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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介绍一种四肢关节失能度的计算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体四肢关节及其周围软组织完整结构受到(钝)锐器的破坏,造成软组织瘢痕挛缩.关节腔狭窄或融合.导致关节活动受限强硬.致使肢体关节大能。肢体伤残程度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际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评定)中均制定了量的标准,可是均未提供关节夫能度百分值计算方法,在实际鉴定中日采用计算方法不同,对同一人的鉴定所得结论差异甚大。笔者将对不同类型关节夫能度计算方法提出个人见解,仅供同行参考。计算方法四肢关节按生理功能可分三型。一是平轴关节,它是由一组活动组成,即沿着肢体横…  相似文献   

2.
<正> 人体四肢关节损伤后,致其功能丧失有两种情况:一是关节完全丧失活动(僵直或挛缩),二是关节有部分活动度但达不到正常的活动范围。对于前者,《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一律定为重伤。对于后者,《标准》规定①关于肩、腕、髋、膝、踝关节若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则构成重伤,②对于肘关节规定为活动度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构成重伤。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新标准)是我国第一个有关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强制性标准,它较旧标准更为科学合理。但实施以来,该标准不足之处也日渐暴露。下面谈谈笔者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一些体会。1新标准仍存在不合理之处1·1理应评上伤残的没列入新标准1·1·1关于肢体伤残按新标准4根肋骨单纯骨折,即使无畸形愈合,也可评定为Ⅹ级伤残。而一侧踝关节或肘关节功能丧失达80%;四肢长骨多处严重骨折,畸形愈合或不愈合,只因关节活动功能尚可,就构不上伤残。1·1·2关于功能丧失如嗅觉丧失;…  相似文献   

4.
Chen QM  Li W  Wang YQ 《法医学杂志》2011,27(4):256-259
目的分析比较两种不同的关节功能计算方法.探讨关节功能评定方法的合理性。方法收集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2007--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致四肢大关节损伤伴有或不伴有周围神经损伤案件806例.分别应用关节运动活动度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中的方法(查表法)计算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并根据损伤关节和损伤性质对两种不同方法的评残结果列表比较分析。结果单纯性骨关节损伤642例.两种方法评残结果完全一致。骨关节损伤伴有用圉神经损伤118例,若按直接查表法评定均达到伤残程度,且有33例(28.00%)伤残等级比用关节活动度法评残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而且按关节运动活动度法有21例(17.80%)未达到伤残程度。结论应用直接查表法计算关节功能丧失程度比单纯应用关节运动活动度替代关节功能作评残依据更简便、更科学、更合理。  相似文献   

5.
目的探讨能客观反映肩关节功能障碍对肢体功能影响的评价方法。方法通过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简称"《道标》")的权重指数法与美国《永久残损评定指南》(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GEPI)(简称GEPI法),对133例肩关节损伤后伤残评定案例进行回顾性评价;并用两种评价方法对肩关节不同运动方向及不同活动度对上肢功能影响进行全方位的比较。结果 133例肩关节功能障碍案例,权重指数法达到伤残的总比例高于GEPI法;但在功能丧失不同比例段两者有差异。差异的原因在于,在GEPI法中,肩关节不同运动方向所占的权重不同,前屈上举与外展上举对于肩关节功能相对重要,并考虑关节功能位对肢体障碍程度的影响;而权重指数法,上肢功能的关系与关节活动度呈简单的线性关系,与关节活动方向及功能位无关。结论 GEPI法比权重指数法能更能客观地反映肩关节功能障碍对肢体功能丧失的影响程度。  相似文献   

6.
在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手功能评定是目前法医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手功能分配比例是由国外手外科专家的理念与我国手外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而产生的.在进行手功能评定时,需考虑缺失、运动、感觉等三方面的功能丧失程度,测算相应的功能丧失比例,然后在标准中寻找对应的适用条款.然而,目前我国的手功能评定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包括手指(拇指除外)远侧关节比例大于近侧关节比例,缺乏对于拇指内收、外展、对掌、对指等功能的评价等.手功能评定方法在司法鉴定的实践中尚需不断完善,在吸取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不应一味追求简便而断章取义,忽视了一些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在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工作中,胫骨平台骨折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致残原因,这种骨折会影响膝关节的稳定性及其功能,从而影响下肢的负重和运动功能.但是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标》)只规定了按照膝关节的活动度丧失程度进行伤残评定的情况,而对影响下肢的负重和运动功能的情况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只能按照标准附则5.1的规定进行类推.而这种类推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掌握的程度常不一致,造成对当事人的不公平,本文拟对此种类推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一种简便易行的类推方法,供大家借鉴和使用.  相似文献   

8.
<正>手部结构精细、复杂,评定时需兼顾解剖结构、运动功能、感觉功能,手功能评定是法医学鉴定中的疑难问题。国内虽制定了评价手功能的标准,但缺乏具体、准确的指导性说明,实践操作性差,科学性难体现。笔者就《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伤残标准》)等标准,结合文献《手功能评定标准专题讨论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相似文献   

