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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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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票据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裁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其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还有可能为汇票,本票中付款后  相似文献   

2.
我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就是我国《票据法》确立的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可以要求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3.
票据质押三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质押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票据质押合同不成立而非无效。即使当事人没有采纳书面形式,但是出质人将票据交付质权人占有的,质押合同之形式瑕疵得以补正,合同仍然成立。交付不再是票据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票据质权之生效要件。背书是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我国《物权法》第224条之规定与《票据法》第35条之规定并不冲突,只是二者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已。票据之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可以设定质押,而占有改定则不能。  相似文献   

4.
票据签章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签章是票据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票据法以票据行为为基础 ,而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之一 ,是行为人承担票据责任的前提 ,是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第 4条规定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 ,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 ,并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本文就票据签章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作如下探讨。一 签章自由主义与签章严格主义世界各国的票据法对签章形式的规定 ,有主要两种立法例 :一是签章自由主义 ,即票据法对行为人签章方式不作强制性规定 ,允许行为人自由选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3— 40 1条第 2款规定 :“…  相似文献   

5.
票据是人们经济交易、信用、融资等不可缺少的工具。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生深远影响。本文试将我国票据法中的汇票、本票、支票作一些比较研究,以探索三者之间不同之处。 一、基本当事人资格比较 票据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但基本当事人则仅指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各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也是付款人。(1)出票人资格。汇票出票人无资格限制,但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  相似文献   

6.
对于期后背书的涵义,世界上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但都不尽合理。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票据期后背书产生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期后背书的涵义规定得过于宽泛,并且有关其效力的规定也不明确,因此应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7.
票据质权人并未直接取得票据权利,而是代为行使票据权利。按照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票据质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票据质权随后要归于消灭,而非不受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在这个层面上,票据质权的设立具有无因性。在我国现行法上,笼统地主张票据质押行为一律具有文义性,有以偏赅全之嫌。我国担保法上的质押合同的确为实践合同,但我国物权法上的则为诺成合同。按照我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记名汇票、记名本票作为标的物设立质权,票据的交付实际上是背书交付,记名汇票质权和记名本票质权成立了,不但约束着当事人各方,同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据我国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记名沁票、记名本票必须背书交付,记名汇票质权和记名本票质权才设立,一经设立,不但约束着当事人各方,同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8.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票据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票据属于商法范畴。依据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票据权利的行使与转让都必须迅速而安全。为了保证迅速,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无因性、要式性、背书制度和抗辩制度。为了保证安全,票据法规定了保证制度、参加制度、追索制度。可以说票据法中所有制度都是为迅速,安全这两个目标服务的。如果  相似文献   

9.
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通过,于1991年4月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次规定公示催告程序。民诉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重新认识票据制度在我国有计划发展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作用,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在司法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试从票据的概念、法律特征、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票据的种类、票据的权利、票据行为和票据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一浅述:  相似文献   

10.
一、票据抗辩的一般原理 《票据法》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法上,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法定事由,称之为抗辩事由;提出抗辩,并依此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称为抗辩权。在票据关系的权利义务中,支付请求权、追索权等,是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票据抗辩权,则是  相似文献   

11.
三各国票据法,大多数以汇票为中心,至于本票,则在性质许可范围内,准用关于汇票的规定,因而对于本票的规定,均极为简单。台湾票据法也采用这种做法,对本票的规定虽列为一章,但只有五条。除本票的发票,见票提示及其追索权行使上具有特殊性外,其余诸如背书、保证、到期日、付款、参加付款、拒绝证书等,均分别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一)本票的特征及其种类本票区别于汇票、支票的特征,在于由发票人自己支付,其当事人只有发票人与受款人两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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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远在古希腊、罗马即已出现。1930年~1931年,由法国等26个国家先后在日内瓦签订《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支票统一法公约》以前,大体上可分为法国系、德国系、英美法系三个法系9日内瓦会议后,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合二为一,历来三大法系变为日内瓦统一法系、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现行台湾票据法也属统一法系,但仍兼采英美法系之长。一台湾票据法所称票据,系指汇票、本票及支票三种。 (一)汇票、本票及支票的定义汇票是指发票人签发一定的金额,委托付款人于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执票人的票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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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章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制度,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对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人拟对公示催告程序的含义、法律特征、申请受理及其法律后果等法律问题作一浅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指第18章公示催告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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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抵押中的几个问题卢文道,丁磊《统一汇票本票法》及诸多国家票据立法都规定可以对汇票、本票进行设质背书以设立票据质权。基于支票见票即付的特性,发票日与付款日之间的时间间隔很短,因此,对其设立票据质权无多大实际意义,从而不被法律所认可。关于抵押权,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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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比较我国票据法、英美票据法、日内瓦票据公约以及联合国票据公约关于票据伪造法律制度的异同,指出各国票据法对于伪造签名的效力和出据伪造票据的效力的规定基本相同,而对于背书伪造的效力则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在上述比较的基础上指出他国票据法值得我国借鉴之处及我国票据法有待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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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从其目的和内容上可分为转让背书、委任背书与质押背书。在我国 ,票据只能通过背书流通 ,但并非所有持票人都可以任为任何一种背书。在背书受到限制的时候 (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所为的限制及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限制 ) ,能否为背书 ,为哪一种背书 ,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文章从此角度出发 ,探讨相关背书问题。  相似文献   

17.
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众多经济职能的实现都依赖于票据的流通。票据背书是实现其流通的基本方式。票据流通中背书的伪造,在损害各票据当事人的利益的同时,也成为实践中引发票据纠纷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背书伪造人逃匿或无力清偿相关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时,由此引起的风险负担问题就变得较为复杂。对此,国际上现有的两大票据法系规定不一。本文在对二者的相关规则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票据立法中现有制度的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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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票据法》对于票据质权的设立的规定并不一致,引发了理论与实务界的争议。争论所指向的深层问题在于票据质权设立中的公示方式,即将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一种票据质权设立的公示手段是否足以达到物权公示的目的。票据质权的公示涉及票据质权公示的效力和票据质权公示的方法。在我国采公示生效主义的立法体例下,票据质权公示的效力包括质权设立的效力、公信力和对抗力。票据质权公示的方法是交付并背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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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变造是票据流通中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票据法》第14条对票据的变造作了比较初浅的规定,对于现实操作中的诸多问题难以解决。特别是在票据被变造后,票据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如何确定,责任如何承担存在司法操作上的争议,不利于纠纷的合法解决和当事人责利的确定。本文从界定票据变造的内涵出发,对该行为中当事人的权利及责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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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涂销制度是票据流通的重要方式之一,被日内瓦统一法系和英美法系票据法所采用。但我国《票据法》却未对票据涂销行为进行规定,实务中被涂销的票据一概作废而需要重新签发,这必然会对票据的流通性产生较大影响。我国应兼采日内瓦统一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涂销立法,并借鉴台湾的立法体例,在票据法的总则和具体票据行为中分别加以规范,从而逐步完善我国的票据涂销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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