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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裁判要旨】在执行回转的返还孳息计征时,应当区分原申请执行人在原审或原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出具虚假证据等恶意行为,对因法院、仲裁机关等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导致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而启动的执行回转程序,在计征返还孳息时不宜苛以过高标准,而应考虑执行回转程序的补偿性。  相似文献   

2.
陈刚 《法学研究》2022,44(1):86-103
我国民事执行回转制度一方面因在实践运行中背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趣旨,出现了“审执合一”的程序构造和可能被执行回转之诉替代之问题;另一方面因生成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又面临着理论基础和制度构造都需要彻底改造的问题。相较于其他被执行财产事后救济制度,民事执行回转制度对于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迅速的理念,促成纠纷一次性或最大化解决,有着十分明显的制度优势。因此,将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由职权进行主义运行模式改造成贯彻处分权主义的运行模式,使之在保留原有制度功能及优势的同时,又符合新时代民事诉讼的发展需要,是当下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过程中应予充分考虑和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具体制度构建上,应将不当得利之债规定为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实体法基础,并将其定性为实质诉讼规范;坚持审执分立的程序构造和排除另诉的处理方案;将回转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编中,并设立裁判解释程序。  相似文献   

3.
《政法学刊》2019,(2):98-108
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经历了从"审执合一"到"审执分离"的发展过程,但在现有"审执分离"模式下,我国执行权配置模式正面临公正和效率双重困境的考验。目前我国存在的基于法院内部机构的横向探索模式和基于上下级法院的纵向探索模式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审执分离"模式下的执行问题,且其本身也面临制度逻辑矛盾与违背法律规定等问题。"立审执"一体化的制度探索是在不突破现有"审执分离"的现状下,将审判团队和执行团队两者进行制度功能的衔接和整合,将可能涉及的执行"因子"渗透进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充分实现审判与执行的有效恰接,从而达到对"执行难"问题的破解。江阴法院的"立审执"一体化的探索经验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4.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天然派生物。原物与派生物都是有主物。天然孳息是有体物、独立之物、动产,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由所有权人取得,也可以由用益物权人和用益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权人对天然孳息只是收取占有,而非取得所有权。天然孳息的取得是原始取得。  相似文献   

5.
张凡 《法制与社会》2013,(30):234-235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务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认定为个人财产。是与物权法的理念相一致的。但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婚姻法上的财产关系应不同于物权法上的财产关系。本文认为通过对孳息的理解分析,应当区分孳息类型,充分考虑协力原则和配偶方的贡献原则,公平认定孳息的归属。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解释(三)")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该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仍然为原物所有方的个人财产。因我国在立法中没有明确法定孳息的概念,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在婚后出租中产生的房租收益是否属于法定孳息,在学理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针对该问题,本文试通过探究法定孳息的定义,重点讨论了房租是否属于法定孳息范畴,并就房租在解释(三)适用上的合理性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9,(4):168-180
相较行政权或司法权的性质视角,执行功能视角更能准确定位执行权。执行权的功能由执行程序启动、执行查控、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执行救济裁判五部分组成。执行程序启动权、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执行救济裁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能够"外分"的只有执行查控权和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权。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症结对应在执行查控权、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权上,可分别通过建立信息化的执行查控系统、法院自主网络司法拍卖加以解决。该两项权能配置缺陷弥补后,审执分离的配置重心将转移到执行程序启动权、查控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执行救济裁判权的建设上,完善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为审执分离方案的远期建设核心。  相似文献   

8.
执行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执行权应当分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以此为改革方向规范了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与优化。执行权的优化运行必须包括自身内部、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有效监督,并处理好审执分离、审执兼顾与执行和解,统一管理、协调合作与委托执行,司法拍卖中法院与中介服务的配合等关系。  相似文献   

