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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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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治安调解属于行政调解,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具有诉讼等纠纷解决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在功能上,行政治安调解具有密切警民关系和加强社会控制的功能。在规范上,行政治安调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法律依据,并以公安部颁布的其他文件为依托。行政治安调解在性质上为行政相关行为,不具备可诉性和可复议性。行政治安调解制度本身的内在悖论使这一制度在立法上和实施上存在着诸多缺陷,在分析此问题基础上对行政治安调解的受案范围、调解程度及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相应改革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正确认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的作用和意义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标志着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该法案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这一规定不仅为适用治安调解确立了法律依据,而且彰显了行使公权力的执法机关尊重和善待公民调解协商解决纠纷的私权利的姿态,同时也意味着现代公共管理系统重视调解这种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调解的理论依据与性质,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治安调解的核心。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民事纠纷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其理论根据是辩证纠纷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调解有积极的意义,但在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制上存在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4.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治安管理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挑战,治安管理泛宽化必然弱化社会治安管理力度,如何适应社会发展,遵循市场经济法则,充分汲取社会资源,彻底走出行政许可取消后治安管理面临的困境,把工作重心从事前许可转移到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上来,推动治安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这是构建治安行政许可取消后治安管理机制与模式的宗旨所在。  相似文献   

5.
一切合法有效的治安管理活动(治安行政权力行为)都应出自适格的治安行政权主体。治安行政权主体,是指享有治安行政权,能以治安管理组织的名义实施治安管理活动,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并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和个人。确立和研究治安行政权主体的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积极运用调解的处理方法,不仅有利于妥善处理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还可以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并有助于增进社会和谐以及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等问题。但在实践中,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所进行的治安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国家行政立法、将治安调解纳入考核范围、改进调解方法和创新调解形式四方面建议,以促进治安调解的顺利进行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都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引发的民间纠纷可以调解处理,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再予以治安处罚。这显然背离现代法治国家职能分工与权力边界的要求,也不符合我国现行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公安机关现有警力配置现状,公安机关治安调解的职能应当逐步弱化,直至完全取消。  相似文献   

8.
拆迁裁决作为行政裁决的种类之一,在经历立法上地位的数次变迁之后,其纠纷解决功能最终得以确立和肯定。在我国,行政裁决作为纠纷解决的多种方式之一,目前无论是在学术理论领域还是立法领域都处于被忽视和备受质疑的尴尬处境。然而行政裁决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其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在某些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优势。  相似文献   

9.
治安强制措施是治安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作为权力手段在治安管理和执法活动中被广泛运用。然而,理论上或在实际执法中,治安强制措施和相关的一般方法手段、治安处罚形式、治安强制执行措施、刑事强制措施等界限模糊,相互混淆,而这些问题的区分直接关系到治安强制措施的正确运用。  相似文献   

10.
治安强制措施是治安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作为权力手段在治安管理和执法活动中被广泛运用。然而,理论上或实际执法当中,治安强制措施和相关的一般方法手段、治安处罚形式、治安强制执行措施、刑事强制措施等界限模糊,相互混淆。而这些问题的区分直接关系到治安强制措施的正确运用。  相似文献   

11.
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律,一般称为违警罚法,它是各国保障其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工具。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使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以及处理相关治安问题时有法可依,对促进社会和谐、雏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维护治安秩序,需要多种手段,不单是处罚。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中涌现出了大量的新型治安案件。只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管束、调解治安纠纷、量罚趋向轻缓,就能够体现立法宗旨,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2.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及社会治理创新的背景和治安学二级学科设立的背景下,治安学研究方向应涵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涉及到的治安管理问题,满足法治中国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在公安学确立为一级学科的背景下,治安学二级学科的建设非常迫切,治安学研究方向的确定有助于建立治安学学科体系。  相似文献   

