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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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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胡某窥见某司机有时将本单位(国营)所有的“长江”120型客货两用汽车开到自己家门前通宵停放,遂起邪念,图谋伺机盗用。一九八五年七月的一天,胡见某司机又将车停在门前,于深夜撬开车门,将车开往数百里外的劳改农场,看望其正在服刑的弟弟。返回途中,因汽油耗尽,便弃车改乘公共汽车回家,不露声色。汽车被盗一星  相似文献   

2.
《法学杂志》一九八三年第五期刊登了胡士豪等四同志写的“不足婚龄和未履行登记手续结婚者,又与第三者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一文(以下简称胡文)。我们认为,李某构成重婚罪,并不是因为李某和胡某的婚姻有效。相反,这种婚姻是无效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对于胡文的论证是不敢苟同的。婚姻的效力问题是婚姻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应该认为李某和胡某的婚姻是无效的,理由是: (一)不达婚龄(结婚时才十七岁,第二次结婚也才十九岁)结婚是较为严重的违法婚。如果这种违法婚也有效,那什么婚才无效呢?较为严重的违法婚和无效婚是统一的,不能一方面承认是违法的,另一  相似文献   

3.
《人民司法》1989第7期,刊登了署名张连富的《过失杀人?意外事件?还是……》的案例研究文章(以下简称“张文”)。笔者认为,该文对胡某一案的定性意见,值得商榷。 被告人胡某与妻子以及朋友吴某,为两位同乡送行,在火车站附近饭馆吃饭喝酒。当时,被害人何某与他的5个朋友也在饭馆喝酒。晚11时许,喝了4两白酒、1斤啤酒的何某来到胡某桌旁无端寻衅,照胡某的朋友吴某脸上打了一拳,并抓住吴某的衣服,将吴拽到马路中间继续纠缠。胡某见状,走进人群朝何某脸上连击两拳,何被打得倒退三、四米远,恰巧跌  相似文献   

4.
黄某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左卫民,白宗钊一、笔者认为:黄某将自己参与研制的技术资料非法带入另一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首先,从本案案情看,该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应属于黄某所在的原电器公司,因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黄某参与研制”的行为应属于执行...  相似文献   

5.
在《法学》今年第8期上,方晓青同志发表“析承包人侵吞超利润分成前的财产性质”一文(下称“方文”),认为承包人吴群侵吞超利润分成前的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笔者对此持相反看法,并提出商榷意见. 方文提出吴群不构成犯罪的关键有两个:第一,把吴群按合同规定上交超利润的一部分看成是做贡献.方文说:“超利润部分的财产是基于完成定额利润的前提而产生的,在此基础上超过部分按一定的比例上交给集体,是承包者为集体所作的贡  相似文献   

6.
<正> 《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发表了张树义同志的《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以下简称“张文”),笔者认为依该标准所得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的结论,值得商榷。 一、目前研究抽象行政行为的意义 “张文”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已为行政诉讼法所接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成为行政诉讼的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则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主要是依据如下理由:一是行政诉讼法第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相似文献   

7.
2003年第1期《检察实践》杂志刊登了程晓天、孙文贺两位同行撰写的疑案评析《刘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一文(以下简称“程文”),该文中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在自家西瓜地里安装爆炸装置而把偷瓜人炸伤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我们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定爆炸罪,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8.
权利本位论——兼与封日贤同志商榷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权利本位的基本含义是,义务来源于权利,义务服务于权利,义务从属于权利。权利本位的基本标志是,着眼于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角色的权利。权利本位观与阶级分析的观点并无矛盾,同时它也不同于个人本位,而是相对于义务本位而言的一个观念。本文并回答了封曰贤同志的七条批评意见。  相似文献   