9.
俞谦铭 《法医学杂志》2003,19(4):224-225,227
近些年来,随着城乡道路基础设施及机动车辆的迅猛发展,道路交通事故以及由此导致的人身伤害案比例也逐年递增,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医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有关受伤人员作出伤残等级评定的结论无疑是赔偿及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并直接影响到其结果,完备的国家标准是法医正确进行伤残评定的前提条件。肢体骨与关节损伤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最为多见,在伤残评定中所占比例也大,新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在诸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对肢体功能丧失程度的计算给出了各关节在肢体功能中的权重指数,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  相似文献   

10.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规定,损伤后致人一大关节运动严重障碍者,可评定为重伤;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有关条文,损伤后致人手指等关节运动障碍者可评定为轻伤。甚至可参照有关伤残标准,评定为伤残。因此,一些人的肢体受到损伤后,伪装运动障碍,蒙骗医务人员、办案人员以及鉴定人,以达到惩罚对方,或者多得到赔偿的目的。我们从1988年至1998年十年间,对582例损伤后出现肢体运动障碍者中进行了检验,发现有64例被确定为伪装肢体运动障碍,占总数的11%。现将有关资料统计如下:一、伪装肢体运动障碍的特征绝大多数…  相似文献   

11.
四肢大关节功能鉴定的认识误区与防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孟维国 《法医学杂志》2001,17(3):173-174
关节活动度的测量结果直接关系到相应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的评定。鉴定人在使用鉴定标准中四肢大关节功能的量化条款进行具体操作时,往往不知不觉地走进一些认识的误区,以致造成错案。故正确认识四肢大关节功能的有关基本概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能有效地避免发生下述认识性错误,保证法医学鉴定的准确性、科学性。 1 检查手法正确性的认识偏差   肩关节是人体活动范围最大的关节,它活动时往往伴有肩胛骨的滑动,因此测量时应当固定肩胛骨,这一点往往易被忽视,结果导致实际测量的是肩胛带的活动度,而非真正意义的肩关节活动度。另外…  相似文献   

1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对关节规定了损伤鉴定的量化标准,考虑到每个关节内的各个功能在正常生活中占有不同的活动比重,同时每个关节在一肢体中占有不同的比重(权重系数或指数),即关节内各个功能的权重系数和每个关节的权重系数,通过实际测算关节内各个功能的损伤程度,推出关节或一肢体功能丧失程度的计算公式,就可以计算出关节或一肢体功能丧失程度,为活体损伤鉴定提供出量化标准。  相似文献   

13.
刘瑞珏  吴军 《法医学杂志》2002,18(4):232-2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我国已有统一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尚无统一的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故一些省级法院制定了用于本省的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未制定地方伤残等级标准的省、市、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人身伤害致残案件时,多数是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和/或…  相似文献   

14.
<正>道路交通事故中手部伤残所造成的功能评定一直是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难点。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标")是现行的国家鉴定标准,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和赔偿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标准,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科学性。然而《道标》也有不足的方面,如对手指缺失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手指运动功能障碍并没有给出具体、准确的指导性说明,这样  相似文献   

15.
肢体关节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简称新道标)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其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该标准于200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迄今已有2年余。此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92》(简称旧道标)相比,有一定的进步,并引入了肢体功能丧失、关节权重系数等新的理念,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技术操作上的难点,并引起众多议论,褒贬不一。为了探讨新道标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操作方法,规范法医学检查,本刊开辟"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专题探讨,供专业技术人员研修及讨论。  相似文献   

16.
外伤性颅内血肿是颅脑损伤中的一种严重合并症,在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占10%左右。在重型颅脑损伤中占40——50%。是法医临床学重伤鉴定中较常见的一种损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4条规定:“颅脑损伤致成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属重伤。但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总则第二条“重伤是指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第37条“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与损伤有直接联系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  相似文献   

17.
谢彤 《律师世界》2001,(4):33-34
新刑法有三处关于致人伤残的规定,分别是第 2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第 247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以及第 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身伤害程度的评定标准是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分别于 1990年 3月和 4月颁布的《关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关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在这两个人体伤害程度评定标准中,伤害只分为重伤与轻伤两类,而在重伤与轻伤范围之内,没有进一步详细的伤害等级的区分,也没有关于“伤残”的具体规定。“伤残”究竟何指 ?是一…  相似文献   

18.
下肢关节功能状况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司法鉴定中缺乏统一、准确、客观的检验方法与评价体系,而临床医学多种评价指标已经使用多年,体系相对完善和标准化.检验过程中虽需要患者配合,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鉴定具体实践,但仍可为客观评价各关节的功能状况提供借鉴.综合临床关节功能评价标准及关节运动活动度检验方法,可以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提供新思路.  相似文献   

19.
Zhang M  Fan LH  Xia Q  Chen F 《法医学杂志》2011,27(2):98-101
目的 比较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简称<道标>)与美国<永久残损评定指南>(简称GEPI)对肘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致上肢功能丧失程度的评价结果.方法 对70例肘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者分别用上述两种方法评价上肢功能丧失程度,并对两种方法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比较.结果 两种方法评价结果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当肘关节屈伸活...  相似文献   

20.
夏辉 《证据科学》2004,11(1):64-65
我国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诸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及各省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在依据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中往往存在伤残等级不能完全反映伤者实际状况,或同样的伤残等级的个体状况存在明显差异,给实际处理带来很大的困惑,往往产生矛盾,增加了实际检案的难度。究其原因是伤残标准存在不均衡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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