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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蔡云 《人民司法》2020,(2):24-26
【裁判要旨】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账号密码等。工商行政管理办公系统内储存着市场主体的全部注册信息,其中包含法定代表人姓名、移动电话号码等具有公民个人属性的信息,行为人入侵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扒取大量市场主体信息,其非法获取带有明显公民个人属性组合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似文献   

2.
童云峰 《中外法学》2024,(2):366-385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数字时代的前沿性法律,具有前置法、不完整领域法、不真正附属刑法的特征,与《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存在时差。为了有效融通规范之间的衔接鸿沟,需要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嵌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出入罪适用流程。在入罪衔接机制上,将两法中的个人信息范围作统一理解,避免犯罪圈的扩张化;将前置法关于个人信息的类型划分和处理设置,作为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方向,以实现罪刑均衡和法律衔接。在出罪衔接机制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同意”因法益阙如而阻却刑事违法,其余《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正当化事由均因法益衡量原理阻却刑事违法,相应正当化事由可分别归入刑法教义学上的正当业务行为、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而合理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应成为数字时代独立的新型违法阻却事由,前述事由可在个人信息分类场景下为相关行为出罪。  相似文献   

3.
刘宪权  郑颖 《人民检察》2023,(10):20-2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的内涵应当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的内涵保持一致。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存在一定偏差,应予以调整。刑法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应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二分法,在具体规定中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对个人信息予以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侵害的法益不是公共信息安全,而是与公民人格权、财产权紧密关联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将个人信息自决权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侵害法益符合该罪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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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法益不能直接沿用民法或者行政法的法益内容,个人信息权益与信息管理秩序均不能直接作为其法益内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判断具有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的逻辑性,当行为符合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要件时,会对相应的民法法益造成侵犯。民事侵权的成立范围应当考虑到对包括信息管理秩序利益在内的社会要素的平衡,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才可能进一步考虑是否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侵权行为对其他人身与财产安全具有抽象危险,该违法行为就可能达到刑事不法的程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法益内容是个人信息权益,而刑法法益则是其他人身与财产安全。在前置法的违法性判断的基础上应当分析对其他人身与财产安全是否具有抽象危险。对于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来说,相关司法解释以个人信息数量来界定抽象危险的成立标准时应当有所区别。现有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适用存在一定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整体法秩序的视野中,以法益构造指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的完善以及个罪的规范解释。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属性决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容侵犯性,是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前提。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罪名的设置有待商榷、"情节严重"标准模糊和相关附属刑法有待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也需要从前述的三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7.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兼具聚合性与隐私性。聚合性体现为涉案个人信息的危害程度,直观体现为信息数量;隐私性体现为法益内容的敏感与私密,侧面反映信息级别。随着信息分级制度发展日益成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梯度应当重点关注信息等级这一要素,同时修改《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个人信息数量的绝对倍比为标准设置的量刑梯度。关于涉案个人信息数量的计算,可以先根据交易金额和单价确定基本数量,结合当前信息分级制度背景,充分考虑涉案个人信息的敏感程度、关联程度和重要程度,再结合信息处理的场景,判定信息等级并确定调整系数,从而计算涉案个人信息的修正数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入罪标准和量刑起点,并结合其他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确定宣告刑。  相似文献   

8.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两种情形,应当基于法益保护目的,结合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审查判断证据,认定犯罪事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往往是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发端,对其从严打击符合网络犯罪前端治理的需求;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行为人辩解的获取方式不具有合理性时,应当排除该辩解,把不具有“合法性”的“非法持有”推定为“非法获取”具有实践合理性;当前理论上有对“非法获取”进行扩大解释的观点,应当通过对获取、使用方式等“合法性”“合理性”的认定来制约“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不当扩张,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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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社会数字化转型使得个人信息的外延与内涵呈现多元化扩张的态势,在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出现了新问题。作为狭义的、纯正的网络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行为方式、犯罪对象及网络黑产的认定障碍,导致犯罪治理的效果不佳。前置性行政标准模糊、司法解释周延性不足、个人维权机制无力是削弱当前犯罪治理效果的主要原因。针对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的有组织化、集团化和产业化特征,传统的刑事对策不能应对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亟须严密法网,进一步类型化侵害行为,完善相关行政前置标准与司法认定规则。并建议引入刑事合规计划,更好地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和企业发展并行,实现法律规制与行业自律之间的积极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1.
李雨峰 《知识产权》2006,16(3):7-11
在论证版权制度时,不应只关注权利本身的正当性,还应当关注版权的界限,后者在一定意义上,也涉及到我国宪法的目标。本文提出了一种分析版权制度的宪法进路,它主张版权存在于市场,但不属于市场;版权是一种促进公共领域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柱;版权肩负着构建近代民族国家的任务。  相似文献   

12.
邓洪 《政法学刊》2002,19(1):22-23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人身自由及其法律保护制度已为世人所关注。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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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章润 《法学论坛》2005,20(2):12-13
晚近以来,东、西方现代国家渐次形成了一个基本的社会事实,即以一种新的社会、政治和法律身份来标定每一社会成员及其彼此关系.个人、社会与国家,人我群己,各依此决定彼此的进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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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章潤 《中国法律》2013,(1):43-45,106,107
如果關心國家政體的話,不免要問政體從何而來,它的正當性、合法性何在?我們從心底裏能不能接受它,是被迫的、無奈的,承認這樣一個政體,還是心悅誠服地擁抱這樣一個政體。要回答第一個問題,就要引入兩個概念,一個是國家理性、一個是公民理性。要解釋清楚國家理性、公民理性,就需要將視野放寬,格局擴大,從中國近代轉型173年的歷史思考這一問題。伴隨著西方文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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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y social scientists, especially those interested in social justice, have bemoaned the election of Donald Trump as president of the USA and have decried similar right-wing victories around the globe. We wish our research would have more of an impact. I argue that if we want our conclusions to have more application outside academia, we must first put our own house in order. As illustrated by a personal narrative, we are guilty of the sexism that we decry in others, although we can see that with clarity only in hindsight. Connected to our sexism are some epistemological shortcomings: our false insistence on the primacy of basic research and our false claim to conduct “value-free” research.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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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ral music is the leading form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art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is article describes choral music from an organizational perspective, using a strategic management framework to examine total market scale, scope of activity, and internal structure. While many tens of thousands of choruses are embedded in educational and religious institutions,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independent, community-based choruses. Data from public and private sources, including the leading national service organization for choruses, shows that an estimated 3,000 of these choruses operate in the U.S. They are typically organized along club models, with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finances and governance made by chorus singers. Summary data in the article show variation in governance and program activity within budget ranges and among chorus types including professional, symphonic, volunteer, and children/youth.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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