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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模式属于机体宇宙论,与“天人合一”的自本体观和直觉体悟的认识论相关联;西方文化模式属于机械宇宙论,与“征服自然”的他本体观和逻辑分析的认识论相关联。中国的犯罪构成是机体的犯罪构成,体现的诉讼规则是综合规则;西方的犯罪构成是机器的犯罪构成,体现的诉讼规则是可废除规则。在提高司法效率与实现司法公正方面,机体的犯罪构成与机器的犯罪构成均能实现各自均衡。机体的犯罪构成更利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和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但在控制犯罪和实现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机能方面相对弱化;机器的犯罪构成更利于控制犯罪和实现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机能,但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方面相对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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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国内刑法学界对社会危害性概念否定意见颇多,但社会危害性概念具有独特的立法机能和司法机能。立法机能表现为作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配置和犯罪分类的重要依据;司法机能表现在规范评价、司法出罪和量刑基准等方面。在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下,进一步明确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内容和完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较之于将其从注释刑法学中消解,或许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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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模式评价标准,对于研究犯罪构成具有前提性意义。评价标准的确立取决于对犯罪构成的属性、犯罪构成的机能、犯罪构成的价值三个基本前提的认识。犯罪构成不是法律,而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工具理论。犯罪构成的机能包括工具机能和理论机能。前者又分为解释机能,联系机能,评价机能,指导机能,后者又分为整合机能,体系机能。犯罪构成的价值包括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犯罪构成模式的评价标准是:是否适当解释,是否支持评价,是否和谐,是否经济。而且,这四个方面之间存在主次顺序,不可等量齐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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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从属性说以正犯着手实行犯罪为前提来限定共犯的可罚性,其虽有利于彰显人权保障机能,却无法充分实现法益的保护机能;共犯独立性说以共犯行为本身来把握共犯的可罚性,其虽能充分保护法益,却不利于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我国学界所言的“教唆犯二重性说”,误解了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本旨,本质上并不是真正的共犯二重性说.韩德两国关于共犯的规定立足于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本旨,并予以一定的折中,从而实现了人权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之间的有机协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的共犯二重性说.比较而言,德国的规定更为合理,值得借鉴与提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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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作为抗辩违法性的理由之一,其体现着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和时个人自由的保护机能;被害人承诺抗辩受到一系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时超个人法益的权利和涉及自身生命、健康的个人法益不得作出承诺;被害人承诺作为阻却违法性的抗辩事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方要启动该程序应该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就存在被害人承诺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害人承诺抗辩既可以决定犯罪的成立与否,也可以对量刑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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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2006,(11):5-5
到二О二О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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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技术引进合同谈判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关于保证条款问题律师在技术引进合同谈判中,首先要考察的就是引进的技术是否先进、适用。这就需要了解引进的技术在目前世界科技领域所处的地位,它是否是供方独有的;该项技术是否符合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供方提供的技术除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以外,还应达到下列一项以上的要求:(1)能发展和生产新产品;(2)能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生产成本;(3)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源;(4)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5)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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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英国早期机能主义心理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沃德是英国最早的机能心理学家,他坚持心理的主动性和统一性,强调心理的活动和机能,确定了英国早期心理学的机能主义方向。他的学生斯托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的心理意动说和麦独孤提出的策动心理学都是属于机能心理学的范畴。英国早期机能心理学 德国意动心理学对英国心理学影响的产物,也是欧洲机能主义心理学思想兴起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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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待罪犯要坚持可改性与难改性的两点论,既要看到罪犯的可改性,又要看到罪犯的难改性。在可改性与难改性中要坚持重点论,就罪犯来讲,难改性是其主导方面;就可改性来讲,改造机制的作用力是其主导方面。只有正确看待罪犯的可改性,才能提高干警的责任感、主动性、创造性。只有充分估计罪犯的难改性,才能对罪犯的反社会性保持清醒的认识,着力抓好立场观点的转变;才能对罪犯的反抗保持应有的警惕,牢牢掌握改造的主控权;才能对罪犯改造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坚持不懈地实现预定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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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目的与犯罪论的实质化——"中国特色"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罪机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应由刑法目的与任务决定,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则应由罪刑法定原则赋予.<刑法>第3条"中国特色"的双向表述,使刑法目的、任务与罪刑法定原则各自应承栽的刑法机能被混同和单一化为社会保护,并由此注定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先天缺失.针对体现入罪机能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要通过犯罪论的实质化对刑罚规范和构成要件从实质上进行解释,将刑法虽有明文规定但尚未达到可罚程度的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以建立"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机制,从而实现经典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并区分刑法目的、任务与原则各自不同的机能使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