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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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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法上的过错有自己的特征,单单坚持主观过错一元化或客观过错一元化标准,均是不妥当的;行政法律责任体系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对过错认定原则的不同一性;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过错认定原则;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对国家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其过错的认定应坚持主观过错认定原则,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法律责任担负的认定原则应坚持客观过错原则。  相似文献   

2.
李艳 《行政论坛》2005,(5):65-68
在现代,对行政行为的评价形成了两个标准,即合法与合理。合法与合理也曾被学者们概括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要求是:行为主体、内容、程序和形式合法。行政行为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做到合理,应具有以下要件: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目的、具有正当动机、必须基于相关考虑和必须符合公正法则。在行政执法中存在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行政行为合法而不合理的原因分为两种:行政机关没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和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管理法规存在缺陷。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原因:行政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本来已经不合时宜,但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改或废除,结果在行政行为上就造成形式上不合法;再者,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多元体构成的;同时,法律真空现象给行政执法寻找依据造成困难。  相似文献   

3.
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备要件,因此,应对违法的行政程序进行司法审查。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仅限于法定的外部强制性行政行为并应遵循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无司法变更权原则以及一定的步骤。此外,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应以公正和效率为标准,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4.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法律运行体系 ,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唯一出路。行政审批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审批权限和程序 ,明确规定行政审批的范围 ,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5.
我国行政主体大量的助成性行政指导都出现于经济领域,然而市场有风险,任何市场主体都面临这种风险.行政主体在作出助成性行政指导行为时为保障助成性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揭示,并应通过立法确立相关的必要程序.  相似文献   

6.
陆天静 《行政与法制》2002,(7):10-10,13
从我国目前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环境法律责任一般由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组成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是在半等主体之间进行的赔偿行为,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是在不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处罚行为。其中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是责任者承担的环境法律责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它一般只有在“已经”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  相似文献   

7.
国外一些国家通过行政程序立法对行政指导制度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行政指导的越权无效、合法指导、自愿协助和非强制性等基本原则;行政指导的说明、交付、陈述和公布等程序;行政指导的辅导、协助、劝告和建议等方式;行政指导的救济方式等。这些规定对完善我国行政指导的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有借鉴意义。我国目前行政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有:立法相对滞后;违反自愿原则实施指导;透明度不高;责任不甚明确,救济缺乏力度。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指导制度,就要加快立法工作,确立行政指导的原则,规范行政指导的程序,统一行政指导的方式,建立行政指导监督和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8.
徐楠  杨辉 《学理论》2010,(2):101-103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具有行政垄断性等一系列特征,现阶段的反垄断法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主要问题表现在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体系不完善以及查处机制不健全。为有效预防和查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必须抓紧制定统一的《行业协会法》、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明确查处机制。  相似文献   

9.
以六部“典型性”行政程序规范文本为对象进行比较分析,对学术界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观点的梳理,认为行政程序法应以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说搭建法律责任,指出违反行政程序法律责任规范逻辑结构的混同以及应对社会变迁态度的保守.提出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架构体系,并对非正式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作出回应,以步出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误区.  相似文献   

10.
行政不作为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琦 《行政论坛》2003,(5):40-43
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存在的。在行政行为的理论上,它与行政作为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实践中行政不作为大量存在,给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造成了损害。本文拟从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构成要件、分类等基础理论的分析出发,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作一简略阐述。  相似文献   

11.
胡艳 《理论导刊》2006,1(7):77-79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模式,已引起很多国家的关注。但目前我国对行政指导的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行政指导的职责和程序,对于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违反其所承担的职责义务和程序义务的行政指导行为,在对我国现有的行政救济制度加以改造的基础上,将行政指导分为抽象和具体行政指导,分别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12.
在行政法领域,法制原则的贯彻,意味着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双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只要任何一方有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与行政许可权的行使会存在着违法行为一样,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实现自身权利的过程中,也不免存在权力滥用的可能,鉴于此,有关机关亦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3.
行政垄断法律规制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虽设立专章规制行政垄断行为,但相较其他垄断而言,其责任设置明显偏软偏轻。本文从行政垄断的概念及特殊性出发,主张摆脱单一责任形式,以复合责任构造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在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等研究方法,较为深入的阐释了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设置的相关问题,希翼能对其规制提出有效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行政指导相对人及其权利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静晖 《理论探索》2005,(3):115-117
行政指导属于一种延续性行为,是一个从作出到发生效果的动态变化过程。就行政指导单方面而言,它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没有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当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后,其性质必然发生变化而成为一种行政法律行为,构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指导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义务主体,行政相对人是权利主体。由于行政指导相对人的权益与行政指导主体的指导行为休戚相关,而行政指导主体本身所具有的“自利性”倾向极容易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以必须强调使行政相对人充分享有知情权、程序抗辩权、受平等对待权和申请救济权以作保障。  相似文献   

15.
陶有伦 《行政论坛》2004,(6):45-47,54
委托代理行政,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理论上还是法律规范上都较为笼统,这给实践带来了困难。委托代理行政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依据一定的标准原则才能确定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依据主客观统一归责原则,在客观条件确定下,主观“过错”就成为了分析委托代理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责任主旨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精神对委托代理行政法律关系中委托主体的责任、受委托主体的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进行分析,可以确认三方在委托代理行政中各承担什么责任。  相似文献   

16.
行政指导作为现代民主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之一,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行政指导虽然不具有法律形式上的强制力,其行为是基于行政相对人的自愿而为。但从“国家”现象,从事实上的强制力,从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来思考,行政主体应当承担行政指导责任。  相似文献   

17.
论行政指导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行政指导性质认识的分歧,既源于行政指导内涵的不确定性,也与我们对强制行政行为、权力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及与行政职权有关的行政行为等概念的认识不统一有关。从行政指导的实际运作及现代行政法理论来看,行政指导这种新型行政行为虽然有自身的特点,但仍可归为非强制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8.
行政指导的广泛运用是政府与相对人之间为逃避“囚徒困境”的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它体现了行政主体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一致性。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信息交流的畅通有助于行政指导效能的实现。完备行政指导的程序及法律责任规范,封确保行政指导的实效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伴随着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型,反垄断法的本质属性也发生了跃迁,与此相适应的是,行政垄断应该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在反行政垄断法律关系中,主体组合表现为反行政垄断规制主体和反行政垄断受制主体.行政垄断不能等同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其分为具体的行政垄断行为和抽象的行政垄断行为,以及积极方式的行政垄断与消极方式的行政垄断.它们都应当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行政垄断受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政府机关和被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以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上述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尚不完善.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执法理念也由命令式执法逐步向服务型执法转变.行政指导作为一种能够灵活适应各种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管理需要的“柔性执法”方式,越来越广泛地为我国政府所采用.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关于行政指导的立法,行政指导行为的作出和实施只能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实际的需要自由裁量决定,而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指导行为遭受损害时更是救济无门.从依法行政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国必须加强和完善行政指导的相关立法.又由于行政指导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执行性,因而对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制,更重要的应该是程序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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