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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定纷止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功效,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正在推进之中,而海峡对岸台湾地区的诉愿制度已较为成熟,考察台湾地区诉愿委员会的设置及运行模式,对我们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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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 7条确立了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然而 ,该制度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困难 ,导致该制度形同虚设 ,给行政法治实践制造了诸多新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 ,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的理论困乏。有必要在行政法理论上给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一个初步的定位 ,如对公民完全诉愿权的肯定、对规范化层级行政监督权的肯定、对全面司法审查的隐含肯定等。通过定位合乎逻辑地建立起理性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 ,该制度的实质在于使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独立化、全面化 ,并强化复议机关审查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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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的个人诉愿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一种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个人诉愿制度在国际人权法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其之确立、发展和对其实效评价是当今国际人权法的重点研究对象之一。本文从个人诉愿权的国际合法性、全球性和区域性个人诉愿制度演进的角度对之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进而提出了加强这一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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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愿乃是人民因行政机关所为违法或不当之行政处分侵害其权益,或机关怠于作出人民申请之行政处分而侵害其权益时,于行政体系内之救济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之诉愿制度肇始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自此后,诉愿即为人民对抗"国家"(行政机关)公权力侵害之重要基本权利。1930年之"诉愿法"确立了诉愿、再诉愿的两级制。1998年修正时,废除再诉愿,目前仅剩诉愿一级。且诉愿之性质、功能之加强和诉愿决定之拘束力在新修法中都有明确体现。但现行法仍有些规定或不合时宜,或因相关法规已修正,而有修正之必要。诉愿之提起改为向诉愿管辖机关提起、由委托机关作为诉愿管辖机关、增设拒为处分之课以义务诉愿都是未来可能之修法方向。在共同诉愿及诉愿参加上也宜有较大修正。而在诉愿制度之存废问题上,参照德日制度同时,也应注意到诉愿制度在我国台湾地区之独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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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形态大陆行政复议的主体法是《行政复议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它包括10条57个条目,对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复议范围、管辖、复议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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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由于制度上的缺陷,行政复议效率并未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少批评。有的认为,现行的复议制度“形同虚设”,“复议案件过少,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而言起不到过滤作用,谈不上减轻法院负担。”有的认为,现行的复议制度“不仅没有减轻法院的工作,反而在无形中增加了法院审判的难度,使得本来就有难度的‘民告官’案件变得‘难上加难’,增加了社会维护公正的成本”。有的认为,“复议机关为了避免自身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或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对于其受理的复议案件,明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却仍然作出维持决定或不作决定,复议机关的消极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复议这一独立的权力监督、权利救济制度虚置,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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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经过了十年的发展,在这十年中行政复议制度对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促进依法行政,文明行政做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暴露出行政复议制度的许多不足之处。本文从行政复议的困境入手,阐述了如何改革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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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不可能完全定纷止争。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应当赋予其救济机会和途径;作为一类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否合法合理,也需要相应的监督机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不服行政裁决的救济途径是仲裁和诉讼。而行政复议作为当事人权益救济与行政系统内部纠错机制,将其作为行政裁决救济的途径,应当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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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管辖问题是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行政复议的实施起着重要的作用。从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的制定到1999年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制度的修改,最终形成现在的“块块管辖为主,条条管辖为辅”的选择管辖制度模式。经过几年的实践运行,这一管辖模式仍然暴露出其固有的缺陷,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为了改变目前这种局面,有必要重新对复议管辖制度进行探讨。现行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存在三个突出的问题:一是部门管辖存在的不利影响无法消除;二是选择管辖的制度设计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实施效果有限;三是“自我管辖”制度违反古老法谚。对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一、实现行政复议司法化,成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由专门、独立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复议案件。二、在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上应该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两点调整:取消选择管辖、缩小自我管辖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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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寻求权利救济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由于起步晚尚处于建设期等原因,我国现阶段的行政复议制度还存在着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本文主要从行政复议的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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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制度中行政复议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行政管理任务。但是,由于人治观念残余、人员素质不高等诸方面因素的存在,违法行政与不当行政时有发生,且大都直接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仅就行政救济中行政复议的建立完善做一简单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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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途径,当事人在遇到行政纠纷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救济途径,这两种救济途径构成了一个相互衔接的法律程序.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年来越来越突出的行政纠纷问题,一些学者开始推行复议先行的主张,把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先行程序,进而加强行政复议效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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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既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它不仅有利于加强行政组织内部的自我监督,密切行政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也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迅速解决,保证社会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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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运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行政复议制度运行至今,其自身的一些制度性弊端也日趋明显,比如:复议机构公信力缺乏、独立性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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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我国法律为促进社会和谐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的救济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设立的直接目的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也是矛盾凸现期,社会矛盾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充分发挥好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