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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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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卫国 《北方法学》2015,(5):116-123
在长期理论研究和广泛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纳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之中,将其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导致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面临诸多障碍。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如何恰当行使、适用范围如何确定以及如何界定调取证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当从源头上厘清该项权力的性质,建立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以此促进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力的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2.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作为新民诉法中的一大亮点,丰富了检察机关在民事领域的监督手段。本文以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为研究对象,通过探究该项权力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机制,以期在科学运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基础上,推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3.
田阳 《法制与社会》2021,(18):75-76
目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中针对调查核实权的应用缺乏系统化的制度构建,导致实务中存在调查取证难、跨区域调查取证机制不畅等问题,检察公益诉讼实务办案中针对调查核实权的运用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基础,因此需要结合实践明确掌握调查核实的原则、启动流程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等,针对不同程序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促进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运用...  相似文献   

4.
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法律监督权与诉讼证明权相复合的新型权力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监督性以及谦抑性等特性。检察机关具有线索摸排阶段的初查权、立案后诉前程序阶段的主体调查核实权和提起诉讼程序阶段的补充调查核实权。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具有调查、核实、监督三项权能,可以分为非强制性和强制性调查核实两个层次,应当增设强制性调查核实手段和约束性制裁措施,并从细化决策程序、科学配置调查核实人员构成和完善调查核实程序三方面对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进行规范和约束。  相似文献   

5.
黄曙  胡涛 《人民检察》2020,(3):59-65
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内涵外延的变迁,检察调查核实权经历了探索、确立、取消、恢复确立的发展过程,检察机关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机制也经历探索、规范、完善三个阶段。当前,由于行政执法信息获取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范围不明、渠道不畅、管理不到位,导致协商式监督、浅层次监督、虚假监督等问题的存在,影响检察监督质效和权威。对此,应坚持行政执法信息获取的法治化原则,逐步完善行政执法信息获取法律规范,严格依法把握行政执法信息获取的范围,构建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立体网络,创新行政执法信息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6.
彭根寨 《法制与社会》2013,(33):297-298
新《民事诉讼法》首次在基本法层面规定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制度,运行该项制度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但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机制,本文拟从该项制度的运行现状出发,浅析如何构建全国统一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7.
扎实的调查核实工作是增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刚性的秘钥。目前,调查核实工作存在问题导向意识不足、调查核实措施单一、数字治理思维滞后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树立问题意识、用足调查核实手段、提升数字治理思维等方面入手,转变调查核实理念,以高质效的调查核实工作成就高质量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相似文献   

8.
李长林 《法制与社会》2011,(14):144-144,158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和一般检察建议。作为检察监督的一种新形式,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应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其在适用还存在诸多弊端,为了增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监督实效,应从法律定位,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具体内容等方面进一步的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制度.  相似文献   

9.
熊国红 《法制与社会》2013,(28):159-160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法律虽然确立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有调查核实权,但并没有规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没有对其范围、程序等作规定,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本文拟就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行使的原则、范围及程序等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刘卉 《中国检察官》2014,(11):65-68
正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活动中,涉及到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四方所代表的既包括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等三种公权力(简称"三权"),也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私权利。研究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中的检察权、审判权和行政权等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更加明晰地了解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构造,进一步准确地把握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范围和方式,以及由此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属性分析  相似文献   

11.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针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督促其改进工作、消除隐患、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检察建议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及效力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必须推动检察建议立法,完善与检察建议相配套的工作机制,促进检察建议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2.
检察监督模式可以划分为权力程控、诉权效能和权力衡平三种基本类型,三种类型在价值理念、权力运作方面各具有其基本特征。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一监诉交融检察监督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冲突困惑,从操作层面考虑,法律监督一监诉双置模式乃为符合我国法治现实的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模式完善的选择方案。  相似文献   

13.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种行使方式。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可以分为强制性的法律监督权和建议性的法律监督权。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和纠正违法通知等检察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监督方式,在本质上都属于建议性的法律监督权,应统一作出规范和调整。检察建议的内容非常丰富,它既是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方式,也是对法院、公安、监狱等单位司法行为的一种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14.
15.
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捡察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限制,使得检察机关必须在立法赋予的范围内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途径。适用个案再审检察建议,是减少办案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增强监督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16.
李卫华  孙博 《法制与社会》2010,(25):146-146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文,规范了检察建议的形式,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检察建议,可以促使相关部门加以改进和完善,更好的遵守法律,有利于良好法治环境的构建。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虽然发挥着一定作用,但缺乏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定及运行机制,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等在理论上也存在诸多争议.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制效力,立法应当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同时规定检察建议的救济途径、监督保障机制和考核机制,从而对我国的检察建议制度进行全面化、系统化的构建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检察建议具有法律地位的从属性、功能定位的服务性、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三大特征。检察建议的动态功能是促进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静态功能是牵引行政自我规制的内在动力,其功能定位也排斥强制力。检察建议立法的前瞻性、功能的有限性、适用的限制性及其落脚点在于自身的可行性而非强制性,要求检察建议的适用回归谦抑性。若赋予强制力使之成为硬法,检察建议将违反内在属性,恐怕难以实现其作为建议这一特殊监督方式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其原因是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定位存在误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不是法律监督行为,而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事实行为。可以借鉴行政指导理论,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定位为检察指导行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制度改革应当明确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范围、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程序、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理论水平、提供公正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20.
汤晓君 《法制与社会》2013,(19):207+219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和补充,在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法、助力社会管理等方面有显著作用。检察建议的制作发放多是办案人员因主观原因而采取的自发行为,而被建议者则依自身态度而采取不同反应,有的通过检察建议工作促使被建议单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也有的将检察建议弃之不用,一年到头启用次数屈指可数,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差异,一方面是由于各地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各地区建议者与被建议者对检察建议认识各异,对检察建议工作表现出的积极性悬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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