13.
治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这里的"治安行政力量"即指治安管理,它是公安机关对社会管理、控制的一支重要行政力量,它是随着社会结构、社会形势、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而不断调整治安管理思路、措施和方法的一项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占据公安业务的大半壁江山。治安学学科建设建立在治安管理活动基础之上,即治安学学科建设不能离开治安管理活动实践。在国家部署社会管理创新、公安机关积极实践的背景下,探讨治安学学科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治安调解研究引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治安调解在公安派出所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它的重要性未被真正看清,现行的工作考评方式影响着治安调解的成效。治安调解绝不仅仅是治安案件查处中对《条例》第5条的运用,它还有一般矛盾纠纷的调解、轻伤害案件中的调解等形式。治安调解不成则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实质上等于取消了治安案件查处中的调解处理方式,不宜提倡。  相似文献   

15.
商事主体间的治安纠纷,因商事主体的民事纠纷而引起,多发生在商业主体较为集中的场所和区域。其形成的原因有: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是商事主体治安纠纷的根本原因: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是商事主体治安纠纷的催化剂;相邻权纠纷是商事主体治安纠纷的导火索。商事主体间治安纠纷。直接危害商事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甚至诱发“命案”;易滋生欺行霸市类案件。扰乱当地市场秩序。建议健全“商区”誓务制度建设、完善巡逻勤务制度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预防和减少商事主体间的治安间纠纷。  相似文献   

16.
行政裁决制度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制度之一,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高效经济、专业性强等优势。实践中,我国行政裁决规则不完善,行政裁决范围不明确,裁决机关职权不明确,行政裁决程序规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裁决机关在行政诉讼中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亦导致行政机关不愿履行行政裁决职能,使行政裁决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基于此,行政裁决地方立法中,应当坚持实体问题宜粗不宜细、程序问题宜细不宜粗的总原则,明确行政裁决范围,规范行政裁决机关职权,健全、细化行政裁决程序,在促进行政裁决工作开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行政机关在裁决中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7.
治安调解在治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治安调解在性质上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相关行为,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不能强制执行,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复议和诉讼,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对财物给付的调解。当前治安调解工作面临诸多问题,完善治安调解工作机制的对策主要有:加强教育,使办案民警正确认识和对待治安调解工作;加强治安调解的立法工作;加强培训,提高办案民警治安调解工作的能力;加强对治安调解工作的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18.
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明确《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将其现行名称修改为《治安法》或《治安管理法》,使其包容性更强,适用性更加灵活。修改现行治安处罚制度应注意把握好修法应遵循的基本价值目标,运用好科学的立法技术,解决好社会发展和一线执法需求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并注意其与刑事、民事法律的衔接,构建更加科学、和谐的治安行政法律体系。促进治安权的运行制度法典化进程,应对当前的治安管理法律体系进行顶层再设计,避免治安类法律碎片化,避免条块分割过重,发挥大治安视野下法典化的一体化立法功能,为大部制改革进行前瞻性立法,使法律适用更加便捷高效,发挥治安法治之功能,促进治安权高效运行,提升公安机关管理服务的整体能力。  相似文献   

19.
治安管理承包由于涉及到治安管理权,对其能否进行承包存在不同的看法。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观点来看,治安管理承包是公共治安服务市场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提高公共治安服务的供给效率,其理论与西方“公共警务私有化”趋势是一致的;从行政委托理论来看,治安管理承包是一种行政委托行为,对部分治安管理事项实行承包是合法的,但应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当前,我们应从限制治安管理承包的范围、严格审查被委托者的资格、履行好监督职能三个方面规范治安管理承包行为。  相似文献   

20.
构建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当前我国行政纠纷解决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面对日益严峻的纠纷形势,当务之急是完善各项行政纠纷解决制度,构建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从而公正、高效地解决行政纠纷。在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调解和基层负责行政纠纷解决的专门委员会制度位于第一层次,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等准司法性的制度位于第二层次,行政诉讼位于第三层次,信访制度作为补充。其中,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应当成为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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