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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一种侵犯国家司法活动客观公正性的犯罪。虽然事实上多发,但司法实务上却处理较少。原因在于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对本罪的成立条件在很多方面仍有模糊认识。司法实务上认定本罪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帮助行为包括帮助共犯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情况。当事人的同意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具有不同效果。帮助毁灭还包括帮助隐匿的情况,帮助伪造也包括帮助变造的情况。帮助行为具有实行行为性质,行为类型多样。本罪属于危险犯。在共犯关系上,当事人本人不构成本罪的共犯,以及本罪与包庇罪、徇私枉法罪间的竞合关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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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一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问题上存在着一些争议,如要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当事人利益考虑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在当事人参与或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毁灭、伪造证据行为,隐匿、变造证据行为如何定性等等。本文以一则案例为例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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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罪中的“帮助”行为须以被帮助人的违法犯罪为前提,帮助隐匿、变造证据,只要情节严重也可以构成本罪;当事人教唆他人帮助自己毁灭、伪造证据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他人教唆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成立本罪,但不属于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对于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不宜再以包庇罪论处;本罪属于情节犯,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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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主要表现为唆使、协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帮助”的意思表示,并且明知自己的帮助行为有可能因毁灭、伪造证据而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判刑,以致发生错案,或放纵坏人,或冤枉好人,或使一方当事人无辜受损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基本符合该罪特征的行为,却因刑法对该罪的主观方面规定得过于狭窄而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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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帮助行为不同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这一犯罪的行为并不以被帮助的当事人知情为前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妨害作证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物"实施的犯罪,而后者是针对"人"实施的犯罪。[基本案情]2013年11月3日,余某因酒后毁坏银行取款机被刑事拘留,其妻子陈某托犯罪嫌疑人刘某帮忙将余某"捞出"。次日,刘某找到负责维修取款机的工程师邱某,邱某如实开具了一张维修价值为14306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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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4年高某以儿子高小某的名义买了一处房子.后高某为向葛某借款,拿房子钥匙作抵押。2007年高某因欠债离家出走,葛随即入住其房子。高某为了还债欲将房子出售,经人介绍,黄某欲购此房,黄某认为高某外面欠债过多,为方便买卖要求高某打一欠条.高某即打了一张30万的欠条给黄某,担保人是高小某。后黄某持该假欠条将高某起诉,要求高某还款,因高某无钱还债,法院将高某房子财产保全,并公告拍卖日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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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德是美国俄亥俄州的一座小镇,以生产和经营棉纱闻名。有一天,一位10来岁的小男孩在镇上玩耍,忽然看见一个陌生的中年男子站在小货车边,愁眉紧锁。小男孩停下来问,“请问,我能帮你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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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系某市影剧院经理,被告人张某系该院出纳。王某于1984年11月至1988年9月的近4年的时间里,违反国家物价管理规定,擅自大量提高电影票价,又违反财经纪律把电影票价差价款和该院的其他福利收入总计18万多元,作为本单位的“小金库”,交由张某经管,用于滥发职工“奖金”和该院的巨额请客送礼费用等,为了掩盖“小金库”中的不合法收入和支出,王某指示张某将“小金库”帐目(主要是原始凭证)的主要部分——即1987年1月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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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庭故城在举世闻名的“丝绸之路新北道上,历史上曾经是一个十分辉煌的重镇。其区域或中心曾有不同的称谓:“姑师”“车师”“车师后部”“金满城”“可汗浮图”“北庭”“庭州”“别失八里”“恺安城”“济木萨”“孚远”“吉木萨尔”等。在蒙元时期,这里被称为“别失八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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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福利彩票的火暴发行,让极少数平民百姓有机会一夜之间成为人人羡慕的“百万富翁”。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房管所24岁的科员苗雨存就是其中的一个幸运儿。2003年6月,他有幸中得“齐鲁风采”电脑福利彩票一等大奖,奖金272万元。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个在鲁西南一带可算得是“超级大款”的百万富翁,中了百万,想赢千万,疯狂博彩几乎又在一夜之间变得一文不名,并因集资诈骗被戴上锃亮的手铐,其中的教训颇发人深省。梦想暴富,迷上博彩苗雨存出生在菏泽市牡丹区一个干部家庭。2002年9月,他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区房管所工作。苗雨存暗下决心一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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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者逃逸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但当案件中的被害人并非是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出现时,往往对指使逃逸者未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即使被害人不是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应因行为人指使肇事者逃逸,破坏肇事现场证据,妄图帮助肇事者逃避法律追究而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