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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害具有不同于一般侵害的特点,其救济方式和程序也应有别于一般侵害。我国现行的环境侵害民事诉讼救济模式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对环境民事诉讼进行符合环境侵害特点的改进、实行环境侵害鉴定部门社会化,才能适应环境侵害这一现代社会的新型侵害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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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排除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承担环境侵权侵害排除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除权利受到侵害外,还须同时具备侵害的不合理性,而判断某种侵害是否具有不合理性的标准是进行利益衡量。适用环境侵权侵害排除责任方式应借鉴国外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并注重在司法实践中对利益衡量原则的正确适用,以真正实现侵害排除责任方式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抑制和预防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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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关注程度的提高,环境侵权也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环境法学界有不少学者都对环境侵权的概念作过认真的疏解,但学者们所定义的环境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受害主体、侵犯客体三个基本问题上存在明显的分歧并与侵权行为法理论、侵权行为法相矛盾。环境侵权是侵权行为法范畴内的概念,是因生产和生活行为侵害环境并因而对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环境侵权是环境侵害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只是一个小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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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因环境侵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方式.针对不同的环境侵害场合,所适用的民事责任是不同的,其具体的适用条件也是不同的.并且在适用各种民事责任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明确.通过明确这些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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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仍在继续进行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任何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不法行为人都应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所以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可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然而,环境侵害排除方式中的利益衡量原则所要求的恰恰是不予适用或限制适用排除侵害,因而就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在对某一污染行为经利益衡量后不予适用排除侵害而采用替代补偿时,当事人会认为出钱就可以获得继续污染的权利,这无疑与人们一贯的惩治违法行为、保护无辜受害者的法律理念是格格不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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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通过停止侵害判决实现。停止侵害判决应适用于未来行为。停止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行为损害社会公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执行法律义务的公法诉讼,停止侵害判决应以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为基础并考虑司法的特点。法院应当同时适当兼顾行政机关的思维,广泛收集与行为和后果有关的信息,使判决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束缚。对于行为已经实施的情形,法院可以站在行政机关的角度预先拟制一个行政决定,然后再结合司法的特点调适得出判决内容。对于行为尚未实施的情形,当行为已经获得准备阶段的行政许可时,法院应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该许可进行审查并作出以未来行动方案为内容的停止侵害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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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停止侵害诉讼,旨在通过判决及其执行永久性禁止未来侵害行为,实现对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控制.基于我国规范出发型的裁判模式及环境司法"审执合一"的专门化探索,通过比较德国停止侵害诉讼与美国禁令救济的运行机理,有必要通过审执协作,体系化地扩大停止侵害判决辐射范围,以实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永久禁止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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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集中行使当事人诉权的方式,克服了传统的个人诉讼在解决环境侵害纠纷方面的不足。但是,与西方国家的集团诉讼制度相比,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仍存在固有的功能缺陷,仍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侵害纠纷之解决的需要。改革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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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光污染纠纷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在城市光污染侵害案件日益增多的同时 ,我国光污染侵害的法律救济手段和救济结果却不如人意。虽然我国在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民法中都有处理光污染侵害案件的法律依据 ,但由于缺少直接具体的规定 ,使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存在太大的缺陷。因此 ,亟需制定有关的标准和修改相关的法律 ,从而更好地防治光污染 ,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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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定在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是很多破坏环境的事件并没有与公民、各社会组织等主体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的原告资格不被法院承认。这样,当破坏环境事件发生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这一途径来保护环境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突破传统的原告资格,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以保护环境免遭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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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侵权法的发展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日本的环境侵权法并非单纯由过失责任原则直接发展为无过失责任原则 ,而是经历了从客观过失理论到过失推定 ,再从过失推定到无过失责任主义的演进过程。日本法制在环境侵权的私法救济上将损害赔偿与排除侵害分割开来 ,各自开创新说。且排除侵害制度的重心在于权利本身 ,即对何种权利于何种程度上承认排除侵害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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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易受侵害性往往被归咎为网络环境使然,甚至上升为知识产权必然消亡的一种论断。通过对著作权的性质以及大陆法系物权制度中占有理论的考察,试图厘清著作权的易受侵害性是由其客体的性质这一直接原因所决定的,且自著作权诞生之时即存在,网络环境只是进一步放大了此种困境。此外,著作权客体的占有阙如,则是导致这一困境的间接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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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质论——一种重新解说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年来 ,我国有学者主张用法益侵害说取代社会危害性说。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理论中 ,法益侵害并不是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 ,而是一个争议颇多的概念。法益侵害说只是在名称上取代了权利侵害说 ,但并没有解决权利侵害说所面临的问题。这种取代并不成功。在我国刑法学界 ,用法益侵害说取代社会危害性说的作法是在重复法益侵害说取代权利侵害说的老路。我国传统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危害性说的基本方向是正确的 ,但没有解决如何把主观和客观统一起来的问题。其实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应该统一于行为的客观方面 ,只有表现为客观危害行为的主观心态才能给社会造成危害。这种客观危害既包括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危害 ,也包括给社会带来的犯罪预防成本和处置犯罪的诉讼成本。因此 ,在本质上 ,犯罪是以一定方式或样态给被害人造成直接损害的、给社会带来犯罪预防成本的并需要动用刑罚资源加以处置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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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婚姻关系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而且破坏了一个家庭的幸福、和谐、圆满的婚姻生活.若因婚姻关系遭受侵害,致财产上遭受损害或精神上蒙受痛苦时,可否向通奸、姘居之配偶,尤其是侵害婚姻关系之第三人请求赔偿呢?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尚未确立保护婚姻关系的相关制度.这一立法上的疏漏,无疑给追究侵害婚姻关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留下了空白.因此,研究婚姻关系之法律保护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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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防治的立法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当民众受到光污染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比较困难。为此,需要制定《光污染防治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光污染及其救济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以弥补立法空白。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光污染现状,在借鉴国外的立法现状和继承我国现有可行制度的基础上,论证我国光污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构我国光污染防治的法律框架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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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债权可否被侵害及第三人可否侵害债权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了定性。笔者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应当纳入侵权法的范畴。最后将这一制度与其它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以期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可以更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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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环境侵权问题频发,如渤海水污染、黄浦江死猪案、上海松江"牛奶河"等,其中还有一些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由此环境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虽然针对环境问题从政策到法律都在逐步完善,但部分环境侵权事件中,受到侵害的对象数量众多,环境受损严重,仅凭一个或者几个侵权单位承担责任能力有限,且环境救济制度不完善,导致大部分受害者及受污染环境难以得到赔偿和修复。目前,我国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仍有待改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