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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34 毫秒
1.
近年来,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使用已成为普遍现象,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生活安宁、乃至财产安全都造成了威胁和侵害。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条款,立足现有规范,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落实经营者的相应义务,已成为当下新消法贯彻实施的关键之一。本文试图分析现有规范,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切实可行之道,以期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2.
王凯 《人民检察》2022,(24):45-48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应承担交易质保、信息审核、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在平台内经营者无法独自承担责任时,消费者可以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基于交易辅助行为或帮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当损害与平台内的交易行为无关时,消费者可以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基于上述义务之违反来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3.
网络经济时代,快递面单承载的收寄件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屡遭泄露导致消费者被诈骗遭受财产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推广隐私面单保护个人信息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企业主体保护意识薄弱、行政监管乏力等导致隐私面单推广屡屡受阻。检察机关立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优势,以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双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助力隐私面单推广使用,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法政新知     
《江淮法治》2014,(6):5-5
正网购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一元钱可以开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不得被歧视……2014年3月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正式施行,将给百姓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深刻影响。消法修订亮点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该新消法增加了很多新内容,其中包括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等。新法还对消费者  相似文献   

5.
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该法颁布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于2014年3月15起施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加注重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与完善,强化了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为网络购物维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新问题也都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6.
石秋烨 《检察风云》2023,(17):26-27
<正>随着快递实名制的普及,一张小小的快递面单,往往标有收寄件人的姓名、电话以及详细地址。这些收件人随手扔掉的快递包装,一旦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极易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近年来,因为快递面单泄露个人信息导致的各类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为了避免快递面单上的个人信息“裸奔”,隐私面单应运而生,即通过加密处理,隐去快递面单上的姓名、电话、地址等内容,快递员通过扫描条形码或二维码等方式读取用户信息,并完成配送。然而,能够有效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隐私面单,真的有被全面推广使用吗?  相似文献   

7.
正"个人信息泄露"从罕见新闻到老生常谈,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块心病。人民网的一项调查显示,90%的网友曾遭遇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泄露轻则导致受害人收到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等,重则被冒名办卡恶意透支、事故从天而降、不法公司前来诈骗、冒充公安要求转账、坑蒙拐骗乘虚而入、账户钱款不翼而飞、个人名誉无端受损……早在2008年,就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法学专家呼吁设立"侵害个人信息罪"。2009年2月,我国《刑法》首次增设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  相似文献   

8.
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危机与法律保护对策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于传统营销模式向精准营销的转变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也决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非凡的商业价值。然而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消费者在强大的网络技术面前显得毫无隐私可言,这就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数字经济时代的网络平台治理呈现出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责任转嫁的平台泛刑化和类推入罪的平台重刑化等趋势,但并未消解平台犯罪的高发态势,反而抑制了平台经济的良性发展。网络平台处理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逻辑应由报应制裁转向合规激励、由被动整改转向主动预防、由全面合规转向专项合规,引入个人信息合规专项激励机制,实现平台犯罪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改造。个人信息合规出罪的根据是督促平台履行双重合规义务,包括事前风险评估、事中安全防护、事后应急处置的前置合规义务束和对员工监督管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的刑事合规义务束。在此基础上,平台尽到前置合规义务则不具有前置违法性;对应刑事合规义务空白则不存在刑事违法性;未违反刑事化的监督管理义务不存在监督管理过错;未违反防止信息泄露的刑事合规义务则不符合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0.
林洹民 《法学》2023,(4):104-117
当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时,个人信息主体多因泄露源头不清而难以有效证明侵权责任的成立。对此司法机关或利用表见证据规则,或利用因果关系倒置,平衡两造在诉讼中的力量关系,但也存在合法性欠缺、混淆行为与损害等问题。破题之策在于借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9条规定的问责原则与安全原则,柔化《民法典》一般侵权规范的适用。根据问责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自证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规性,证明已经履行必要的作为义务。与之配合,安全原则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特殊的安全管理义务,义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条的相关规定。就因果关系证明而言,问责原则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民事损害负责,当存在不法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时,可以依据法规目的说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鉴于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特殊的安全管理义务,即便个人信息是从第三人处泄露或存在第三人故意介入的因素,因果关系也并非当然中断。  相似文献   

1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规定了经营者的说明义务,但不具有强制性,对在线经营者强制说明义务的立法更落后于国际社会。从网络交易的远程性、虚拟性出发,为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终极价值追求,应对BtoC中的卖方和IPP网络平台提供者做出强制说明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2.
网络空间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涉及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经营者——电子商店在网络交易中扮演了"柜台租赁者"和"广告主"这两个角色。网络空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严重威胁,电子商店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当今社会,个人信息帮助了经营者削减经营成本、开发新市场、正确决策,已经逐步成为了一项重要社会资源。与此同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频繁遭受不法搜集、使用和转卖,严重干扰了消费者的生活。文章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含义进行阐述,并在对美国、欧盟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分析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评述。  相似文献   

14.
正近年来,电商凭借便捷、高效以及价格优势,其发展势头大有超越传统卖场的趋势。淘宝网、阿里巴巴、易趣等交易平台拥有庞大的会员和浩大的商品数量,2013年"双十一"淘宝销售额突破350亿元。网络交易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假货和侵权问题。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侵权,淘宝网、阿里巴巴和易趣等均设有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由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仅仅提供商品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并不参与商品的买卖过程,因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并没有对卖家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事先审查的义务,网络交易平台上是否存  相似文献   

15.
王绍芳 《政府法制》2008,(19):61-61
近来,银行客户资料、购房者资料以及消费者订餐、预约服务所留下的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泄露大有蔓延之势,就连到医院做孕检的准妈妈们也难逃“泄密门”。8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但是,因个人信息无端被泄露而深受电话、短信骚扰之苦的消费者们纷纷呼吁,应尽早出台专门法律法规与刑法配合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让消费者能够真正安心消费。  相似文献   

16.
夏凉 《中国检察官》2021,(18):23-27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增多,同时还牵连出不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刑事司法解释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严重"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合理化设置;同时对一定程度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制作、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独立成罪。对于在整个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所涉及的处置公民个人信息的电信、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中立的帮助犯理论,视具体情况分析处置,一般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主观无罪过或过失(无罪)、间接故意(不起诉)与直接故意(定罪处罚)三种情形。网络电信诈骗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一般应予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7.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经营者及其他组织都掌握并控制了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任意收集、使用、披露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社会各界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迫在眉睫.根据新消法的相关内容,来分析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18.
王珉 《行政与法》2012,(5):118-121
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合同主体虚拟化、交易介质无纸化等特殊法律品格,对传统法律形成了一定冲击。淘宝网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者与消费者提供了电子媒介支持,成为C2C交易中不可或缺的第三方。淘宝网与经营者、消费者分别通过订立网络服务协议,形成服务关系,对因自身过错或违反法定义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刘碧海 《江淮法治》2008,(15):43-43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手机短信骚扰无孔不入,个人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在网上泄露的事情屡见不鲜,因此,人们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刊记者就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对两名省人大代表进行了采访。  相似文献   

20.
张旺 《政法学刊》2011,28(1):29-32
在网络交易的信息交流和传递中必然会产生很多风险,风险披露是网络交易参与各方规避风险负担的有效方式。网络经营者应承担的风险披露义务包括合同的附随义务和缔约前的注意义务,网络服务商应承担将监测到的安全隐患风险及时告知消费者的风险披露义务,而认证机构应承担的风险披露义务是其特殊职业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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