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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具有合理的经济学理由,它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满足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土地征收可以降低社会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促进社会财富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对土地征收目的和“公共利益”应当做扩大的解释,从立法的角度,显然不能只规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土地征收,而忽视了对于非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土地征收。非公共利益目的的土地征收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土地征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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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一直是全国人民关注的热点。因为。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步伐的逐渐加快。必然要涉及到大面积的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而公共利益问题就是政府决定实施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正当性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在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上始终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不仅导致我国的征收制度在法理上缺乏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也为政府实施正常的公共利益项目设置了无形的障碍。甚至在某些地方出现了一些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有鉴于此。我国应该在法律上尽快地解决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下面笔者就这一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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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的两个问题需要引起人们关注:公共利益和补偿。虽然宪法规定了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前提,但人们通常只关注补偿是否合理合法,而几乎不关注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这其实是本末倒置。针对土地征收实践中公共利益被扭曲、被忽视的现状成因,文章尝试找出能解决问题的策略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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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制定者、审批者、实施者与被征收者权益的保护者,是土地征收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为了保障政府土地征收职权的合宪性、合法性与正当性,政府必须在有效监督、追责机制的威慑下,严格遵守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与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接受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双重约束,拓宽、拓深补偿安置职责,推进土地征收的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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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视阈下土地征收征用的国际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征收征用是在法律的层面,用公法的权利对私法权利进行的一种干预。政府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征用,这不仅是国家权力的体现,更是国家进行整体规划和经济建设等不可或缺的需要。但是“公共利益”具有特殊的模糊性,政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存在滥用的可能,或者忽略“公共利益”的限制而随心所欲地行使“国家权力”,进而损害农民的利益,本文研究土地征收征用的国际立法,目的就是解决协调公共利益与农民利益的法律规制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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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启动国家征收的前提也是国家征收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的公共利益法律界定模式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完全的列举模式。实践中,具体的公共利益的界定应由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依法定的符合公共决策规律的程序行使。人大可以通过对土地出让金、财政预算的监督,以及行使《监督法》赋予的对社会重大事项的监督权等方式间接控制行政机关“公共利益”的界定权。司法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界定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应在体制上保障其中立地裁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征收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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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前提性要件,而相关立法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较为原则,造成实践中征收目的被泛化.文章从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理论出发,针对在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规定本身存在的问题,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对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规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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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征收有强制征收与自愿协商征收两种模式。强制模式下,地方政府单方主导征收、不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强制剥夺其合法土地权利、住宅不予单独补偿、未经补偿即先行征收,追究不服征收人的法律责任,凸显国家权力。自愿协商模式下,政府就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风险评估等反复听取各方意见,农地住宅先补偿后征收,让渡部分土地增值收益,改善了被征收人的生活生存条件,国家征收公权力得以维护。未来的农地征收立法,应在公正合法补偿前提下,在坚定不移完成既定征收目标的同时,增加被征地补偿方式,固定土地价值增长收益分成比例,增加被征地农民个人收入,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利益,完善国家与被征收人共赢的自愿征收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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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的本质,是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围绕预算资金使用和公共产品供给进行的委托代理交易。作为交易,财政预算存在交易成本,即财政预算的运行程序成本。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成本过高会降低交易绩效。那么财政预算的交易成本过高也会降低预算绩效。为了控制财政预算交易成本,应当在预算法中构建一种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保证预算执行主体的本位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挂钩,促进预算执行主体自觉地以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运用财政资金,即绩效预算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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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程序在我国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自愿缴纳程序,一类是强制征收程序。要完善征收制度,一方面应该加强有关的立法,确立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行政征收救济制度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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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公共行政演变的历史,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公共利益旁落与回归的历史。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实现公共利益,是行政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从政府职能的角度考察,传统的公共利益实现机制有两种模式,一是强调由国家或政府承担实现公共利益的职责;二是在追逐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公共利益。在治理语境下,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不能靠单一的秩序来安排,要结合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的优势,互相补充。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法治,规范行政程序,并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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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论坛》2017,(4)
公共利益是伴随着民族统一国家进入民主立宪时代应运而生,而财产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与之有着共同的政治历史坐标,两者亦并置于宪法征收条款之中。财产权本身就负载着具有竞争性的宪法价值集合,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以限制财产权的自由价值来确证其他价值。在具体的征收情境中,公共利益的价值判断是以专业知识为铺陈的行政过程,并不以"民意"为基础,它的实现也不以牺牲公民财产为代价,只是将公民财产由存续保障形式转换为价值保障形式,故而不存在公益与私益相对立的格局。此外,不能因为存在一些偏离公共利益取向的行政征收事例,就将公共利益与国家优位理念相混同。当下,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问题应是如何认真地对待公共利益,正在徐徐铺展的行政公益诉讼机制着实可以回应这一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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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申请强制拆迁的情况下,法院如何保持居间裁判者的角色,既维护公共利益,又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在拆迁问题中就裁判与执行的分离引入司法审查的“刹车机制”,也是司法改革的探索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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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征用制度是怎样规定的?此次宪法修正案为了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总结现行有关法律的实施经验,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确立了我国的征收、征用制度。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将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