9.
《法学研究》一九八六年第六期刊登张令杰同志所著《论刑事责任》(以下简称杰文)一文,对刑事责任的一些理论问题作了大胆的探索,使人读后很受启发。但是,文中有些观点值得商榷,故著此文,愿与张令杰同志及广大读者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0.
《法学》1986,(8)
《法学》今年第五月发表了柯兵同志《对“拎包”案件能一律作盗窃处理吗》一文(以下简称《柯文),读了以后,很有启发。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确是认识不一,做法各异,提出来加以探讨是很有必要的。《柯文》对李、杨案例认为构成了盗窃罪,笔者并无异议,但《柯文》对朱某案例认为不构成盗窃罪,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现提出来与柯兵同志讨论。朱某将顾客用餐后遗忘于店内的一只装有三千余元现金的拎包隐匿起来,后经再三教育,方承认其隐匿事实,对此,《柯文》认为,朱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朱某是店主,他对店内的空间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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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在2011年第4期(经典案例)版刊登了常建党同志的《侯某职务侵占案——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一文,笔者不认同常建党的观点,认为侯某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2.
<正> 张树义同志《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以下简称《划分标准》)一文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论述,尚存在若干值得商榷之处。 (一)关于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一文试图引入新的标准界定具体行政行为,其结果自然是使界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离开立法原意。极大地扩大了行政诉讼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案范围和不予受案的范围划分是十分清楚的,对不予受案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3.
应、剑二同志在八四年《法学》第九期《徐、何俩人的行为应定何罪》(以下简称应文)一文中,认为徐某应定故意杀人(未遂)罪,我们认为徐某是教唆犯,对她应定教唆杀人罪。教唆犯就是故意地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构成教唆犯,一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客观上必须有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行为。实施这一行为的方法包括刺激、威胁、请求、劝说、挑拨、利诱等;(2)主  相似文献   

14.
《人民检察》第4期对罗某盗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获利行为的定性提出了四种不同意见。笔者不同意这四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一、罗某客观上无实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1)从股票交易规则来看,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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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2000年第二期载胡志强同志的《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以下简称《论》),阅后,对《论》的部分内容有不同看法,现以粗浅之见与胡志强同志商榷。一《论》的第一个论点是医疗行为是医事法律行为,以医患之间为特殊的医事法律关系,非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主要论据。本人以为,其一,医事法律行为、医事法律关系都是法律理论中没有,为作者提出的概念,能否成立,赋予什么内涵,尚有待讨论,在论点、论据本身涵义不明,缺乏认知基础的情况下,结论自然不能令人信服;其二,所谓医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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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于去年第二期,第四期分别发表了两篇案例讨论文章,对两份贷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进行了讨论。读后觉得这个讨论十分有意义。我认为两文的争论除了具体内容上的出入外,关键还是一个如何对待法律与政策关系的问题。汪雄同志的文章对此有一些模糊观点,我想就此发表点意见。一、政策与法律的基本关系政策与法律的基本关系是什么?这个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在我国新宪法和党的章程中实际上巳作了明白清楚和准确的规定。现行宪法序言指出:“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该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  相似文献   

17.
法治必然 专政犹存——兼与陈士涵同志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监狱必然走向法治,这是既定的,毫无疑义的,但是中国监狱走向的一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法治监狱。正确认识中国监狱如何走向法治,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中国监狱的法治化进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简单更替或随心所欲的制度设计。走向法治绝不是非要经过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更迭,正如资本主义国家实行法治并没有改变其国家性质一样。应该说,中国监狱正在走向法治,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石上走向法治,绝不是在抛弃专政的前提下走向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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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职权是权利义务的统一的观点历来被法学界多数人所赞同并认为无需加以证明。而吴家如同志在《现代法学》1991年第3期发表的《职权义务论》一文认为职权是一种义务,不包含权利的内容。这种观点有新颖之处,但笔者却不敢苟同,并坚持认为职权既是义务,同时更是权利。我们不揣冒昧,试就这一问题略陈管见,并就教于同行。  相似文献   

19.
《河北法学》1984年第4期上登载了薛喜堂同志《共犯可以兼作证人吗?》(以下简称薛文)的文章.薛文认为“共犯不能兼作证人”.我认为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对此,谈谈我的一些粗浅认识,与薛喜堂同志商榷.  相似文献   

20.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已经形成许多学说,其中物质毁损说、有形影响说、状态改变说和效用侵害说四种学说为学界所熟悉和推崇。这四种学说各有短长,但它们共同面对着是否构成毁坏财物的两个实践难题:改变外观与侵害效用。可以说,这两个实践难题是检验既有学说的尺度。改变外观与侵害效用分别从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揭示了毁坏财物的核心要义。形式方面,“毁坏”的结构是直接针对财物本体施加作用力,行为样态则是足以给财物造成物质毁损;实质方面,“毁坏”侵害的法益是财物的客观效用。在逐渐发展过程中,既有学说暴露出某些偏颇。物质毁损说和状态改变说过分倚重毁坏的形式;有形影响说和效用侵害说过度重视毁坏的实质。在既有学说启发之下,总结优劣得失,应当提倡毁损危险说,即毁坏行为必须针对财物本体,通过足以造成物质毁损的方式侵害财物的客观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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