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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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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重要意义。理论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仅有其相应的法律要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现有的理论,包括对传统交付方式、担保物权的价值取向、传统民法物权体系、物权法定原则的挑战。实践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推动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以及建设创新型国家上表现出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着法律保护滞后、登记程序繁杂、评估技术不成熟和知识产权价值风险高等困境。对此,应从缓和物权法定原则、整合登记机构、加强评估立法、一并审查知识产权和企业盈利能力四个方面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变动模式是财产权体系的重要内容,目前主要有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三种立法例。考虑到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以及外部性等因素,我国应建立一套以登记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变动公示体系,并针对知识产权类型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变动模式。具体而言,在知识产权转让方面,著作权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而专利权和商标权则应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在知识产权许可方面,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在知识产权质押方面,应主要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但著作权质押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相似文献   

3.
基于对传统财产的分类和对权利的有限认识,立法普遍将知识产权规定为质押.知识产权担保与质押生效规则与动产规则存在适用的困境.将“权利抵押权”与“权利质权”合并为“权利担保”,其设定担保的方式仍然因登记和占有而被区分为质押和抵押,不具备类型化的可能性.知识产权担保设定为抵押,既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又能消弭现有立法缺陷,是知识产权担保的最佳方式.  相似文献   

4.
学界通说认为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知识产权质权是权利质权;且为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立法肯认。通过分析,质疑通说,澄清了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性质,纠正认识误区,并指出现有担保法律制度按照"物"的理念和认识来设计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存在根本的理论缺陷,为发挥知识产权应有价值,提出应将知识产权担保制度从现行担保物权法律制度中独立出来,回归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将知识产权变动的合意登录在登记簿上并获得公示效果的行为.从比较法视野来看,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分为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立法模式.我国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应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兼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具体而言,在知识产权转让登记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著作权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在知识产权许可登记中,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均应采登记对抗主义;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著作权应采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6.
就软件知识产权质押概念、特点、设立要件和质押合同登记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股权质押公示效力是股权质押担保制度的核心,其模式涉及到股权质押合同成立和股权质权成立的关系问题;股权质押公示对于质权人具有权利锁定效力、对于出质人具有刚性约束效力、对于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和权利保护效力;股权质押公示效力范围包括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出质的股权,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股权。股权质押公示效力源于法律信用机理、交易安全机理和交易便捷机理。设立专门的股权质押托管登记中介机构,制定物权登记法,建构股权质押公示制约机制,是推动股权质押公示制度完善、提高公示效力的理论预设和实践措施。  相似文献   

8.
专利权担保融资是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专利权的交换价值是其担保功能的法理基础.专利权担保的性质在法律上被界定为质押,专利权担保的效力以登记为要件.目前理论认为,专利权担保为介于抵押与质押的中间形态或接近抵押,其效力以担保合同生效为要件.由于专利权担保融资属于间接、非证券无形资产融资,因此受到三个方面的基本规则约束,即专利规则、担保规则和贷款规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专利权人与贷款人之间可以根据设定担保的实际需要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相似文献   

9.
知识产权质押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知识产权的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作为债务的担保,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法将该知识产权析价或以拍卖。变卖的方式获得价款而优先受偿、我国《担保法》以其规定确立了此项制度、然而,立法的原则性和模糊性,虽然已为继后的单行法规(如1996年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所具体化、明晰化,但也未能解决知识产权债抑制度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拟对以厂问题进行探讨。《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  相似文献   

10.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的实践与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北京地区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模式"以社会专业机构分工服务和社会专业机构分担风险为特征,以知识产权质押为担保方式,是律师和评估师以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银行提供专业服务,以律师和评估师职业责任分散信贷风险的一种风险控制方式。针对该服务模式在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基于调查研究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1.
担保法与票据法关于票据质押的规定不协调,因而使得票据质押的要件构成不明确,而解决这个问题必 须从一全新的视角即票据质押的定性出发。票据质押在理论上存在定性为票据行为的可能性,在价值上亦存在定性为 票据行为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认为票据行为的要件就是票据质押的要件。  相似文献   