9.
陈涛 《法制与社会》2011,(33):43-44
执行回转制度能够实现权利救济。执行回转与执行错误存在很大的区别。执行回转制度中的执行回转启动权应交给当事人,只有在不启动执行回转会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时候,才应由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行回转程序;执行回转不能的赔偿机制应完善,需要区分执行回转不能的原因,并在一定程度上纳入国家赔偿机制;同时还应防范执行回转异化为对执行错误后国家赔偿的规避。  相似文献   

10.
李春雨 《法制与社会》2013,(11):275-276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规定将"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使得此条文在体系上与婚姻法17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条产生了立法冲突。以法律解释学的视角,对上述法律条文进行了合理巧妙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孳息"分别缩小解释,方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具有了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11.
许莉 《法学》2010,(12)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①但没有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及增值的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存款的利息、个人房屋的租金及果树、家禽家畜的产出等孳息物,究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  相似文献   

12.
王茜 《法制与社会》2010,(30):120-121
在民事执行工作中,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其目的在于保护原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质上仍然是特殊情况下的执行。它是现行民事执行救济规定中的一种事后弥补性的救济方式,也是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终极保护方式之一。立法对执行回转依据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实践中易有争议。本文通过对执行回转与发回重审问题的理论研究,旨在探讨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裁定是否能作为执行回转的依据。  相似文献   

13.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成为司法实务界热议的话题。纵观人民法院的发展历程,审判执行工作经历了从审执合一到审执分离的变革,现今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必是解决执行工作中"执行难""执行乱"困境的福音。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有利于实现从"重审轻执"到"审执并重"的意识转变。目前在我国的司  相似文献   

14.
戚枝淬 《行政与法》2006,(4):103-105
民事强制执行权是指民事执行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的,迫使债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以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权力。民事强制执行权包括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这两种权力反映出民事强制执行权兼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审执合一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对民事强制执行权应进行分权运作。  相似文献   

15.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执行中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由于立法的缺漏和司法的偏差,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已丧失了其应有的功能.为此,有必要废除前置审查程序,优化中止执行规则,完善管辖规定,并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建立审执知会机制和惩戒滥用异议权机制.  相似文献   

16.
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存在证明责任,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根据证明责任的一般原理,结合执行权运行状况,证明责任在我国目前执行程序的特定领域中是存在的。在财产调查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则案件事实并非真伪不明,此时不涉及证明责任的适用。但对已发现的财产是否适于执行的判断,可能存在证明责任适用的条件。我国目前的审执关系属于相对的审执分立,由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等执行衍生诉讼的缺失,部分涉执行的实体法争议只能由执行程序处理,导致相关诉讼中实体法上的证明责任不可避免的存在于执行程序。除涉执行的实体法争议外,执行程序性争议中也存在属于强制执行法领域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7.
民事保全程序中一直强调审执分立原则,保全审判程序和保全执行程序分别交由不同的机构来实施,如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司法实践中,民事保全程序中的审执分立究竟是形式上的分立,还是实质的分立,常存有分歧,对执行部门在该程序中角色定位也往往把握不当。如果执行部门发现保全裁定有误,财产线索明显存在瑕疵,保全范围涉及案外的财产,那么,是继续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还是应中止保全,交由审判部门处理?  相似文献   

18.
解答,《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孽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王建是所有权人,王小春是用益物权人,从这个层面看,牛犊是王小春的。但如果双方有约定在先,那么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牛犊就是王建的。  相似文献   

19.
吴玲 《中国司法》2004,(8):19-21
一、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世界各国法律对行使民事执行权的主体规定不同,但民事案件实行“审执分离”是共同的。从世界几个有代表性国家民事执行制度可以看出:执行主体为法院的一元制国家,如法国,执达员是设在法院的公务员,不是法官;执行机关与法院截然分离的二元制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民事执行由与法院毫不相干的行政长官实施;由法院和执行官共同行使执行权的混合制国家,如德国、日本,法院和执行官相互配合、相互协助,部分民事案件由非法官的执行官执行。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或者兼有两种性质,各国对此的认识差异大,理论上分…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 我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只对贪污、盗窃、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赃款赃物按非法侵占时的原数额予以追缴,而忽略了追缴非法所得的孳息(即非法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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