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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非诉活动。公证,从形式上讲是一种证明行为;从实质上讲是一种公权力行为。公证文书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  相似文献   

2.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整顿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地发展。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诉权不再发生。公证机关对于没有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它只限于《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范围。债权文书应符合法定条件和债务没超过履行期限。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3.
邱秀仙 《法制与经济》2009,(8):75-76,78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整顿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地发展。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诉权不再发生。公证机关对于没有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它只限于《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范围。债权文书应符合法定条件和债务没超过履行期限。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4.
顾海龙 《中国司法》2001,(12):49-49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其前提是债权文书。本文拟就…  相似文献   

5.
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不仅规定了公证文书在法律上的效力,而且也规定了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赋予的执行效力是相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6.
李红 《中国公证》2009,(9):52-53
一、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从<联合通知>规定的出证条件来看,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以下几个特点:  相似文献   

7.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权、物品的文书,经过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并无争议,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8.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了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多数公证员关注的重点在于对借款合同等具有明确的借贷关系的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开展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公证.能够为当前金融危机下债权债务纠纷解决、债权的及时回收起到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王道富 《中国公证》2009,(10):46-47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具备的条件、债权文书的范围以及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应审查的事项等作了明确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也规定了签发执行证书应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内出具。  相似文献   

10.
目前,在我国有些地区,银行根据经公证机关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法院认为,借款合同不属于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因而认定该公证借款合同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并不予执行。对此,笔者认为,强制执行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它对于监督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民事经济流转关系的顺利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对还款协议,特别是借款…  相似文献   

11.
梁玉超 《中国公证》2008,(12):42-45
一、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 (一)法律依据 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公证暂行条例>,该条例第24条规定:依照第4条第10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规定确立了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制度,可谓我国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的起源.  相似文献   

12.
李汉昌 《法学家》2006,(2):19-23
一、现行的公证强制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该执行."新<公证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表明公证是一种法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强制执行是公证推动社会诚信体制建立的司法保障,是公证作为国家证明活动的权威性的集中体现.  相似文献   

13.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相似文献   

14.
一、公证在担保业务中发挥作用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我国<公证法>第37条也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似文献   

15.
正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公证法》第3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会自动履行,除非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可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原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法院依公证机构出具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依法审查受理该种强制执行案件。  相似文献   

16.
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公证处“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  相似文献   

17.
几种新的有执行效力之债权文书□严继宁我国《民诉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此类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  相似文献   

1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2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决定)的,申请人应当预交申请执行费十元至五十元。执行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申请执行费按千分之一预交。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用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一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相似文献   

19.
保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近来,一些债权人凭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保证债权文书径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但人民法院对此类申请却裁定不予执行。不仅一些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感到不解,即便是某些公证机关甚至司法行政部门也对此提出质疑。〔1〕这一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并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件,而公证保证债权文书是债权文书之一种,既然公证机关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相似文献   

20.
部分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 ,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 ,追偿债款、物品的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便于实践中操作执行 ,1990年12月12日由司法部13号令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对上述规定进一步予以届定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经过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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