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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滥用职权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滥用职权罪是刑法在分则第9章渎职罪第397条第1款中新增设的罪名。该罪名可以容纳除已经专门规定的具体滥用职权罪以外的其他所有滥用职权犯罪形式,对于清除腐败,加强政权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目前人们对滥用职权罪的认识尚不一致,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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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指使不属于自己分管的下级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责应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非身份犯只有在与身份犯通谋且实施了教唆或帮助行为时方可成立滥用职权共犯。身份犯在单独犯罪时分别利用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原为某市房管局副局长,2006年下半年,其和李某、王某分别非法建造了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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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法院民庭案件承办人张某带领法官王某、钱某(无驾驶资格证的社会人员)到外地执行案件,前两次因标的物权属未查清而未执行成功。第三次执行活动中,张某又带领王某、钱某前往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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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异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订后的刑法第九章“读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除保留了原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外,还根据司法实践,在该条中增加了滥用职权罪,并对因河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单独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在学习过程中,笔者发现,对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两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区别以及两罪的异同等等,常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认识不一致。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是人民检察院今后重点查办的案件,弄清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区分两罪的犯罪构成,对于检察机关准确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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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11月20日刘、张二人将北兴隆待小区3号底商以620万元卖给胡某.同日房产局产权处收件科李某为买卖双方提供空白<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在房产局办证大厅李某的办公室里,在李某授意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签署了一份关于此房产的假买卖契约,买卖价格由原来的620万元改为200万元,并提供了评估价格为220万元的评估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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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企业家往往在"出事"之后,才想到律师的帮助,因此,这些企业家一般与辩护律师接触较多。在这里,我们邀请到"刑事辩护第一人"、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田文昌主任,其从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出发,谈谈对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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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刑法中,将某一结果归咎于某人的时候,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其罪与非罪界定的根据是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文指出由于滥用职权罪参与的行为人往往比较多,使得该罪因果关系的判断相当复杂,为能充分阐明这一问题,必须从因果关系理论的演进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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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问题,围绕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学界大致有单一罪过说、选择罪过说、复合罪过说和模糊罪过说等观点.本文认同选择罪过说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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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异化、权力腐败行为,它对国家政权的危害高于一般刑事犯罪。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注重通过立法、司法等多种途径加强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惩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滥用职权罪,但存在主体范围过窄、罪状不明确等问题,有待完善。一、滥用职权罪的立法缺陷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在此后颁行的大量法律法规中,特别是附属刑法规范中多次出现“滥用职权”一语,并逐步明确滥用职权者的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在立法模式上采用总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即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概括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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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行为结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是现行刑法第397条规定的一个新罪名。关于该罪的行为结构,即主、客观构成要件,学界争讼较多,本文拟就此略抒管见。一、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由三个条件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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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现行刑法典增设的新罪名,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由于现行刑法条文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定性。本文从二罪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并且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只能是过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