罪问题。对于“能人”经济犯罪,不论是一味强调经济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忽视“能人”的特殊作用,孤立办案,  相似文献   

9.
<正> 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政策以来,我市涌现了不少富有开拓精神的“能人”。“能人”中的大多数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冒头不久,就堕落为经济犯罪分子,被改革开放的浪潮所淘汰。据统计,我市检察机关1985年以来在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属于这类经济犯罪分子共有16人。其中曾在省、市报刊上宣传过或市属区、县、局(总公司)级单位认为是“能人”的有11人,街道或相当于街道一级单位认为是“能人”的有5人。这些人为什么成为经济犯罪分子?他们进行经济犯罪有什么特点?从他们的案件中可以吸取哪些教训?我们结合办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现将情况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10.
在打击与服务的关系上,目前有两种片面认识:一是认为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就难以为经济建设服务;要为经济建设眼务,就不能强调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把一些地区、一些单位经济工作上不去,归咎于打击了犯罪,因而提出“经济要上,打击要让”、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时“睁一眼闭一眼”、“手下留情”;还主张对特殊犯罪人物,如“能人”、科技人员等要网开一面;二是认为打击贪污贿赂等犯罪,就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唯有坚持打击这一手。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政法战线与经济战线是两条不同的战线,其工作内容是截然不同的。  相似文献   

11.
“能人经济犯罪”问题既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它涉及到对能人内涵的确定,能人以往功绩的承认和评价,如何让能人戴罪立功,如何判定能人在经济、科技或其他活动过程中的罪与非罪等多方面的理论课题。本刊自今年第5期和第7期两期展开对能人经济犯罪问题专题讨论以来,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引起积极的反响,收到许多来稿,表达了对此问题的各种看法。本期仍发一组讨论稿,以期讨论深化。科技人员在技术活动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与能人经济犯罪问题密切相关。因此,本期将两篇科技人员经济犯罪的来稿放入此专题予以发表。  相似文献   

12.
“犯罪黑数”或称犯罪未知数,是指确实存在的犯罪活动没有在犯罪统计表上反映出来的犯罪数,也即是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追诉和审判的犯罪数。“犯罪黑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黑数”,就是犯罪事件已经发生,犯罪人和其所犯罪行均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另一类是“相对黑数”,有三种情况:1.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由于没有找到犯罪人或证据不充分,不能定罪处罚;2.司法机关对已经归案的罪犯,只查明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现代刑法理论中,有一种几乎是公认的观点,即犯罪的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其主要根据有二:一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中的不同犯罪阶段(有的认为是不同的犯罪形态),这些不同的犯罪阶段(或形态)是各自独立、互相并列或排斥的,是这个犯罪阶段(或形态),就不可能是另一个犯罪阶段(或形态);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里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之后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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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人犯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近年来,所谓“法人犯罪”已成为刑法理论上的一个热题。确实,以法人名义进行投机诈骗等犯罪活动,是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点之一。然而,关于什么是“法人犯罪”,人们的见解并不一致。有的同志认为,“法人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指法人代表,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以法人名义或为了法人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有的同志认为,“法人犯罪”指法人的代表或代理人,经过法人决策机构的授意或批准,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有的同志认为,“法人犯罪”指盗用、冒用法人名义所进行的犯罪;也有的同志认为,法人本身也  相似文献   

15.
曹颖 《法制与社会》2010,(34):11-12
情节犯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一种犯罪类型,它与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等犯罪类型并列。情节犯是指那些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的犯罪,其标志是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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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我是专门研究金融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的,今天我想谈谈这些犯罪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洗钱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一、洗钱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 所谓洗钱(Money Laundering)犯罪,是指“将脏钱洗净”或“将钱漂白”,使犯罪所得的收益得以隐瞒和伪装,使之具有表面的合法性,从而逃避法律制裁。它与传统犯罪形式相比,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企业型犯罪,特别是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洗钱犯罪亦日趋纷繁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它是一种“精英犯罪”(Crime by Elite)或称“重要人物的犯罪(Significant Person'sCrime),虽然,具体的洗钱所得的巨额利润基本上都是由一些有权有势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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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或过失滥用职权,不尽职责,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职务犯罪不是刑法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划分出来的一种犯罪类型,国外刑事法理论称之为“公务员犯罪”、“职业犯罪”以及所谓的“白领犯罪”。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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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所谓“青少年犯罪”,在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是指少年或未成年人犯罪。由于各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一致,所以,“少年”或“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界限也各不相同。有的国家将“少年”或“未成年人”的最高年龄规定为20岁或21岁,有的国家则规定为18岁或16岁,而下限年龄则有7岁、10岁、12岁、13岁、14岁等不同规定。具体说来,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以18岁作为区分少年或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年龄标准。但是在各国的犯罪研究中,为了保持其连  相似文献   

19.
在国际法层面,政府行为通常归于国家行为,所以政府犯罪被视为国家犯罪.然而国家犯罪较普通国际犯罪有更严格的判断标准,只有基于政府行为或在政府渎职的情势下才能实现;反之政府犯罪可能因政府行为违反法律,严重伤害本国人民和国家的利益,而超越国家犯罪,独立存在;所以“政府犯罪”包含“国家犯罪”.理论论证和实例研究证明:在现有的国际刑事责任体系中,“政府犯罪”概念有可能在法理和实践层面替代“国家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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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已是广泛应用于诉讼实践的侦查手段。相应地,一些面貌和内容不同于传统意义的犯罪(本文称之为被“诱惑”犯罪)出现在实体法领域的视野内,而目前对此却鲜见研究。被“诱惑”犯罪的刑事责任确定应当不同于普通的犯罪,既要从刑事法理考虑,也要从政策角度衡量。对于“犯意诱发型”犯罪,应当作为无罪处理;对于事先有犯意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可以无罪、免于刑事处分或减轻处理;而对于事先有行为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则应从轻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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