12.
著作权质押对于激励作品创作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的著作权质押存在权利冲突和规范缺失的问题,其根源在于缺乏对精神权利的限制以及对著作权质押法律定位的困扰,因此需要适当弱化精神权利,建立精神权利许可使用的新模式,同时以抵押的观念改造著作权质押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  相似文献   

13.
孙鹏  王勤劳 《北方法学》2009,3(2):39-46
对担保物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物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物的占有、妨害担保物以及毁损担保物三种情形。担保物占有被侵夺时,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物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物权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物被毁损时,担保物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物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物上保证人)毁损担保物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物权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物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物权,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以阻止物上代位的发生。  相似文献   

14.
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不应适用账户质押场合等原因,账户质押应采"金钱质押说",性质上属于动产质押.无论是银行账户质押还是融资融券担保中的账户质押,都应通过解释论肯认其效力.账户质押构造上既具有普通动产质权的特征,也在标的物特定化、质权人对账户实际管领力及公示技术等方面存在特殊性.账户质权在实现时因标的物的特殊性也不违反禁止流质条款.此外,账户质押的出质账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第三人冻结但不得被直接扣划.  相似文献   

15.
再论跟单信用证条件下的提单担保物权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质押合同成立及生效条件、银行对信用证条件下提单具有质押权的质疑、银行对提单留置权的取得与实行 ,及我国现行法律体制能否有效地保护银行的提单质押权等方面论述了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条件下的担保物权性质。  相似文献   

16.
碳排放权是在碳排放额度上设立的一项新型无形财产权。因其具有交换价值,故能设立担保。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化扫除了设定碳排放权担保的理论障碍。碳排放权的特性和权利质权的构造决定了在碳排放权上设定权利质权比设定抵押权更为适宜。建议立法者在设立碳排放权质权时,采用登记生效模式。与其他权利质权相比,碳排放权质权更易受政策影响,故体现的物上代位性较弱。因此,质权人宜选择其他保全碳排放权质权的方式。  相似文献   

17.
高雁 《河北法学》2004,22(5):158-160
票据质押是兼跨《票据法》和《担保法》的法律问题 ,其实质在于以票据设定质权而担保债权 ,但《票据法》和《担保法》又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由此产生了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票据质押法律效力以及票据质押权利的范围和票据质权的实现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物流企业所提供的质押监管业务是中国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由商业银行借助物流企业的服务能力而开发的新型的动产担保模式。根据业务实践,归纳出三种类型的质押监管模式,重点对输出质押监管合法性及内在缺陷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物流企业的义务与责任:物流企业的身份是委托法律关系下的受托人,代表银行占有质物,实现质权的设定与存续,在输出监管模式下,物流企业通过"共同控制、共同占有"的方式实现质权的设定与存续;保管义务是物流企业所承接的质权人——银行的法定义务,仅存在于自营仓库内的质押监管业务;物流企业对银行承担监管、受托义务,并对因其过错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9.
关涛 《政法论丛》2008,(2):13-19
我国现行法中虽然没有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但这一制度的价值是学界所公认的,并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普遍采用。动产抵押无法取代动产让与担保的作用,因为两者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功能各不相同,动产抵押的理论基础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原理,让与担保的理论基础是英关法系的信托制度;让与担保权并不以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与担保债权也没有主从关系,让与担保权的实现也较动产抵押权简便。动产抵押和让与担保的并存,可以为当事人多提供一种选择。  相似文献   

20.
廖焕国 《法律科学》2009,(5):149-156
融资融券交易对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发展有重大意义。担保机制是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构建的基石。信托关系、让与担保和账户质押等并不足以型构我国融资融券担保交易机制。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应建立以最高额质押为基础的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法律制度,促进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健康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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