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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大幅度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之后,2007年4月5日再次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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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12-14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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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刑化是世界各国刑法表现出的普遍趋势。但是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权利受到侵害的危险比有形财产大大增加,同时侵犯知识产权带来的暴利又诱使许多人以身试法,知识产权侵权活动越来越呈现出组织化、集团化的特点。另一方面,知识经济却在呼唤对权利人有力地保护,以激发更多刨造的积极性。刑罚的严厉对于侵权行为具有很大的遏止力,迎合了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的需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大幅降低侵犯知识产权量刑标准.正是从刑法角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努力 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门槛大幅降低,将使我国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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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计算机网络运行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考虑、主要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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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4):22-24
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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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5):16-17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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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7):22-23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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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并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及2007年联合发布两项《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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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3):13-14
为维护油气的生产、运输安全,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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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并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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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0):3-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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