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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幕交易罪看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案情一: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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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受世人关注的“保荐人内交易第一案”——中信证券高管、保荐人谢风华及其妻安雪梅内幕交易案.于2011年10月25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浦东法院于11月28日开庭审理,并于2012年1月6日做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均以内幕交易罪获刑。其中谢风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800万元;安雪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190万元;追缴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67.65万元。两被告人并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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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祖龙")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榕生内幕交易案做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内幕交易罪成立,判处没收上海祖龙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合计3830万元,判处陈榕生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这是继"杭萧钢构案"、"董正青案"及"黄光裕案"后,又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内幕交易刑事判决,也是截至目前我国第7起内幕交易刑事判例。该案判决对内幕交易刑事审判的相关理论难点做出了重要创新,且被告辩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具有较重要的司法理论价值及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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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将被以行贿罪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经记者了解,虽然黄光裕的关系网涉及官员众多,但黄被抓后,始终没受到行贿罪指控。之前报道的三联商社和ST金泰等事也被证实与黄光裕案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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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0日上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对高淳陶瓷内幕交易案进行一审判决,原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因内幕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没收违法所得749.95万元,上缴国库,同时处罚金75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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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0条的罪名应确定为“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两个罪名,而不是选择性罪名。在认定上,内幕交易行为,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手段;在证明上,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也是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只能限定为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不能扩大到以偶然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处罚,也只能限于第一次内幕信息获得者。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不以特定目的为成立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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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根据第180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类,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是否包含"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的行为.从而引起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有的学者指出.该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1] 有的研究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该将此类建议行为作为犯罪论处:[2] 还有的学者认为.内幕人员建议、劝说买入或卖出内幕信息所指证券的行为,是一种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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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认定较为困难,根本原因在于对这一概念的实质内涵缺乏充分认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进行证券交易,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高度盖然性的人员。对其认定必须把握“手段非法性”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判断标准。为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相对平等的交易秩序,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和接触人设置了相较于其他主体更高的责任要求。“正当理由”和“正当来源”作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出罪事由,应当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与特定内幕信息之间至少不具有唯一性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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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内幕交易的称呼最早是源于证券内幕交易,二者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和作用范围上都有很大的不同。本文从罪名、附属刑法和法定刑的角度阐述了我国刑法期货内幕交易罪的完善途径,以期确立期货内幕交易罪在刑法中的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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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吉林省通化梅河口市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人称梅河口市“第六大班子”)首犯田波(人称梅河口市“黑市长”),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偷税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22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6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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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严重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公平性。2010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共受理案件121起,新增案件117起,其中涉及内幕交易的就有59起。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都是高智商的白领高层犯罪,更由于以信息利用与传递为特殊行为要素的特征,使得其主观内容的界定体现出复杂性和特殊性。一、直接故意理论界及司法界占主流观点认为,内幕交易罪和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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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的行为人有主观恶性,其行为对投资人和上市公司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严重的危害.然而我国有关内幕交易罪法律制度有一定的缺失.对内幕交易罪的治理和规制,不仅表现在明确刑法典中模糊用语,更表现在加大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以及强化民事、行政手段的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