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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的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承包经济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弄清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我们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维护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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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以宪法的形式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确定下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质上是一种土地承包责任制,即以土地承包合同为纽带的经营体制。其运作形式是,村委会以管理者的身份,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将集体的土地发包给农户耕种,双方各享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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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业税免征,农村子弟上学免交学杂费等一系列利好消息的出台。过去哪些撂荒、抛荒外出打工者纷纷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可当初撂荒的田地在二轮承包中已由别人承包经营,并依法获得30年的土地承包权。但一些人认为当初二轮承包没有经过2/3村民讨论,村、组当初与承包经营的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处理不当,确认合同无效,就会直接侵害二轮承包中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这又可能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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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89年初,辛集市某村因砖窑用土,和相关100亩土地用户达成协议,约定用土两米深,并给予适当补偿,用完土后将地复耕还田交还农户耕种。1996年,农户发现用完土以后还耕的土地不易耕种,便弃耕抛荒。2003年元月,该村委会将这部分弃耕抛荒的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王某,2013年春天王某在该地块栽种树苗。2015年该村相关村民李某等认为该地块原属于自己耕种,承包权自然属于自己,2015年5月23日,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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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业税免征、农村子弟上学免交学杂费等一系列利好消息的出台,那些外出打工者纷纷回乡承包土地,可当初撂荒的田地在二轮承包中已由别人承包经营,并依法获得30年的土地承包权。但一些人认为当初二轮承包没有经过2/3村民讨论,村、组当初与承包经营的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处理不当,确认合同无效,那么直接侵害了二轮承包中依法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利益,这又造成了新的社会不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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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价值形态的利用,并非是对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彻底放弃。我国应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限制性规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法律保障;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保证;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认定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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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2006,(6)
我可以和别人互换承包地吗?编辑同志:我是一位土地承包户。现在由于宅基地变动,致使我新的居住地离所承包的两块地较远,继续耕种费时费力。因此想与村里其它承包户互换耕地,并找到同一村民组的陈某商量此事。陈某同意与我交换土地,但担心法律不允许这样做。请问法律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读者杜恩社杜恩社同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据此,土地承包户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基于其他正当目的,可以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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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地农村在进行土地的第二轮承包时,一些地方的村组干部在划分土地时超量留取机动地,再由村及村民小组转手承包给他人耕种,所得收入按比例分成用来充实村里及村民小组的“小钱柜”。据了解,在有的村、组,农民承包地的数量只占全村(组)土地面积的5—10%,大量机动地的收入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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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守的原则立场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具备的市场化条件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的构成要素四、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因素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的救济途径与选择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配套制度建设七、结语历经改革开放30年,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站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新起点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全局角度和战略高度对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新的部署,牵住了推进我国经济社会新发展的牛鼻子。实现农村发展战略目标,推进中国特色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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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出资物入股公司节省了交易成本,具有经济合理性.然而,由于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担负社会保障功能,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与现行公司法资本制度和治理制度在一定程度具有不相容性,因此,有必要对其采用特别规则,包括:公司双重资本制、农户股东退出制度、保障农户利益特别分红制度和农户股东特殊表决权制等以确保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顺利流转和资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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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位土地承包户。现在由于宅基地变动,致使居住地离其中的两块承包地较远,继续耕种费时费力。因此想与村里其他承包户换耕土地,并找到同一村民组的陈某商量此事。陈某同意与我交换土地,但担心法律不允许这么做。请问:法律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老孙老孙同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据此,土地承包户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基于其他正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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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5):5-15
"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深化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政策制度创新。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应当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联动进行,积极回应"三权分置"改革。"落实集体所有权"并不要求创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土地所有权,应当继续坚持《物权法》的立法设计,农民集体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行使主体。"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同质关系,应当增加规定国家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宣示性规范,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以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义务,并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能。土地经营权应为中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用益物权类型,应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并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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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惠农政策措施的相继出台,农丰寸社会的利益格局经历了深刻调整,在诉讼中的直接表现即是农村七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审理难度较大。此外,金融危机造成大量农民工离城返乡,可能会进一步加剧衣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和处理难度。如何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推动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成为摆在全国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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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并不是单纯按民法理念设计的制度,因此,仅以民法理念来诠释这一制度是不可能对它形成正确认识的。我国农村土地从来就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承包土地权利也从来不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利。我国农村承包土地上存在的是由一系列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土地的社会功能(保障属性)派生出成员权,而成员权又派生出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权行使的结果产生承包土地使用权,再由承包土地使用权派生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赋予承包土地使用权以物权属性,但应以解决一系列基础性问题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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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已故丈夫许某在二轮土地承包前的1992年度,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从A镇B村村委会承包、耕种了辖区内C村农民集体所有的8亩旱地。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许某与B村村委会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20-01131。1999年4月29日,许某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的承包期限从1998年1月2日起,至2028年1月1日止,共计30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